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109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東洲
王玉秋(大陸地區人民)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黃俐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7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於本院一○八年度婚字第六十一號確認婚姻無效之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7條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相姦罪,係以有配偶之人與配偶以外之人有性行為,以及與有配偶之人有性行為為要件,故須當事人之婚姻關係有效成立為前提。且刑法第239條為告訴乃論之罪,需婚姻有效成立方能以配偶身分提出告訴。
二、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乙○○、甲○○分別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後段之相姦罪嫌,惟被告乙○○到庭陳稱其已向本院提出確認婚姻無效之訴(見本院易字卷第64頁)。
經本院依職權調查,被告乙○○已於109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反請求起訴狀」,由本院家事法庭以108年度婚字第61號審理中。則告訴人丙○○與被告乙○○間之婚姻是否無效既有爭議,本案通姦、相姦罪之成立與否亦應以該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自應於前開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案之審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琬婷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