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40號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李進成律師被 告 陳建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訴字第541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建瑋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陳建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本案之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年7月8日執行羈押,併諭知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犯行,且無其餘證人請求調查,請求予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三、經查,被告於108年8月13日準備程序中,坦認起訴書所載販賣、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妨害公務、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之犯行,檢辯雙方復無欲聲傳喚之證人,是已無勾串證人之虞,前據以禁止接見、通信之事由已不存在,本院認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蕭如儀法 官 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佳蒨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