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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審聲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夏中興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訴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刑事案件應停止審判之情形,以刑事訴訟法第294-297 條及第333 條之情形為限。此外,是否有停止審判之事由,由法院依職權斟酌實際情事決定,當事人並無聲請權。

三、聲請人夏中興對被告馮世寬等人提起自訴案件,本院已於民國108 年5 月30日以108 年度審自字第10號判決不受理在案,已無停止審判之可能,且依照前述說明,聲請人本來就無權聲請停止審判,本案更無前述規定應停止審判之情形,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陳秋君法 官 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訴訟
裁判日期:2019-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