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80號原 告 王黃玉蟾訴訟代理人 王友煌被 告 張逸傑被 告 香港家鴻燒鵝被 告 黃雀明被 告 黃偉雄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滕孟豪律師
康雲龍律師被 告 蔡青龍被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被 告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送達代收人 劉祐伸被 告 昭盈交通有限公司被 告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淑昭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615號、108年度審交簡字第403號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莊書雯法 官 廖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仁榮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