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94號原 告 許涵棚被 告 曹榮芳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618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8年度審交簡字第328號)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廖晉賦法 官 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啟瑞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