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易字第 73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73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任昌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4304號、第4305號、第61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丙○○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丙○○與甲○○均在德明財經科技大學(下稱德明科大)任教,甲○○現為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關貿公司)董事長,丙○○竟為下列行為:

㈠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妨害信用之犯意,自民國106

年11月27日起至107年8月間,在Facebook網站(下稱臉書)、ResearchGate網站、YouTube網站等不特定多數人均可共見共聞之網路上,接續發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內容,足以毀損甲○○、關貿公司名譽及關貿公司信用。

㈡基於恐嚇之犯意,接續於107年4月13日、15日,透過臉書傳

送如附表三所示之文字訊息予甲○○,嗣甲○○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上網瀏覽後,心生畏懼。

二、丙○○因不滿鏡週刊記者乙○○對其之採訪報導,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7年5月17日至同年8月20日,以臉書帳號「Robert Liu」之名,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可共見共聞之網路上,接續發表如附表四所示之不實內容文字並辱罵乙○○,足以貶損乙○○之人格評價與社會地位。嗣乙○○在臺北市○○區○○路00號4樓住處上網閱覽前揭內容,始悉上情。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本案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檢察官及被告丙○○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見本院108年度易字第735號卷,下稱本院卷,卷㈢第10頁),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丙○○矢口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犯行,辯稱:就犯罪事實一部分,其係基於維護國家法益,告訴人甲○○的博士論文有很大問題,看起來像是買來的,這類案件在臺灣很多,因告訴人甲○○從事官職,且臺灣所有跟政府有關的資訊發包採購,幾乎都是透過關貿公司,故其所為是在維護國家法益。就犯罪事實二部分,因告訴人乙○○之報導,致其被網民圍攻,如其不為反應,就是承認報導內容,故其所為係正當防衛云云。

二、經查:㈠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⒈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之誹謗罪,係以散布文字、圖畫之

方式,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即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主觀上行為人必須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及誹謗之故意;客觀上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必須屬於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又所謂散布於眾之意圖,乃指行為人有將指摘或傳述內容傳播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周知之意圖;且所稱「散布於眾」,係指散播傳布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得以知悉其內容而言,即行為人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散布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始克相當;而解釋「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散布於眾之程度而定。所謂誹謗故意,係指行為人對其指摘或傳述之事足以損害他人名譽有所認識,並且進而決意加以指摘或傳述該事件具體內容之主觀犯罪故意。

⒉又刑法第313條係以散布「流言」為其構成要件,所謂「流

言」,係指沒有根據來源,而與事實未盡相符之內容,甚因層層傳遞而遭扭曲,故當行為人客觀上所散布者係毫無事實根據之資訊,主觀上亦對此有所認知,即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合;而所謂「信用」,係指有關他人經濟生活或商業活動之評價,如日常交易之支付能力、履約之誠信表現或款項支出之管控制度等,均屬之。

⒊被告確有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在臉書、ResearchGat

e網站、Youtube網站等發表如附表一、二所示內容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被告個人臉書貼文(見107年度他字第5167號卷第19頁至第21頁、第37頁、第43頁、107年度他字第6379號卷第207頁、第221頁)、被告在臉書社團「關貿網路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貼文與發表在YouTube網站之影片及內文(見107年度他字第5167號卷第39頁)、被告在臉書社團「對科技部,你沒有沈默的權利」之貼文與發表在YouTube網站之影片及內文(見107年度他字第5167號卷第41頁)、被告於107年4月13日、107年5月15日在公民新聞網站發表之文章(見107年度他字第5167號卷第47頁至第57頁、107年度他字第6379號卷第27頁至第43頁)、被告於107年5月在「科學與人文研究」期刊及ResearchGate網站發表「甲○○誣告丙○○涉嫌恐嚇取財案」之文章(見107年度他字第5167號卷第73頁至第119頁)、蘋果日報107年4月22日即時新聞網站發表之新聞內容(見107年度他字第6379號卷第47頁至第51頁)、被告於107年8月在「科學與人文研究」期刊及ResearchGate網站發表「甲○○著作侵權、詐欺、背信、偽造文書與妨害公務」之文章(見107年度他字第6379號卷第177頁至第203頁)、被告於107年8月在「科學與人文研究」期刊及ResearchGate網站發表「甲○○妨害名譽與妨害公務」之文章(見107年度他字第6379號卷第336頁至第369頁)等件在卷可佐,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⒋被告在如附表一編號1、3、5、6、7、8所示之內容指稱告

訴人甲○○之學術論文有抄襲、舞弊、違反學術倫理部分:⑴依德明科大106年7月10日召開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三次

校教評會議紀錄,其中關於第19案「有關民眾檢舉本校許姓教師論文疑義案,本校學術倫理調查小組調查結果,提請討論」之說明欄記載:一、……依民眾105年12月6日至教育部部長信箱電子信件檢舉本校許師之送審副教授資格之專門著作,疑似之著作涉及違反學術倫理,本校於105.12.22函覆本校許姓教師送審副教授資格之審議程序及相關文件。二、教育部106年1月18日……函,指稱本校對前述許師送審副教授資格之代表著作涉及違反學術倫理疑義未予查明妥處,要求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7條等規定及校內相關章則辦理,並將審議程序及處置結果報部。三、本校於106.2.7成立調查小組,……認為本案並未有構成抄襲或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並以此函覆教育部。四、……調查小組於106年5月17日召開第四次會議,……將檢舉內容及許姓教師答辯書送五位原審查人再審查。五、外審五位委員意見全部回覆後,調查小組於106年6月28日召開第五次會議,檢閱委員意見後,決議……整體而言本案並無違反學術倫理之事實,有德明科大106年7月25日德人字第1060008814號函暨檢附之會議紀錄1份在卷可參(見107年度他字第5167號卷第29頁至第32頁)。

⑵另依被告於106年6月20日簽具之聲明書,其內容略以:

