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7號原 告 潘妃容被 告 陳俊宏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32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陳俊宏上開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固因告訴人即原告撤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民國108 年5 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 件在卷可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余銘軒法 官 廖晉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萬可欣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