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自字第128號
110年度自字第71號自 訴 人 彭文正自訴代理人 張靜律師被 告 張惇涵上 一人之選任辯護人 陳鵬光律師
陳一銘律師被 告 張文蘭上 一人之選任辯護人 洪偉勝律師
李燕俐律師胡珮琪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暨追加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張惇涵、張文蘭均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㈠被告張惇涵於民國108年1月21日起就任中華民國總統府發言
人一職,後於112年1月30日升任總統府政務副秘書長,被告張文蘭於105年5月20日蔡英文就任中華民國第十四任總統時起,就擔任總統府公共事務室主任兼任發言人,於109年11月16日轉任總統府參事,被告張惇涵、張文蘭(下稱被告2人)都是總統府的發言人,就有關蔡英文總統的職權行使對外發言或新聞稿的發布,是其等的法定職務權限,為刑法第10條第2項所稱的公務員。
㈡緣案外人林環牆,具有美國伊利諾大學經濟學博士學位,於
美國北卡羅來納大學夏洛特分校執教多年,其於108年5月間因懷疑蔡英文自稱於35年前即73年3月14日取得英國倫敦政經學院(下稱LSE)的法學博士是否真實,即著手調查蔡英文的博士論文與博士學位謎團,並於108年8月27日完成了蔡英文博士論文與證書的真偽獨立調查報告(下稱獨立調查報告),該報告總結論顯示蔡英文並沒有在73年,取得英國倫敦政經學院之法學博士學位PHD,蔡英文當年至多是已完成論文,但未通過論文口試的博士候選人。林環牆並於108年8月下旬將獨立調查報告傳給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臺大)已退休的法律系名譽教授賀德芬,由賀德芬教授於108年8月29日在臺北市立法院會議室召開記者會公布該報告,並在記者會指出蔡英文並沒有在1984年取得倫敦大學政經學院法學博士的學位,同時提出了四點質疑:倫敦大學總圖書館SHL從未收過蔡英文的論文、蔡英文手拿展示的博士證書是偽造的、在1984年LSE一共有106個學生,其中105個LSE的博士都有正式論文紀錄,只有蔡英文沒有、大英圖書館內的蔡英文論文紀錄是在2015年6月才新登入的。蔡英文因林環牆的報告與賀德芬的記者會,憂心競選連任總統大選的選情會受到影響,於108年9月4日具狀向臺北地檢署對林環牆及賀德芬兩人提出刑法第309 條的公然侮辱罪及刑法310 條第2 項加重誹謗罪之告訴。自訴人彭文正於蔡英文對賀德芬、林環牆提出告訴的第二天即108年9月5日起,在其於youtube平台上獨立製作政論節目「政經關不了」中,陸續發表如附表所示蔡英文沒有完成博士論文及未取得博士學位等言論,自訴人所涉加重誹謗部分,另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603號提起公訴。
㈢因自訴人已持續於108年9月5日到11日,多日在政經關不了節
目中指稱蔡英文是騙子,沒有完成博士論文,沒有拿到博士學位等情,蔡英文(未據提起自訴)憂心選情,就意圖散布於眾,指示具有共同犯意的被告張惇涵擬撰新聞稿,而被告張惇涵就基於散布於眾的意圖,在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的故意下,接受蔡英文的指示,並且在完全沒有任何合理查證的情況之下,就以總統府發言人身分,於108年9 月12日晚間透過媒體以新聞稿指摘足以毀損彭文正名譽之事,而虛構事實對外表示「蔡英文畢業自英國倫敦政經學院,是校方列為名人錄的博士校友,相關的學經歷文件,擔任教職的審核資料都真確並公開揭示過,但彭文正等部分人士,卻刻意迴避向校方查證,持續以各種不實資訊意圖誤導抹黑,或稱證書造假,或造謠總統未取得博士口試資格,更離譜的還有稱總統論文由人捉刀合寫,種種惡意扭曲事實的無稽行徑,已對總統名譽、社會公益造成傷害,因此在檢具相關違法事證後,將對彭正式提出告訴。」而被告張惇涵與張文蘭均為總統府發言人,被告張文蘭且係總統府公共事務室主任兼發言人,被告張惇涵草擬製作,並以總統府發言人身分名義所發布的上開新聞稿,屬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公文書,而且新聞稿的發布,不論是依過去公家機關傳統的紙本簽呈,還是依現代新興的LINE或是其他網路通訊媒體的特定群組,總是迭經公文流程層層往上一路遞呈,由張文蘭乃至蔡英文總統核示為止,是被告2人依其職位及經驗法則,既有參與紙本簽呈的簽核、審閱或LINE或其他網路通訊軟體,特定群組的層轉示意,就當然瞭解新聞稿的內容係屬虛偽不實,而共同參與此新聞稿的擬撰與發佈,其有共同犯意及行為分擔,張惇涵及張文蘭當時已知悉蔡英文有無真正的博士論文及博士學位明顯有爭議,業經林環牆、賀德芬及自訴人等人鬧的滿城風雨,且此係屬於蔡英文個人尚未就任總統之前,35年前一個小女孩的純私人事務,與總統及發言人的職務全然無關,本不應假公濟私、公器私用,卻完全在不經查證之下,就利用總統府發言人的機會或方法,經由被告張惇涵以總統府發言人名義,為蔡英文發布上述的新聞稿,故此一新聞稿與身為公務員的蔡英文、張惇涵及張文蘭共同犯有公務員明知為不實的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的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彭文正,且已對外發布而行使。