「本人針對甲○○老師著作……數度具名訴諸於公開媒體的批評,經與本文作者甲○○老師面對面交流釐清,針對內容之批評,經解釋說明,聲明如下:一、本人與甲○○達成協議共同合作,盡釋前嫌,加強學術交流,日後本人也不再針對個人做公開性的批評。二、本篇著作已經通過系教評會審查、院教評審查、校教評審查、匿名外審,教育部審查通過……。三、非英語系學者撰寫論文,文法缺失屬常態,並不影響整篇學術使用的目的。……」(見107年度他字第5167號卷第33頁)。被告雖辯稱:其有提出另一版本之聲明書云云,然上開聲明書上確有被告親筆簽名,並加註「德明財經科大財金系助理教授兼風傳媒觀點作家……」等字樣(見107年度他字第5167號卷第33頁),若被告不同意該聲明書之內容,斷無可能在其上簽名,且依被告於「甲○○誣告丙○○涉嫌恐嚇取財案」文章所張貼之另紙聲明書照片,被告亦於另紙聲明書上所載「本篇著作已經通過系教評會審查、院教評審查、校教評審查、匿名外審,教育部審查通過……」之處簽名(見107年度他字第5167號卷第98頁),是被告此部分所辯,自無可採。

⑶依上而觀,被告簽立上開聲明書後,顯已知悉告訴人甲○

○並無其所指之學術論文抄襲、舞弊之情,卻仍透過臉書、公民新聞網站、蘋果日報、ResearchGate網站、「科學與人文研究」期刊等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管道,任意指稱「甲○○的著作充斥嚴重違背論理,以及傳遞錯誤資訊的內容」、「甲○○當然也是舞弊成性,我檢舉他的舞弊論文至少四篇」、「甲○○無所不用其極地掩蓋舞弊之事實,學術誠信蕩然,人格誠信闕如、德不配位,能力不足」、「甲○○利用抄襲、變造的著作,因而獲取之副教授權利、待遇、董事長職位」等言論,已足使一般社會大眾貶抑告訴人甲○○之人格聲譽甚明。

⒌被告於個人臉書頁面所述被「追蹤警告」及於107年4月12

日遭不明男子暴力攻擊頭部,而在附表一編號2、4、5、6之內容指稱均係告訴人甲○○指使所為部分:

⑴被告所稱其被「追蹤警告」一事(見107年度他字第5167

號卷第37頁),實際情形不明,且觀諸該發文內容亦語焉不詳,被告復未提出其懷疑係告訴人甲○○所為之相關證據,即逕在個人臉書頁面發表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未經查證之指述,依一般人之觀念,已足使不特定多數人瀏覽被告之臉書頁面後,認為告訴人甲○○係品行低劣之人,引發他人對告訴人甲○○負面之批評,在客觀上自堪貶損告訴人甲○○之人格及社會地位,當已致告訴人甲○○之社會上評價受有貶損無訛;又被告將上開內容發表在個人臉書頁面,顯見其主觀上有散布於眾、使大眾週知之意圖甚明。

⑵被告就其於107年4月12日遭不明男子攻擊頭部一事,亦

未提出相關之報警追查犯嫌之資料,要難認定告訴人甲○○與該次攻擊事件有何關連,則被告於事實不明之情形下,即在如附表一編號5、6所示之新聞媒體、網站及期刊上,率為如附表一編號5、6所示之言論(見107年度他字第6379號卷第47頁至第51頁、第73頁至第119頁、本院卷㈢第63頁至第71頁),依該文字內容以觀,係明確指摘告訴人甲○○有唆使他人對被告為暴力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為客觀評價,其所述性質上係屬指摘足以毀損告訴人甲○○名譽之具體事實無疑。

⒍被告於附表二之文章所述「甲○○……他拿禮券賄賂我撤案,

三萬元的新光三越禮券一定是關貿的支出……」之言論,其僅於偵訊中陳稱「這是我的判斷」等語(見107年度他字第6379號卷第414頁),並未提出其發表上開內容之依據,且未經考證,顯屬不實之傳述,且被告係透過臉書為之,足供不特定網路使用者上網瀏覽,自屬散布行為,是被告具誹謗故意及以文字散布於眾之意圖甚明,又附表二之內容足以引發一般人對告訴人甲○○及關貿公司之社會評價造成貶損,並損害告訴人關貿公司之商譽,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所為當與誹謗及妨害信用之構成要件相符。

⒎被告雖辯稱:附表一、二之言論,其係出於維護國家法益所為云云。惟:

⑴以善意發表言論,而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

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刑法第311條第1款、第3款固分別定有明文,然刑法第311條之免責事由,須行為人以善意發表言論,且其所為言論適當合理,始得據之以為免責。又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於刑事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文參照)。是刑法第310條第3項僅在減輕被告證明其言論(即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為真實之舉證責任,惟被告仍須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有理由確信所為言論(即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為真實,否則仍有可能構成誹謗罪刑責。而「證據資料」係言論(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依據,此所指「證據資料」應係真正,或雖非真正,但其提出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前提下,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者而言。行為人就其發表言論所憑證據資料,雖非真正,但其提出過程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且應就所提出之證據資料,說明依何理由確信所發表言論內容為真實,始可免除誹謗罪責;若行為人就其發表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原非真正,而其提出過程有惡意或重大輕率情形,且查與事實不符,只憑主觀判斷而杜撰或誇大事實,公然以貶抑言詞散布謠言、傳播虛構具體事實為不實陳述,而達於誹謗他人名譽程度,自非不得律以誹謗罪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247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所謂「適當之評論」,指個人基於其主觀價值判斷,提出其主觀之評論意見而無情緒性或人身攻擊性之言論而言,如係出於情緒性謾罵,作人身攻擊,即難認係適當之評論。在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保障之權衡取捨間,現今社會日常生活中,固應對於他人不友善之作為或言論存有一定程度之容忍,惟仍不能強令他人忍受逾越合理範圍之言詞。

