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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27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70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KIM DAEGON(金大坤)選任辯護人 陳建偉律師

林筠傑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涉妨害秘密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為之限制出境、出海處分,聲請撤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卷附刑事聲請解除出境、出海限制狀所載。

二、按對於檢察官所為限制出境、限制出海之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第一項聲請期間為5日,自為處分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即被告KIM DAEGON因涉妨害秘密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 年12月22日訊問時當庭為限制出境、出海處分,此有聲請人提供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08 年12月22日限制出境出海通知書影本可參,並經本院調取該案偵查卷宗核閱無訛。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內容記載略以「…本案為保全我國刑罰權之實現,以相當金額具保即為已足,檢察官所為限制出境出海處分有違比例原則應予撤銷…故懇請鈞院能盡快開庭調查,並依法撤銷檢察官所為違反比例原則之處分,以維被告權利」等語,則聲請人顯係對於檢察官108 年12月22日當庭所為之限制被告出境、出海處分不服,聲請人既於該日已知悉遭檢察官為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卻遲至108 年12月30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撤銷該處分,已逾上開法律規定之5 日期間,本件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又聲請人所涉妨害秘密案件,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是否仍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應由承辦法官另為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16 條第4 項、第411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翁儀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君卉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裁判日期:2020-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