因認被告2人均犯刑法第216、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310條的加重誹謗罪、刑法309條公然侮辱等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此項規定,於自訴程序同有適用;因此,自訴人對於其所自訴之被告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9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但為兼顧同受憲法所保障的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法律仍得對於言論自由,依其傳播的方式,為合理的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 項及第2 項所定的誹謗罪,即係調和上揭各法益而設,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的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 項前段所定「對於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則係針 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之情形,予以保障,俾限定刑罰權之範圍;即便如此,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甚且,進一步言,行為人雖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但如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以認為其有相當理由,確信係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刑責相繩,自另方面言,亦不得因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本應就所訴的行為人,存有故意毀損受害人名譽的舉證責任負擔,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參見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意旨)。又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所誹謗之事涉及公共利益,亦即非屬上開但書所定之情形,表意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屬合於上開規定所定不罰之要件。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如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形。至表意人是否符合合理查證之要求,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並依個案情節為適當之利益衡量。於此前提下,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所構成之誹謗罪處罰規定,整體而言,即未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如表意人就其涉及公共利益之誹謗言論,事前未經合理查證,包括完全未經查證、查證程度明顯不足,以及查證所得證據資料,客觀上尚不足據以合理相信言論所涉事實應為真實等情形,或表意人係因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而引用不實證據資料為其誹謗言論之基礎者,則該等誹謗言論與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規定不符,不得享有不予處罰之利益。表意人事前查證程序是否充分且合理之判斷,應衡酌表意人言論自由,與誹謗言論所指述者之名譽權間之衡平關係。對此,應依個案情形,具體考量表意人指摘或傳述誹謗言論之方式、散布力與影響力、所為言論對被指述者名譽之毀損方式、程度與影響範圍,及該言論對公益論辯之貢獻度。從而,於傳播媒體(包括大眾傳播媒體、社群媒體與自媒體等)上所為誹謗言論,因其散布力與影響力均極強大,誹謗言論一經發表,並被閱聽者轉貼、轉載後,往往可對被指述者之名譽造成難以挽救之毀損,是表意人所應踐行之事前查證程序,較諸一般人日常生活中以言詞所為口耳間傳播之誹謗言論,自應更為周密且嚴謹。