⑵本案被告所具體指摘「告訴人甲○○學術論文有抄襲、舞

弊」、「告訴人甲○○唆使他人對被告為暴力攻擊」、「告訴人甲○○以關貿公司之費用,持3萬元之新光三越禮券賄賂被告」等情,已為告訴人甲○○、關貿公司所否認,而被告自始至終均未敘明其於發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文章前,究竟有何查證之作為,即被告並未提出相關客觀資料足證其所述「告訴人甲○○學術論文有抄襲、舞弊」、「告訴人甲○○唆使他人對被告為暴力攻擊」、「告訴人甲○○以關貿公司之費用,持3萬元之新光三越禮券賄賂被告」等事為真,自無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之適用。

⑶被告無視網路散布訊息之程度較一般書面文宣等傳統方

式更為強大,具有無遠弗屆之影響力,與街談巷議、茶餘飯後閒聊不得相提並論,本應負較高之查證義務,其對於告訴人甲○○、關貿公司究竟有無其所指之不良、負面等行為,既無提出其有做何查證,亦未說明其合理根據,即率爾在網路或期刊上公開以如附表一、二之文字具體指摘告訴人甲○○、關貿公司,顯已逾越言論自由之範圍,自難認係善意之發表言論,亦不符刑法第311條所定各款免責事由,是被告此部分所辯,洵屬無稽。

㈡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

⒈按刑法上之恐嚇危害於安全罪,係指行為人以未來之惡害

通知被害人,使其發生畏怖心理而言;又該罪之成立並不以行為人真有加害之意為必要,而被害人是否心生畏懼,則應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為判斷。

⒉如附表三所示之臉書訊息,確為被告傳送予告訴人甲○○乙

節,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陳在卷(見107年度他字第5167號卷第70頁至第71頁),並有上開臉書訊息翻拍照片在卷可佐(見105年度他字第5167號卷第25頁、第27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⒊被告傳送如附表三所示臉書訊息,其內容提及「我也可以

工(按:應為『攻』之誤)到你家去」、「我也會去找黑道」、「我會讓你兩個兒子自殺,讓你全家人自殺」等語,此等言論,衡情已足使一般人與脅迫、恐嚇等不利情事多有所聯想,依通常社會觀念,該等內容係屬對告訴人甲○○之生命、身體、財產、名譽有所危害之惡害通知無疑,且依一般人之生活經驗,該等訊息堪使對方心生畏怖,已致生危害於告訴人甲○○之人身安全無訛。

㈢就犯罪事實二部分:

⒈言論自由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固應予以最大限度

之維護;惟惡意散布謠言,傳播不實之言論,反足以破壞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依憲法第23條規定,自應予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之處罰規定,即屬法律對於非法言論所加之限制。又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倘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是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及第310條所稱「誹謗」之區別,前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僅為抽象之謾罵;後者則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人名譽者,稱之誹謗。至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並有與上開誹謗事件毫無語意關連之抽象謾罵時,則可同時該當公然侮辱及誹謗之構成要件。

⒉如附表四所示之文章期刊,確為被告所撰寫乙節,為被告

所肯認(見107年度他字第10859號卷第265頁),並有上開文章期刊列印資料在卷可佐(見107年度他字第10859號卷第17頁至第117頁、第267頁至第363頁),是此部分事實,足堪認定。

⒊依附表四所示之內容以觀,被告指稱「乙○○……栽贓的1000

萬之說……」、「乙○○就是擺明搞死我!激怒我!」、「乙○○『開口就要1000萬』的下賤新聞記者行徑……」、「以下是鏡周刊記者乙○○扭曲、陷害後,置丙○○被污衊……與攻擊險境……乙○○試圖杯葛、嚇阻劉任長(按:應為劉任「昌」之誤)執行公務,乙○○涉有妨害公務之嫌」、「乙○○意圖掩護台灣學術舞弊份子,助長學術舞弊,協助舞弊人渣持續侵蝕納稅人的血汗錢」、「……乙○○更是利用鏡周刊,合謀陷害、抹黑我……」、「……我被#輔仁大傳系#乙○○欺騙與陷害後……」、「……乙○○……配合掩護學術舞弊的敗類記者行徑。」、「……乙○○陷害我、污衊偉對甲○○、王詩韻恐嚇取財……」、「我也想當學術舞弊癌細胞的醫生,卻被鏡周刊#乙○○污衊陷害……」、「……我原本從事揭發學術舞弊,被鏡周刊、乙○○(輔仁大傳系畢業)陷害、污衊後,暫避風頭!」、「……乙○○是協助毀滅台灣的奸匪……」、「台灣學術欺騙則是靠金錢、權利、獨董、產學合作……持續揭發後,就有敗類記者#乙○○來當打手……」、「……乙○○的下賤計謀,是引誘我,和她糾纏在法院,讓我無暇揭露學術舞弊。

」等詞,意指告訴人乙○○有陷害被告、包庇學術舞弊等情,然被告卻未提出相關之事證以實其說,且被告於警詢中亦供稱:其承認有妨害告訴人乙○○名譽,但係為了社會公益,而譴責她的新聞記者行徑等語(見107年度他字第10859號卷第129頁)。依此而觀,被告顯然自知其所發表如附表四之內容,僅係出於表達個人對告訴人乙○○不滿所為之情緒宣洩,而非有何實際根據或經過其考察探訪而得之結果,易言之,被告就如附表四所撰寫之內容,核屬在評論、傳述告訴人乙○○之行事風格而對該人之私德評價,兼有屬侮辱言詞之抽象公然謾罵,對於社會大眾不具公益性。據上,被告此舉足使不明原委之不特定多數人見聞後,產生對告訴人乙○○身分、名譽及人格之負面評價,自應受公然侮辱及誹謗罪之規制。

