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審重附民緝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重附民緝字第3號原 告 蔡玉鳳

沈敏華吳雲霞廖彩鋆桂秀珍陳莉萍以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士祺律師

吳玲華律師被 告 劉匯

蔡偉林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審訴緝字第59號常業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劉匯、蔡偉林被訴常業詐欺等一案,因追訴權時效完成,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緝字第59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揆諸上揭規定,原告等人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陳秋君法 官 廖晉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洪啟瑞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裁判日期:2019-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