另一方面,基於言論自由對民主社會所具有之多種重要功能,言論內容對公益論辯之貢獻度愈高者,例如對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及監督政府與公共事務之助益程度愈高,表意人固非得免於事前查證義務,惟於表意人不具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之前提下,其容錯空間相對而言亦應愈大,以維護事實性言論之合理發表空間,避免產生寒蟬效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刑法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同為侵害個人之名譽權,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者,為具體之事實,即為誹謗,如未有具體事實,則為侮辱。兩者同在保護為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不受不當之惡意詆毀(社會人格、名譽人格),而非保護個人不因他人之言語表達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到難堪或不快(名譽感情),故行為人所為客觀上對他人負面評價之言詞或舉動等,縱足以造成該人之難堪或不快,仍須探究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等個人條件外,亦應著重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或語言使用習慣等事項,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認知,進行客觀之綜合評價,就所為之用語、語氣、情境、內容及連接之前後文句統整觀察,不能無視言論之整體脈絡及外在語境,僅著眼於特定之用語文字斷章取義,更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率爾論斷。亦即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辨,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始得以刑法處罰之(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再刑法第311條明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乃立法者就誹謗罪所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凡屬前開規定所列善意發表言論之情形者,立法者均予排除於誹謗罪處罰範圍之外。是就可受公評之事項,縱批評內容用詞遣字不免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亦應認受憲法之保障,尚不能逕以罪責相繩。又「言論」在學理上,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二者,其中所謂「事實陳述」係指對於客觀行為或狀態所為之具體描述,其特色在於行為人所描述之內容可以被證明為真實或虛假;所謂「意見表達」,則指個人對於內心主觀感受所為之陳述,其特色在於發言者所陳述之內容無法被證明為真實或虛假,意即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所規範者,僅為「事實陳述」,不包括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之「意見表達」。若係針對具體事實,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若所述內容並未偏離事實,亦應認受憲法之保障,不成立誹謗罪。
五、末按刑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所謂『明知』,是指明知故犯之直接故意(或稱確定故意)而言,並不及於間接故意(或稱不確定故意)向為最高法院之定見。刑法第213 條不實登載公文書罪之成立,除客觀上公務員在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有為虛偽不實之登載行為,且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外,其在主觀上須明知為不實。所謂明知係指直接之故意而言。(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595號判決、106年度台非字第119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又刑法第213 條之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罪,係以公務員明知為不實,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作為構成要件。