⒋另,刑法第23條前段規定之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

之侵害且基於防衛之意思為之,始屬相當。被告雖主張其就如附表四所為之文章期刊內容,係正當防衛云云,然縱認告訴人乙○○之報導內容有誤或與被告個人意思不符,被告亦應循合法途徑謀求救濟,卻逕自以如附表四之文章期刊攀污告訴人乙○○,且內容亦顯非基於防衛之意思而為,是被告此部分所辯,要無足採。

㈣至被告聲請調查:⒈告訴人甲○○、乙○○之通聯紀錄,可證乙○○

對其訪問係經過設計後,再透過剪接對其為不實之報導;⒉向教育部函調其過去所檢舉之學術舞弊案件及教育部官員到德明科大任職的紀錄,因教育部未正視其所為之檢舉,亦可認教育部與德明科大有利益交換;⒊搜尋德國網站,即可看到告訴人甲○○的論文被撤除的說明與證據云云。惟:被告已知悉告訴人甲○○之學術論文並無抄襲舞弊之情,並簽立聲明書1份,業經敘明如前,且本院審酌被告上開所述,或係出於個人臆測,或係基於個人生活經驗所為之主觀推斷,均與被告有無為本案犯行無涉,是就此部分當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本案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05條、第309條、第310條規定,均於108年12月25

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然該次修正僅係將罰金刑之計算單位予以明確定位為以新臺幣換算之數額,就被告所涉本案犯行之法定刑度並未修正,且實質上並無法律效果及行為可罰性範圍之變更,而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先予敘明。

㈡刑法第313條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修正後之條文內容

為「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該次修正僅係將罰金刑之計算單位予以明確定位為以新臺幣換算之數額,並無法律效果及行為可罰性範圍之變更;該條文復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修正後之條文則為「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茲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修正前之規定(即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13條)對被告較為有利。

㈢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

謗罪、修正前刑法第313條之妨害信用罪;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被告在本案3個犯罪事實所發表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言論,分別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亦分別係出於單一之犯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分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應就各該罪名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㈣就犯罪事實一㈠(即附表一、二)部分,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

誹謗告訴人甲○○、關貿公司之名譽及妨害關貿公司之信用;就犯罪事實二(即附表四)部分,被告以一行為同時對告訴人乙○○為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分別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以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處斷。

㈤被告本案所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即犯罪事實

一㈠)、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即犯罪事實一㈡)、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即犯罪事實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懷疑告訴人甲○○之

