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661號聲 請 人
即受 刑 人 陳威任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威任犯偽造有價證券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依刑法第86條第2項、第87條第2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其先執行徒刑者,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刑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威任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於87年11月24日以86年度上訴字第2579號判決確定,判處應有期徒刑12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其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日期為108年12月17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依上述受刑人前案紀錄表所示,受刑人於104年11月19日假釋出監後迄今,並未有任何犯罪紀錄。又受刑人於106年度分別任職於東森警備保全股份有限公,安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喬安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亦有受刑人所提之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影本在卷可參,另受刑人自107年4月14日起任職正信保全股份有公司部分,有該公司之服務證明書附卷足憑,再受刑人目前患有腦幹梗塞型中風、高血脂症、高血壓,且因上開疾病造成左側肢體無力,無法站立或行走,現於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醫院就診中,有該院之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憑。受刑人於假釋出監後迄今,並未有任何犯罪紀錄,且有正當工作,顯見其已知悔改,重新做人。再參以其為00年00月0日出生,為已近七旬之老者,且患有上開疾病,綜合上述,可認其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應無再予執行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8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慧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