其中所稱「明知」,指直接故意乙種,既不含間接故意,更排除過失;又本罪所保護的法益,雖然包含公文書的正確性及公信力,亦兼有保護個人合法、正當法益的作用,但倘公務員就人民檢舉、陳情事項,所為回覆的公文內容,從形式上觀察,係依其所職掌的檔案文卷資料答覆,或僅係文字錯漏或用詞不當,既非無憑,且其所登載的基礎事項,亦非不實,則客觀上顯然不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主觀上更不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自無准許動輒指摘公務員違犯本罪,輕自訴之門,違背自訴制度設立的本旨(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49號判決可資參照)。
六、自訴人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216、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310條的加重誹謗罪、刑法309條公然侮辱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自訴人之指訴、被告9 月12日發言之各新聞媒體報導影本2紙、教授林環牆「獨立調查報告\:蔡英文博士論文與証書的真偽」1份、2019年9 月23日總統府記者會說明檔封面標題及簡報第21頁、108年7 月19日教育部高教司召開記者會說明檔第10至17頁、LSE 系爭論文查詢畫面截圖、被告於臉書9 月4 日公開聲明及其附圖三LSE1984年1 月口試通過聲明文1 紙、機關檔案查詢網之教育部調閱檔號0074/140.27-06/1/0050/026 教育部公文之查詢結果、1983 年6 月、12月出版的政大法學評論的2 篇期刊論文首頁之作者蔡英文之標示各乙紙、2016 年1 月16日LSE官方臉書貼文乙紙、LSE官網使用條款第2.7 條及2.8條中譯版各乙紙、SHL讀者服務中心之2019年10月9 日回函乙紙、IALS於2019年10月9日回函乙紙、英文信函一封、政大函教育部擬聘任蔡總統由客座教師升聘為副教授之公文、東吳大學73年元月教職員錄、蔡英文總統指導林桓碩士論文之封面及自序共2紙、蔡英文投稿之聯合報乙紙、自訴人手機簡訊、鏡周刊報導、教育部公函函送73.9.28蔡英文親手自填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影本各乙紙、73年8月10日政大奉上級教育部函令影本乙紙、IALS的法學論文彙總書目查詢論文編號序號畫面影本2紙、英國倫敦大學0000-0000校內生修業管理規章節本及林環牆報告節本各影本2紙、LSE於105年1月16日施芳瓏貼文、撤文網頁影本各乙紙、東吳大學108年9月24日東人字第1080007312號函及73年1月印行的東吳大學教職員錄之封面及第99頁影本、蔡英文自傳《洋蔥炒蛋到小英便當》節本7頁影本、000(0000)年10月12日「政經關不了」譯文1份及光碟1片、駐英國臺北代表處官網台英關係網頁影本1份、蔡英文108年9月4日刑事告訴狀影本1份、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603號起訴書影本1份、臺北地檢署108年度他字第9478號妨害名譽案109年2月24日辦案進行單、109年3月4日點名單及訊問筆錄影本各1份、108年11月2日「上報」喬偉綱之快訊《扁爆蔡英文2000年大選挺連戰博士證書遺失請英國上議院議員處理》1文影本1份、MP.h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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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 Records Manager Rachael Maguire之2019年10月21日信函影本、駐英國代表處109年7月28日英秘字第10940202690號函及後附檔案編號影本、另刑案公訴檢察官劉承武所提出的KevinHaynees2020年7月23日、7月7日及6月24日電子郵件中-譯文影本、被告四度發言表示LSE是唯一且正確的管道等言論的時間序與發言内容影本、2021年11月26日英國ICO的Decisionnotice影本、110年11月30日連元龍律師與張日昌律師澄清聲明影本、蔡英文73年9月28日之公務人員履歷表影本、蔡英文73年9月28日之公務人員履歷表影本、蔡英文81年7月5日之公務人員履歷表影本、蔡英文79年4月20日政治大學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影本、蔡英文79年8月政治大學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影本、蔡英文73年9月政治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提請新聘教師單影本、蔡英文81年7月15日政治大學