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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23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33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劉丹緹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64號),聲請撤銷禁止接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劉丹緹因所涉案件已在等待判決中,應無相當理由勾串證人,請求准予撤銷禁止接見讓聲請人能與家人接見通信。另被告有牙痛疾病,因禁止接見之身分,無法請牙醫處理,故聲請撤銷禁止接見等語。

二、經查,本案被告因涉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認犯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於民國108年10月5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又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06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刑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被告於本院羈押期間,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函借執行,經本院准許後,已由該署檢察官於108年11月13日提付執行,本院並已裁定撤銷羈押,此有該署檢察官108年度執更節字2062號執行指揮書及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64號裁定在卷可稽。被告既已撤銷羈押,並另因他案入監執行,被告為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鄧鈞豪法 官 吳玟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曹尚卿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裁判日期:2019-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