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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審交附民字第 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4號原 告 陳 璞被 告 林元成上列被告林元成因本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73 號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8年度審交簡字第57 號),經原告陳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余銘軒法 官 廖晉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萬可欣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裁判日期:2019-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