學術論文有舞弊之情,卻仍擔任告訴人關貿公司之董事長,且告訴人乙○○對其之採訪報導內容不符預期,竟以前揭方式,具體指摘、傳述不實文字以貶損告訴人甲○○、乙○○名譽及社會評價,併對告訴人乙○○為惡意謾罵,亦妨害關貿公司之信用,其所為誠屬不該,殊值非難,又被告否認犯行,飾詞狡辯,其犯後態度難認良好,且被告迄今亦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等所受之損害,難認其有悔悟之心,兼衡被告自陳係臺大財經博士之智識程度、現於德明科大財經系任教、年薪達新臺幣100萬元之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㈢第91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建鈺提起公訴,檢察官孟令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紹甄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如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109年1月15日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13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加重誹謗告訴人甲○○部分編號 日期 出處 內容 1 106年11月27日 被告個人臉書頁面(見107年度他字第5167號卷第19頁) 甲○○的著作缺乏科學原創性與科學結果,僅是充斥違反著作權的抄錄,抄錄他人文字、表格與圖形。即使有將抄錄來源條列在參考文獻,也達到侵害著作權的地步,更別提更嚴重的沒列在參考文獻的來源。……雖然,甲○○聲稱的研究資料不一致,也無法重製,卻無法證明他的資料造假;因為可能是資料處理錯誤,而導致無法重製研究結果的爭議。這種爭議可能是抄襲造成的副作用。亦即,粗心的抄錄他人著作成果,卻忽略他人的成果根本和甲○○的「研究成果」不搭!甲○○著作的眾多爭議,可能是導因於英文能力障礙,而不能生產出關鍵性與建設性的貢獻。但總體而言,甲○○的著作充斥嚴重違背倫理,以及傳遞錯誤資訊的內容。結論:強烈建議撤除甲○○的著作。 2 107年3月21日 被告個人臉書頁面(見107年度他字第5167號卷第37頁) 因為上面這張相片,我被追蹤警告。所以,我下午忙於到285巷、西湖市場、文湖街等地方探勘監視器,然後去西湖派出所備案。也帶去我過去檢舉的名單。嫌疑最大的,應該是甲○○與賴婉君。 3 107年4月13日 公民新聞網站 (見107年度他字第5167號卷第47頁至第57頁) 甲○○在2006至2008年同時念大葉大學與國立台北大學EMBA,然後花三年時間取得台北大學博士學位。他被民進黨新潮流重用,被北大幫龍頭吳榮義賞識。正如同陳慶士生產8篇舞弊論文,甲○○當然也是舞弊成性,我檢舉他的舞弊論文至少四篇,但民進黨對甲○○力挺的強度,剛好反應在民進黨卡管的強度上!(見107年度他字第5167號卷第57頁) 4 107年5月15日 公民新聞網站 (見107年度他字第6379號卷第27頁至第43頁) ……關貿董事長甲○○則疑似利用二位黑衣男對我暴力偷襲(見107年度他字第6379號卷第36頁)。 5 107年4月22日 蘋果日報即時新聞網站 (見107年度他字第6379號卷第47頁至第51頁、本院卷㈢第63頁至第71頁) 一、丙○○曾檢舉關貿董事長甲○○多篇論文舞弊、造假,使得甲○○被解除副教授職務,還指控甲○○詐欺,背信等(見107年度他字第6379號卷第47頁)。 二、……2個男生啊,進來我常常在這邊吃午餐的地方,然後拿我的那個杯子,攻擊我,我覺得甲○○嫌疑最大……(見本院卷㈢第63頁至第71頁)。 6 107年5月 ResearchGate網站以及「科學與人文研究」期刊 (見107年度他字第5167號卷第73頁至第119頁) 一、丙○○自稱甲○○『拿禮券賄賂我撤案』是甲○○的賄賂?根據市調處調查員轉述,甲○○因丙○○表達『他拿禮券賄賂我撤案,三萬元的新光三越禮券』,而指控丙○○『恐嚇取財』。如第 3.1.8 節陳述,甲○○已經在2017年8月對 Retraction Watch 記者聲稱;沒有向丙○○支付『任何金錢』或『任何物品』!因此,以上指控是甲○○誣告(見107年度他字第5167號卷第87頁)。 二、甲○○無所不用其極地掩蓋舞弊之事實(第 3.1.8 節),學術誠信蕩然,人格誠信闕如(第3.3.6 節),德不配位,能力不足,導致 2017 年發生報稅系統癱瘓,導致關貿網路公司員工抱怨、黑函不斷!但教育部、德明科大高層仍執意、強力包庇甲○○論文舞弊之事實。丙○○揭發舞弊案件,對抗敗壞學術文化,致使在2018年4月12日遭受二名男子暴力攻擊,舉此而主張『甲○○是最大嫌疑的教唆者!』(見107年度他字第5167號卷第89頁)。 7 107年8月 ResearchGate網站以及「科學與人文研究」期刊 (見107年度他字第6379號卷第177頁至第203頁) 一、丙○○主張:甲○○贈送的三萬元禮券與二份禮盒是關貿網路公司支出,以答謝丙○○為甲○○能力簽名背書(許圖 16),也賄賂丙○○向教育部撤銷檢舉案,甲○○涉嫌對關貿網路公司背信,參考丙○○(2018a)第 3.1.7 節說明。甲○○因此向調查局檢舉丙○○「恐嚇取財」與「妨害名譽」 (許圖 56),致使丙○○在 2018 年4月30日至台北市調處說明,而提交丙○○(2018a)描述的證據。明顯是因為甲○○得知丙○○(2018a)內容後,立即利用《鏡週刊》、三立電視、台灣電視放話,而在2018年5月15日之後,甲○○傳遞以下內容(圖 9):丙○○收下許為致意而贈送的3萬元禮券。…還公開表示該禮券是關貿支出,詆毀言論讓甲○○無奈回應:「禮券是我的年終獎金,怎麼能說是賄賂?」亦即,甲○○承認「致意而贈送的3萬元禮券。」禮券也確實是關貿網路的支出,而狡辯「禮券是我的年終獎金」。許建隆已經明顯涉嫌入對丙○○誣告、對關貿網路公司背信的罪刑!