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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審交附民字第 2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2號原 告 黃婷琰被 告 王俊傑被 告 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春錦被 告 王俊楠即楠德車業工作室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107 年度審交易字第10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王俊傑上開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固因告訴人即原告撤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3 日收受之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

1 紙在卷可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廖晉賦法 官 陳秋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裁判日期:2019-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