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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審勞安訴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勞安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歐吉添上列被告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歐吉添因職業安全衛生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周泰德法 官 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曉蓉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裁判日期:2019-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