(見107年度他字第6379號卷第198頁至第199頁) 二、「丙○○為提防甲○○的可能報復動作,在8月24日將所有資料寄給 Retraction Watch 記者,包含說明甲○○向丙○○騙取為「聲明書」簽名、求撤案、贈送三萬元禮券(許圖 27)。小節如下。甲○○涉嫌變造文書,惡意遮蔽圖 8 的《蘋果日報》完整頁面,意圖誤導司法、執法公務員,剝奪執法公務員審閱「我將《Scientometrics》期刊調查報告的結論翻譯如下(檢舉細節與過程,可以參考http://ssrn.com/abstract=0000000)」等關鍵證據。」(見107年度他字第6379號卷第194頁) 三、甲○○詐欺取得「不法之利益」《刑法》第 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 2 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甲○○利用抄襲、變造的著作,因而獲取之副教授權利、待遇、董事長職位,都是「不法之利益」。甲○○利用舞弊論文升等副教授,是甲○○「詐欺」之事實!(見107年度他字第6379號卷第189頁) 四、甲○○打擊丙○○揭發學術舞弊之妨害公務行徑《科技部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第 12 條規定「若發現涉嫌偽造、篡改、剽竊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的研究行為,研究人員有責任向適當主管單位舉報。」丙○○被台灣大學授予博士學位、被教育部賦予助理教授證書、接受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獎補助,是國家法制定義之「研究人員」與知識分子,必須遵守與執行揭露學術舞弊的研究人員與知識分子責任。甲○○對丙○○的誣告、行賄、騷擾,是妨害公務行徑……(見107年度他字第6379號卷第189頁)。 8 107年8月 ResearchGate網站以及「科學與人文研究」期刊 (見107年度他字第6379號卷第336頁至第369頁) 一、台灣管理學術界舞弊、包庇、敗壞習性猖獗!甲○○將丙○○的揭露、對抗視為學術舞弊途徑的唯一阻礙。丙○○在 2018 年 4 月 12 日遭受二位不明人士暴力攻擊後,迫使丙○○更高調揭露、譴責甲○○舞弊、說謊、詐欺之事實。甲○○利用媒體發放謊言,貶損、汙衊丙○○,目的是為打擊丙○○揭露學術舞弊之正當性與公益性。文明國家的首要基礎是健全的法制系統!民主法制國家的司法辯論、判決必然是公開程序,判決結果必然是公開流通。相反的,在學術專業與學術自由的口實下,學術論文、學術倫理審查都是秘密進行,導致不肖份子有操弄空間、怠惰份子有敷衍機會,致使憲法保障之學術自由遭到踐踏!丙○○回歸憲政法制,淋漓盡致於發揮公民言論、出版自由,揭發學術舞弊份子的詐欺、說謊、妨害名譽、妨害公務行徑。(見107年度他字第6379號卷第356頁) 二、甲○○對丙○○的誣告、行賄、騷擾,是妨害公務行徑,以上主張的《刑法》條文基礎如下:第 10 條第 2 項「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第 135 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 2 項「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第 3 項「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137 條「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 10 條說明:丙○○的揭發學術舞弊是「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第 135 條則說明甲○○「妨害」丙○○依《科技部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執行」揭露與舉報學術舞弊之職務。不僅如此,大專教師升等制度之重要性,不亞於考試院規範之專業證照、公務人員考試之重要性,既然「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須負刑責,教師升等舞弊當然須負妨害公務刑責。《大學法》第 1 條第 1 項「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第 2 項「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甲○○妨害名譽與妨害公務不肖、怠惰學閥在「學術自由」保護傘之下,進行舞弊、包庇、貪瀆國家獎助金之行徑,無視於學術研究與發展之本質。學術自由、學術審查是黑幕!唯有鼓勵學者淋漓盡致地批判,才得以確保憲法、大學法保障學術自由的真諦,嚇阻不肖、怠惰份子對國家發展之荼毒(見107年度他字第6379號卷第355頁至第356頁)。附表二:加重誹謗告訴人甲○○及告訴人關貿公司部分編號 日期 出處 內容 1 107年4月12日 臉書社團「對科技部,你沒有沉默的權利」、Youtube網站 (見107年度他字第5167號卷第41頁) 我最近指控「學術倫理教育中心」涉嫌舞弊,更指控關貿董事長甲○○多篇論文舞弊、造假,因而在剛剛遭在內湖文湖街受到攻擊。馬上去報案,順便檢舉東華企管系蔡裕源等人的舞弊。甲○○是詐欺,還有背信,他拿禮券賄賂我撤案,三萬元的新光三越禮卷一定是關貿的支出。我沒有證據指控甲○○涉嫌教唆,但我可以控告甲○○對國家詐欺,還有對關貿公司背信。對這些舞弊、詐欺行徑,零容忍!(隨文並張貼連結:https://youtu.be/-zmSPTUPsuM) 2 107年4月13日 臉書社團「關貿網路職工福利委員會」、Youtube網站 (見107年度他字第5167號卷第39頁) 我最近指控「學術倫理教育中心」涉嫌舞弊,更指控關貿董事長甲○○多篇論文舞弊、造假,因而在剛剛遭受到攻擊。馬上去報案,順便檢舉東華企管系蔡裕源等人的舞弊。甲○○是詐欺,還有背信,他拿禮券賄賂我撤案,三萬元的新光三越禮卷一定是關貿的支出。