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24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洪雅蕙選任辯護人 吳弘鵬律師
李冠衡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銀行法等案件(108 年度金重訴字第8 號),聲請解除限制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每年聖誕節是基督教教會最大佈道節日,需要籌備活動、佈置會場、人力動員、資源收集,教會全體動員通知須從8 月初開始進行,諸多事情,手續繁雜,在目前教會群龍無首的狀況下,教會組長、會友均來電或當面口頭要求聲請人回教會處理會務及相關事宜。此外,教會平常關懷其他弱勢團體事務,也因聲請人涉案,遭法院限制前往教會,以致相關事務無法推動,各團體亦紛紛致電詢問何時可以恢復相關關懷事工。又聲請人因遭法院限制前往教會主持會務及佈道,自民國108 年1 月起迄今未領教會薪水,平時儲蓄業正耗盡,導致生活困頓、無以為繼、借貸無門,請准解除限制聲請人前往教會之處分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洪雅蕙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本院於107 年12月27日訊問聲請人後,認其涉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之羈押原因,惟無羈押之必要,而於同日裁定諭知具保新臺幣1 百萬元,並限制出境、出海,且應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區○○路○○巷○○號4 樓,另命聲請人於偵查期間不得與本案證人或其他共犯有任何聯繫;又上開案件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759 號、108 年度偵字第8555號提起公訴後,現由本院108 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審理在案,合先敘明。聲請人雖以前詞聲請解除限制前往永約教會之強制處分。然本院於107 年12月27日為前開具保、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之裁定時,僅命聲請人應遵守於偵查期間不得與本案證人或其他共犯有任何聯繫之事項。而本案既已偵查終結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本院亦未另為任何限制被告前往其所屬財團法人基督教台北永約教會之處分,或另行諭知聲請人於審理期間其他應遵守之事項。聲請意旨猶執前詞,據以聲請解除前揭限制,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彭慶文法 官 何孟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心羽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