商學院國際貿易系提請新聘教師單影本、中選會110年8月17日中選綜字第1100001788號函及附件影本、本院民事庭110年度訴字第340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110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報到單及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08年8月29日聯合新聞網蔡英文博士論文造假,賀德芬提四點證明報導影本、108年9月19日蔡英文之刑事追加被告暨補充告訴狀、2019年7月14日Dcard(執行長)林裕欽手拿2015年蔡英文博士學位証書正本之影本、大英圖書館ETHOSe-thesesonlineservice影本、李俊毅2021年12月11日在中時新聞網發表之蔡英文有論文?劍橋的他上大英圖書館一查驚呆報導影本、110年9月9日中時新聞網林環牆提論文門八大鐵證\:蔡英文連博士論文都沒寫完、110年9月10日中時新聞網論文門賀德芬曝小英三無當教授報導影本、110年12月23日刑事聲請交付翻拷光碟狀暨附件5至9、110年3月29日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604號不起訴處分書、108年9月19日蔡英文之刑事追加被告暨補充告訴狀、自訴人108年11月15日誣告刑事告訴狀影本、自訴人109年10月9日刑事告訴補充理由狀影本、總統府官網新聞與活動網頁資料影本、110年11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李震華律師庭呈之證據清單、110年11月15日刑事陳明證據狀所附證物ALS的法學論文彙總書目查詢論文編號序號下面影本兩紙、倫大1982-83校內生修業管理規章節本及林環牆報告節本各影本乙紙、LSE於105年1月16日施芳瓏貼文、撤文網頁影本各乙紙、東吳大學108年9月24日東人字第1080007312號函及73年1月印行的東吳大學教職員錄之封面及第99頁影本、蔡英文自傳《洋蔥炒蛋到小英便當》節本7頁影本、自訴人000(0000)年10月12日「政經關不了」譯文1份及光碟1片、駐英國臺北代表處官網台英關係網頁影本1份、蔡英文108年9月4日刑事告訴狀影本1份、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603號起訴書影本、臺北地檢署108年度他字第9478號妨害名譽案109年2月24日辦案進行單、109年3月4日點名單及訊問筆錄影本各1份、2019年11月2日「上報」喬偉綱之快訊《扁爆蔡英文2000年大選挺連戰博士證書遺失請英國上議院議員處理》1文影本1份、MP.hil/phD Examinations Handbook 1至7頁及第34至35頁影本、104年9月22日倫敦大學成績單辦公室ChiefOperatingOfficerCraigO’Callaghan所作的補發證明中譯文景多本1份、LSE學生紀錄表中譯文影本1紙、教育部75年1月15日台(75)審字第01922號函影本1份、000(0000)年9月22日「上報」由蔡慧貞所撰寫之《前大法官親筆信曝光劉鐵錚面談並認可蔡英文任教資格》1文影本1份、政治大學法學院歷任院長、系主任任期影本1紙、教育部110年6月2日台教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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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證據能力說明:查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本件被告2人被訴前開刑法加重誹謗、公然侮辱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等罪嫌,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諭知,本判決即毋庸論述所援引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合先敘明。
八、訊據被告張惇涵固坦承前揭臉書上所載內容,係由其撰寫,由下屬轉發至LINE媒體群組,惟堅詞否認有何刑法加重誹謗、公然侮辱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等罪嫌,辯稱:上述新聞稿中並未提及「蔡英文總統有合格博士論文」,且「擔任教職的審核都真確並公開揭示過」,乃係就蔡英文總統學歷所為之統一對外發言。我是基於真實陳述,唯一能夠證明蔡總統學歷的,只有校方,過去LSE校方已經多次證明了蔡英文的博士學位為真,正本蓋有鋼印的學歷證書不只公布了,也在法庭上勘驗了,最近一次就是在114年5月,蔡總統回到母校LSE演講時,當時的法學院後任院長Andrew Murray,致詞時就提到蔡英文在LSE取得法學博士學位;我是基於善意評論,上述新聞說明,是在108年9月12日,而在108年7月蔡總統就曾經在造訪國內知名社群媒體DCARD的時候,公開拿出那份正本的學位證書,在同年的8月29號,我在總統府召開記者會,公布了這份學位證書,並表達對於抹黑和不實的言論會採取必要的法律行動。