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83號原 告 李湘如訴訟代理人 彭傑義律師被 告 康巍邁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審交簡字第186 號過失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周泰德法 官 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