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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審易字第 3005 號刑事宣示筆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審易字第300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諸宇泓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恐嚇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續字第461號),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晉賦書記官 萬可欣通 譯 林瓊瑤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諸宇泓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違反保護令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伍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不得對乙○○、乙○○之子女、○○○、○○○、○○○、○○○為不法侵害、恐嚇、公然侮辱、誹謗及其他騷擾行為。

二、犯罪事實要旨:

諸宇泓與乙○○原本係夫妻關係,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1 款規定之家庭成員,兩人因故而有不睦,諸宇泓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 所示之時地,以附表編號1 所示之行為恐嚇乙○○,使其心生表懼,足生危害於安全;諸宇泓明知業由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1日核發107 年度家護字第650 號民事通常保護令,禁止對乙○○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信、通話之聯絡行為,為期2 年,於同年月30日為警通知上開保護令內容,竟基於違反前開保護令及恐嚇之犯意,於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時地,對乙○○為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行為,違反前開保護令並使乙○○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嗣乙○○向警局提出告訴而循線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 款、第2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5 條、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7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宣示判決筆錄,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蕭惠菁起訴,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書記官 萬可欣法 官 廖晉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萬可欣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附表:

┌──┬───────┬─────────┬─────────┐│編號│ 時地 │ 行為 │ 所犯法條 │├──┼───────┼─────────┼─────────┤│ 1 │民國 107 年 8 │被告以通訊軟體Line│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月 15 日上午 8│傳送「影片不知道為│條第 2 款、刑法第 ││ │時 30 分許,在│啥外流. . . 等等群│305 條家庭暴力之恐││ │○○市○○區○│發屈臣氏. . ○○○│嚇罪嫌 ││ │○路 0 段 000 │同事也會發,○○姐│ ││ │巷 0 弄 00 號 │也發一下好了. . 妳│ ││ │0 樓 │傳給○○○的約泡對│ ││ │ │話還有裸照、影片我│ ││ │ │都留著,等等全部群│ ││ │ │發屈臣氏. .. ○○ │ ││ │ │○應該不知道你私生│ ││ │ │活這麼複雜吧,我會│ ││ │ │讓她知道. .. 到時 │ ││ │ │候做一部短影片. . │ ││ │ │. ○○○電話我有啊│ ││ │ │. . . 走著瞧吧,我│ ││ │ │這邊有很多訊訊錄. │ ││ │ │. . 阿,突然想到一│ ││ │ │個○○國小群組. . │ ││ │ │. 影像會留著,你一│ ││ │ │輩子抬不起頭. . . │ ││ │ │兒子同學還會拿影給│ ││ │ │他看. . . 」等加害│ ││ │ │名譽之將來惡害通知│ ││ │ │訊息與告訴人,使告│ ││ │ │訴人心生畏懼,足生│ ││ │ │危害於安全 │ │├──┼───────┼─────────┼─────────┤│ 2 │107 年 11 月 │被告在上開保護令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 │24 日凌晨 4 時│發後,竟徒手毆打告│條第1 款違反禁止實││ │17 分許,在○ │訴人並拉扯告訴人使│施家庭暴力保護令罪││ │○市○○區○○│其跌坐在地上而施以│嫌 ││ │○路 0 段 000 │家庭暴力(傷害部分│ ││ │巷 0 號 0 樓之│未提出合法告訴),│ ││ │0 │以此方式而違反前開│ ││ │ │保護令 │ │├──┼───────┼─────────┼─────────┤│ 3 │108 年 2 月 19│被告接續以通訊軟體│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日至同年月 23 │Line 傳送「不要在 │條第 2 款、刑法第 ││ │日 │(再)想有的沒,再│305 條家庭暴力之恐││ │ │告試看看,讓你後悔│嚇罪嫌家庭暴力防治││ │ │,學校安親班家裡我│法第 61 條第 2 款 ││ │ │都知道. . . 好好協│違反禁止騷擾、通信││ │ │議離婚,各過各的,│聯絡行為之保護令罪││ │ │你再搞東搞西,我讓│嫌 ││ │ │你日子難過. . . 去│ ││ │ │你媽的,協議書唬爛│ ││ │ │,弄死你. . . 隨便│ ││ │ │你,去死吧. . . 我│ ││ │ │會讓你死. . . 等你│ ││ │ │植皮我們再來談. . │ ││ │ │. 你繼續不懂沒關係│ ││ │ │,六瓶已經在我車上│ ││ │ │,看我忍到甚麼時候│ ││ │ │. . . 你繼續蒐證沒│ ││ │ │關係,我已經沒差,│ ││ │ │就是跟你說我豁出去│ ││ │ │了. . . 手邊事情安│ ││ │ │排完我就來對付你. │ ││ │ │. . 」等加害生命、│ ││ │ │身體之將來惡害通知│ ││ │ │訊息與告訴人,使告│ ││ │ │訴人心生畏懼,足生│ ││ │ │危害於安全,並以此│ ││ │ │方式違反前開禁止被│ ││ │ │告對告訴人騷擾、為│ ││ │ │通信之聯絡行為之保│ ││ │ │護令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2款: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 項、第16條第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裁判日期:2019-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