我在文湖街遭受攻擊,攻擊者… (隨文並張貼連結:https://youtu.be/-zmSPTUPsuM) 3 107年4月13日 被告個人臉書頁面 (見107年度他字第5167號卷第43頁) 我在4/3指控「學術倫理教育中心」涉嫌舞弊,杯葛我投稿的文章「向國際期刊檢舉台灣學者論文舞弊經驗分享」,內容說明關貿董事長甲○○多篇論文舞弊、造假。導致我剛剛遭收到攻擊。馬上去報案,甲○○是詐欺,還有背信,他拿禮券賄賂我撤案,三萬元的新光三越禮卷一定是關貿的支出。附表三:恐嚇危害安全部分編號 日期 出處 內容 1 107年4月13日 被告以臉書傳送訊息予告訴人甲○○(見107年度他字第5167號卷第25頁) 你敢找人打我?我也可以工到你家去,狗幹人渣,舞弊、作弊,你娘被狗幹,牲畜你這個畜生。幹你,是你兩個兒子,我也會去找黑道,狗幹你作弊人渣! 2 107年4月15日 被告以臉書傳送訊息予告訴人甲○○(見107年度他字第5167號卷第27頁) 狗幹你娘,我會讓你兩個兒子自殺,讓你全家人自殺,你這個沒有國中程度的狗幹人渣!附表四:加重誹謗告訴人乙○○部分編號 日期 內容 出處 公證書頁碼 1 107年5月17日 乙○○(輔大大傳、陽明高中畢業生)栽贓的1000萬之說,在此。附上圖片與網址讓大家參考。我是要對狂發黑函的花蓮市「申正義」求償。我也順便宣布,收買申正義發送的黑函。我對他客氣,沒有提告,他竟然配合甲○○、乙○○,聯合打擊我。 臉書 第5頁 2 107年5月22日 很意外發現#乙○○的名片,打電話給她(時間21:22),她拒絕交付訪問影片,她聲稱是公司的財產。她侵占我的演講著作權,至於更正…她傲慢不理,說要告,要如何,請便!她是輔仁大學大傳系、陽明高中畢業的。 乙○○栽贓的1000萬之說,在此。附上圖片與網址讓大家參考。我是要對狂發黑函的花蓮市「申正義」求償,我也順便,…他竟然配合甲○○、乙○○,聯合打擊我。 臉書 第1頁 輔大乙○○就是擺明搞死我!激怒我! 被輔大乙○○騙倒,我會跟他們系上地所以教師討債〕。 臉書 第2頁 鏡周刊乙○○記者把我妖魔化!說世上竟然有我這種人…我被全台灣年輕人罵變態,說該打死…,妳們如果認同鏡周刊請多點閱它們,請多訂閱它們。如果不認同,請完全不要碰觸「鏡」。 乙○○「開口就要一千萬」的下賤新聞記者行徑。#乙○○似乎是來自單親家庭,請幫我協尋乙○○母親,告訴她,她女兒的行徑如何下賤。 臉書 第3頁 3 107年5月22日 栽贓的記者是乙○○(輔大大傳、陽明高中畢業生)栽贓來源,是丙○○2017年8月20日撰寫的網誌,請連結至…(網址省略) 以下是鏡周刊記者乙○○扭曲、陷害後,置丙○○被汙衊(刑法第310條第2項誹謗罪)與攻擊險境(刑法第153條煽惑犯罪)之留。〔科技部研究人員倫理規範〕規定,學者有檢舉學術舞弊之義務,丙○○受國家受予學位、教授頭銜學者,依法從事揭露學術舞弊,乙○○試圖杯葛、嚇阻劉任長執行公務,乙○○涉有妨害公務之嫌。 痞客邦部落格 第39頁 4 107年5月27日 乙○○惡毒、敗類的的新聞記者行徑,乙○○意圖掩護台灣學術舞弊份子,助長學術舞弊,協助舞弊人渣持續侵蝕納稅人的血汗錢! 丙○○對乙○○信任,向她分享檔案JSHR_v05_3_01_Hsu_accusation.pdf內容詳細說明甲○○論文舞弊,教育部與德明科大包庇,然後,丙○○向國外期刊檢舉。甲○○在欺騙丙○○,也欺騙期刊主編之細節。乙○○不但完全不採用,似乎也交給甲○○。該報告的濃縮版是 關貿董事長向丙○○騙取在聲明書簽名,丙○○宣布撤銷為甲○○能力背書 乙○○欺騙、煽惑讀者恐嚇加害丙○○證據 天空部落網頁 第35頁、第36頁 5 107年6月2日 2017年6月14日17:30左右,我接到#賴婉君電話,浪費時間跟她談一小時,我問她是否在#關貿網路工作?她騙我,說退休,沒工作,我當時顧忌她面子,稱她為「中間人」。後來才知,她的目的就是要牽制我對台灣學術舞弊的揭發。後來,她則是陷害我。現在,輔仁大傳系#乙○○更是利用鏡周刊,合謀陷害、抹黑我。我的這篇網誌也會被調查局、被法院當作證據。我要告發乙○○的加重誹謗、詐欺、煽惑犯罪、侵占著作權…她以為靠汙辱我,讓她自己名聲大噪,可以沒事!她20幾歲、#陽明高中、#輔仁大傳系…我50幾歲,念過新竹高中、交大、政大、台大…我被輔仁大傳系乙○○如此惡毒陷害,我該如何是好?被陽明高中輔仁大傳系當傻瓜嗎? 臉書 第103頁 6 107年6月6日 昨天,完成貴人、賤人…等議題的文章。今天,就忙於整理申正義過去的黑函,要出版了。輔仁大傳系#乙○○的栽贓、詐欺、侵占著作權行徑,也將公告,再去地檢署告發乙○○的敗類新聞記者行徑。 臉書 第97頁 輔仁大傳系乙○○在5月7日向丙○○騙取訪問「聊聊這起事件對您的影響」,丙○○告訴乙○○,從此少大卡,不敢在深夜去溜蛇板,又告訴乙○○「台灣學術舞弊,每年消耗納稅人100億以上的血汗錢…」,又給她檔案,說明甲○○在去年欺騙Retraction Watch記者之情形,還有向丙○○哭求、騙取「聲明書」…輔仁大傳系乙○○拒絕報導,更拒絕交出訪談影片,侵害丙○○著作權。東華財經系王老師利用申正義化名攻擊我,關貿董事長甲○○則疑似利用二位黑衣男對我暴力偷襲!這對男女利用偷襲,抓取我失誤,衝動的機會!鏡周刊是他們收買或利用的工具。 臉書、網誌 第100頁 7 107年6月7日 (網路時代之個人品牌工作坊)為何要寫部落格?因為不寫就甚麼都沒有。我被#輔仁大傳系#乙○○欺騙與陷害後,感觸更強。我在部落格留下的是跡,可讓敗類新聞記者之行徑現形。 臉書 第95頁 8 107年6月8日 民進黨政府不但力挺甲○○繼續擔任董事長,說她論文雖被撤,但沒有違法學術倫理,可以馬上提升等,還有排山倒海力量打擊我。我被調查局約談,被控涉嫌「恐嚇取財」說涉嫌恐嚇取財,又被配合的媒體陷害(鏡、三立、台視),說我勒索一千萬…我現在要反抗這個試圖毀滅台灣的蔡英文政府,靠的是臉書、各部落格留下的紀錄,證明我的揭弊過程,證明鏡記者#乙○○(剛從輔仁大傳系畢業)配合掩護學術舞弊的敗類記者行徑。 臉書 第32頁 9 107年6月14日 去年的今天,接到學術舞弊爪牙的電話,我寫下紀錄:「我接到中間人打電話給我,講得很有誠意,所以,我也是很有誠意地跟她說實話。…過了四十歲…只能專心於固守既有的人脈,回去顧好家、親戚、老朋友…實踐曾經有過,卻幾乎放棄的夢想。