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原訴字第4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游淑珍選任辯護人 葉玟妤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4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游淑珍因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廖棣儀法 官 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