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49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潤庭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於司法院大法官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一項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解釋、第590號解釋分別著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公訴意旨認被告郭潤庭涉犯刑法第160 條第1 項之侮辱國旗罪嫌。惟該條規定業經以有違憲疑義為由,聲請司法官大法官解釋,由該院依法審理中乙節,此據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以民國108 年11月27日處大三字第1080031322號函覆本院明確(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496 號卷㈡第11頁)。
因認有保障被告訴訟權益之必要,爰裁定本案於司法院大法官就刑法第160 條第1 項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依司法院釋字第371 、572、590號解釋,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雯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