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撤緩字第5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雷開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8 年度執聲字第4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雷開婷(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簡字第764 號判處拘役30日,緩刑2 年,並應於緩刑期間以附表「和解內容」欄所示方式支付被害人損害賠償,全案於民國106 年10月27日確定。詎其於緩刑期間僅支付如附表「履行結果」欄所示之損害賠償,其違反緩刑宣告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
4 款之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等語。
二、緩刑制度本旨除可避免執行短期自由刑之流弊外,主要目的在於獎勵惡性較輕者使其遷善。宣告緩刑後若有具體事證足認受宣告者並無改過遷善之意,即不宜給予緩刑寬典,而有撤銷緩刑宣告制度。又受緩刑之宣告,違反第74條第2 項第
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亦有明文。而前揭規定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之可能,而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前揭案件,經本院判處拘役30日,緩刑2 年,並應
於緩刑期間以附表「和解內容」欄所示方式支付附表所示被害人損害賠償,全案於106 年10月27日確定,然受刑人迄今僅履行部分損害賠償如附表所示等情,此據受刑人及被害人游茂村供陳明確(見本院108 年度撤緩字第57號卷,下稱本院108 年度撤緩卷,該卷第19至20頁,詳如後述),並有該案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交易憑條(證)及本院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之公務電話紀錄(表)、被害人吳尚聰、蔡長霖出具之書狀在卷可稽(同上卷第11、25頁;本院107 年度撤緩字第53號卷,下稱本院107 年度撤緩卷,該卷第8 、22至26頁;106 年度執緩字第653 號卷),固堪認受刑人尚未完全履行上開緩刑宣告所定負擔。
㈡惟查,受刑人107 年4 月19日於本院陳稱:我的學歷是高中
畢業;因骨盆突出,無法負擔原本搬運重物之工作,故辭去該工作,目前正在面試找工作;我已經支付新臺幣(下同)
9 萬多元(損害賠償)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撤緩卷第21頁正反面),復於108 年4 月18日到庭陳明:我現在是工廠的作業員,月薪約新臺幣2 至3 萬元,還有另外1 個晚上工作,月薪是3 至4 萬元;目前只有就被害人黃瀞萱清償完畢,被害人游茂村剩6,000 元,吳尚聰剩下13,000元、蔡長霖剩下5,000 元,共剩下24,000元未償還;全家現在靠我1 個人在賺錢,我父親過世了,我母親在照顧奶奶,哥哥都不在家等情(見本院108 年度撤緩卷第19至20頁),另參之其全戶戶籍資料(同上卷第29、30頁),可見其父業已死亡,其與母親、祖母之戶籍址同,足徵其所述需肩負家庭經濟重擔等情詞非虛。併觀前揭判決所載受刑人當時從事網路拍賣工作,月收入24,000元等情(見本院106 年度審簡字第764 號刑事簡易判決第3 頁),可見受刑人於前案判決時之收入有限。而受刑人前後支付之金額如附表「履行結果」欄所示,履行程度已逾7 成,甚至就被害人黃瀞萱之賠償部分,業已履行完畢,且於前次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迄今,仍持續積極支付損害賠償46,000元(計算式:136,000 -90,000=46,000),顯與一般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故意不履行等具惡性、重大情事有別。從而,實難認受刑人已違反法院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是本件核與刑法第75條之
1 第1 項第4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要件未合,因認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廖建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婉君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附表:
┌──┬───┬───────────────────────┬────────┐│編號│被害人│和解內容 │履行結果 │├──┼───┼───────────────────────┼────────┤│一 │游茂村│雷開婷願給付游茂村3 萬元,給付期限如下:自106 │給付24,000元(履││ │ │年6 月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按月於每月8 日以前│行程度80% ) ││ │ │給付5,000 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 │吳尚聰│雷開婷願給付吳尚聰6 萬元,給付期限如下:自106 │給付47,000元(履││ │ │年6 月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按月於每月8 日以前│行程度78.3% ) ││ │ │給付1 萬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 │蔡長霖│雷開婷願給付蔡長霖3 萬元,給付期限如下:自106 │給付25,000元(履││ │ │年6 月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按月於每月8 日以前│行程度83.3%) ││ │ │給付5,000 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四 │黃瀞萱│雷開婷願給付黃瀞萱4 萬元,給付期限如下:自106 │全部履行完畢 ││ │ │年6 月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按月於每月8 日以前│ ││ │ │給付5,000 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