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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18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4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楊文輝選任辯護人 王怡茹律師

黃文欣律師李永裕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7 年度智易字第81號),聲請停止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聲請人即被告被訴使用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之註冊商標,業經被告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評定,本案被告犯罪是否成立,以上開商標是否合法有效為前提要件,自應於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前停止本件審判程序,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請求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

二、按在評定程序進行中,凡有提出關於商標權之刑事訴訟者,得於評定確定前,停止其訴訟程序之進行,修正前商標法第

49、56條固有明文,然該條已於民國100 年6 月29日刪除,其立法理由為: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1 項規定,因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爰予刪除。是以,於商標權之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縱被告就系爭商標申請評定,亦無裁定停止刑事審判程序之必要。從而,被告聲請本院裁定停止審判,經核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蘇珍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芝凌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審判
裁判日期:2019-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