導正學術真理追求,瓦解門神機制的嗜權、好色、耍賤,這是我的夢想!」#乙○○的敗類新聞者行徑。 臉書 第90頁 10 107年6月18日 #輔仁大傳系#乙○○的欺騙、敗類新聞記者行徑,當然會對我造成傷害。今天祭祖,自然有以些親戚問起#鏡週刊的報導,我不願多費唇舌談它鏡周刊的劣行逕,我會再視當時機提起告訴,先針對乙○○,當然,還要去挖#輔仁大傳系教師群、碩士論文的舞弊。 被#乙○○陷害後,西湖派出所馬上給我公文,說查無嫌疑人!也就是說,他們認定#乙○○的陷害、栽贓屬實,就不追查打我的二位匪徒…被這個惡毒、卑劣#輔仁大傳系#乙○○記者陷害後,形勢比人強,正面迎戰會事倍功半,不如靜候甲○○第二篇論文被撤除的宣告。論文舞弊和犯賤性騷擾事件,是共伴出現的,最典型的案例發生在東華大學的教授示範按摩事件…我現在挖學術舞弊,公信力會被打折,就先做校園性騷擾事件的評論。乙○○煽惑犯罪,我都收集好證據,要等到外在情勢對我較有利時,才提出告訴;因為司法單位的辦案積極度,會受到輿論影響。 臉書 第27頁 被#乙○○陷害,說我在恐嚇取財,西湖派出所就不調查,去抗議,也沒用,我先專心揭發其他案件,更要耐心等候甲○○其他著作被撤除的消息。雲科大企管系、東華企管系、政大企管系都是舞弊熱點! #乙○○陷害我、汙衊我對甲○○、王詩韻恐嚇取財…王詩韻是李正福指導,它們之間發生甚麼事,我們不知道,但我可以揭發他高徒的著作是精彩! 臉書 第29頁 11 107年6月20日 看到生物醫學領域的造假新聞,通常期待看到印度人,其次是中國人或台灣人,典型案例是陳慶士事件,如果是社會科學的科學計量學研究舞弊,八成是台灣人幹的!檢舉人則是我,我為台灣扳回顏面。但輔仁大傳系#乙○○破壞、汙衊我的持續揭露舞弊,逼得我轉向輔仁大傳系的可能舞弊論文。 臉書 第88頁 12 107年6月30日 今天是德明科大的畢業典禮,不管是否擔任畢業班的導師,我每年都參加畢業典禮,恭喜畢業生,和畢業生合照…但今年例外,因為我被輔仁大傳系#乙○○強暴名譽!她帶著滿足的笑容離開,讓我無臉見任何畢業生、畢業家長、學校的其他老師!我會對#乙○○敗類新聞記者行徑沉默嗎?對乙○○沉默,就是鼓勵這些敗類記者繼續去強暴下一個受害者。 臉書 第117頁 13 107年7月3日 我也想當學術舞弊癌細胞的醫生,卻被鏡周刊#乙○○汙衊陷害,對於它們的敗類新聞業行徑,我正在反擊。一旦財政部舞弊官員的第二篇文章被撤除,我就大規模提告,它們是學術癌細胞;更可惡的事#輔仁大傳系所培養的護航畢業生記者。 臉書 第87頁 14 107年7月6日 丙○○講解指考解題。我原本從事揭發學術舞弊,被鏡周刊、乙○○(輔仁大傳系畢業)陷害、汙衊後,暫避風頭! 臉書 第71頁 念博士的愈來愈多,教授們又都可以利用女色、獨董、計畫收買…一堆該死的人渣又在護航,我的志業是將這些人渣揪出來。這些人渣該死,該死,該死!#輔仁大傳系培養的敗類記者#乙○○是協助毀滅台灣的奸匪。等它們下一篇論文被撤除,我就對這群人物的人渣行徑進行司法…等大規模反擊。 臉書 第75頁 打擊奸匪,我就亢奮,多一個#乙○○這種目標。他又弱,我共容易揭發他的敗類行徑! 15 107年7月7日 丙○○原本從事揭發學術舞弊,被鏡周刊、乙○○(輔仁大傳系畢業)陷害、汙衊後,暫避風頭! 持續對抗對抗#輔仁大傳系#乙○○意圖敗壞台灣的下賤、卑劣的敗類新聞記者行徑。 臉書 第14頁、第15頁 16 107年7月8日 猶太人與巴勒斯坦人之間的筆戰,至少是文明方式進行。台灣學術欺騙則是靠金錢、權利、獨董、產學合作、計畫委託、物慾、色慾…吸食人民血汗。持續揭發後,就有敗類記者#乙○○來當打手。她畢業自陽明高中、輔仁大傳系。 臉書 第64頁 還要請辭?財政部甲○○、林靖論文造假,其中一篇被撤,另一篇被公告警示,都沒辭職阿!到底有無偷拍?記者的話不能信,經歷鏡周刊敗類記者#乙○○的陷害,我的感觸更強!但我可以肯定的是,愛自拍的男人絕對不會偷拍,因為忙於自拍,沒空偷拍,更設不得浪費記憶體去拍別人。 臉書 第66頁 17 107年8月3日 #輔仁大傳系#乙○○「開口就要一千萬」的下賤新聞記者行徑這是我新文章的標題。乙○○的下賤計謀,是引誘我,和她糾纏在法院,讓我無暇揭露學術舞弊。 乙○○「開口就要一千萬」的下賤新聞記者行徑。#乙○○似乎是來自單親家庭,請幫我協尋乙○○母親,告訴她,他女兒的行徑是如何下賤。 臉書 第62頁 18 107年8月7日 #乙○○欺騙我,我天真地向利用這個小女生,在媒體發布我被攻擊的影片,得以協助搜尋匪徒,也希望我的是發佈後,多一些人注意我,保護我,讓我可以揭露更多如#甲○○或#蔡裕源般的學術舞弊,但乙○○取表現下賤的新聞記者行徑,對我妖魔化,在掩護學術舞弊。 乙○○畢業自#輔仁大傳系#陽明高中她的臉書帳號就是乙○○希望認識她母親或朋友者,可以協助我,揭發她的敗類行徑。 臉書 第57頁 19 107年8月9日 很意外發現#乙○○的名片,打電話給她(時間21:22),她拒絕交付訪問影片,她聲稱是公司的財產。他侵占我的演講著作權,至於更正…她傲慢不理,說要告,要如何,請便!她是輔仁大學大傳系、陽明高中畢業的。 臉書 第51頁 乙○○栽贓的1000萬之說,在此。附上圖片與網址讓大家參考。我是要對狂發黑函的花蓮市「申正義」求償,我也順便,…他竟然配合甲○○、乙○○,聯合打擊我。 鏡周刊乙○○記者把我妖魔化!說世上竟然有我這種人…妳們如果認同鏡周刊請多點閱它們,請多訂閱它們。如果不認同,請完全不要碰觸「鏡」。 臉書 第52頁 乙○○「開口就要一千萬」的下賤新聞記者 行徑#乙○○似乎是來自單親家庭,請幫我協尋乙○○母親,告訴她,他女兒的行徑是如何下賤。 臉書 第53頁 20 107年8月20日 看到生物醫學領域的造假新聞,通常期待看到印度人,其次是中國人或台灣人,典型案例是陳慶士事件。如果是社會科學的科學計量學研究舞弊,八成是台灣人幹的!檢舉人則是我,我為台灣扳回顏面。但輔仁大傳系#乙○○破壞、汙衊我的持續揭露舞弊,逼得我轉向輔仁大傳系的可能舞弊論文。 臉書 第25頁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等
裁判日期:2020-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