9月4日蔡總統便委任律師向賀德芬教授、林環牆教授提告,同一天,臉書也公開了蔡總統學生記錄相關資料和文件,然而無論澄清了幾次,在同年的9月5號、9號、10號、11號,自訴人仍多次在他的節目中指控蔡英文學歷不實,因此才有了9月12號我們的新聞說明,新聞說明裡面不但說將向自訴人提告,事實上有告;我是基於職務發言,當下我是中華民國總統府發言人,總統的工作不只是總統個人的身分而已,總統的一言一行都涉及公眾利益,否則自訴人也沒有必要拿蔡英文來蹭聲量,我基於職責、合理查證,發布新聞說明,而我的工作,不只是文字的新聞說明,我時常接受媒體的訪問,甚至是媒體節目一對一的專訪,自訴人是新聞學者、資深媒體人應該非常清楚,不可能媒體問一題,受訪者就要回去請示一題,這是基本常識等語(108自字卷一第202頁、卷七第123至125頁);被告張文蘭辯稱:我當時是發言人、公關室主任,但我負責的是蔡前總統對外公佈公開行程部分新聞稿,我並沒有參與本案新聞稿的發布,也不知情等語。
九、自訴人主張被告2人雖未參與蔡英文取得論文之經過,惟被告張惇涵不去查證,被告張惇涵還是照蔡英文的謊言發佈新聞稿,被告張惇涵不管蔡英文講的是真的還是假的,就是照辦,不是告被告2人直接故意,而是告不確定故意等語(本院卷六第284頁),是本件之爭點即為被告張惇涵發布本案新聞稿時,主觀上有無不確定故意。經查:㈠被告張惇涵、張文蘭於上述期間均為總統府之發言人,被告
張文蘭並為公關室主任,且被告張惇涵坦承有於自訴人為附表所示之言論後,指示同仁以LINE發布本案新聞,核與自訴人、自訴代理人指訴相符,並有新聞列印資料、110偵字第603號起訴書影本等在卷為憑(108自字卷一第15、17、18頁、108自字卷4第367至380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㈡自訴人指稱被告張惇涵所為本案新聞稿之內容,涉及虛構或
誣指自訴人名譽部分為:1.虛構蔡前總統有合格之1984年畢業版博士論文;2.刻意迴避向校方查證;3.以各種不實資訊意圖誤導抹黑、造謠;4.惡意扭曲事實的無稽行徑;5.虛偽宣稱擔任教職的審核都真確並公開揭示過等語(108自字卷一第8頁)。
㈢就1.部分:
⒈本案新聞稿內僅有提及「蔡英文總統畢業自英國倫敦政經學
院,是校方列為名人錄的博士校友」,並無提及「蔡總統有合格之1984年畢業版博士論文」,且此部分並有LSE兩篇新聞稿為據(108自字卷一第365、367頁),已難認有自訴人所指之被告張惇涵有虛構蔡前總統有合格之1984年畢業版博士論文。
⒉再者,本案新聞稿係提及「蔡英文畢業自英國倫敦政經學院
,是校方列為名人錄的博士校友」,而蔡英文於108年間發生論文爭議前、後,均一致表示其曾取得LSE博士學位,此由自訴人所提出蔡英文於108年8月29日臉書貼文,乃至114年5月間前往倫敦政經學院演講大學,此有臉書貼文列印資料、網路新聞列印資料(108年自字卷一第391頁、卷七第29至31頁)之相關文件可知。而依被告張惇涵所辯,在發布本案新聞稿之前,蔡英文有於108年7月間造訪國內知名社群媒體DCARD公開拿出正本學位證書,後於總統府召開記者會時,也有公開前述學位證書,此有李中志個人臉書展示之照片、蔡英文在DCARD展示LSE畢業證書之照片,及108年9月23日總統府記者會,就蔡英文博士學位與畢業論文說明內有蔡英文博士論文之照片及內文影本(見本院108自字卷一第32、3
3、73、75頁)可佐,佐以被告張惇涵於108年9月4日在其個人臉書表示蔡英文於同日對賀得芬、林環牆提出妨害名譽之貼文,同時貼出蔡前總統之刑事告訴狀、LSE學生紀錄表、1984年3月畢業證書影本、蔡前總統論文考試通過之正式通知書、政治大學1984年蔡前總統申請教職之人事資料(其上說明記載「檢附蔡先生資審履歷表三份及證件壹冊計四件及博士論文三冊」)等照片為依據(見本院卷一第103至105頁),被告張惇涵之辯護人並於110年12月6日本院審理程序,當庭提出被證35學校通知函、36學位證書之原本供本院當庭勘驗,有本院審理筆錄在卷可憑(本院108自字卷五第30頁)。且於108年9月23日總統府記者會,亦有就蔡前總統博士學位與畢業論文說明有總統府簡報資料在卷可憑(108自字卷一第259至294頁),及倫敦政經學院105年1月19日之新聞稿,亦表示蔡前總統於該校取得得PHD學位(108自字卷一第365頁),而108年9月9日亦有新聞媒體報導訪問曾與蔡前總統同寢之前陸委會主委賴幸媛,賴幸媛並表示蔡前總統確實有取得博士學位之報導(108自字卷一第379頁)。綜合上情,已難認有自訴人所指被告張惇涵並未查證即為本案新聞之發布。自訴人雖參以本院詢問「自訴人認為這些事情經過被告二人是否有參與?」,自訴代理人答稱「因為他們相信蔡英文的話,那些都是假的,博士論文是假的,博士學位也是假的」等語(本院108自字卷六第283頁),然被告張惇涵並非並無依據,已如前述,且自訴代理人既稱被告張惇涵相信蔡英文的話,則被告張惇涵在有前開資料做為佐證,並相信蔡英文的話之情況下,何來自訴人所稱有妨害名譽之未必故意。復參以前揭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意旨,自訴人指稱被告張惇涵應證明蔡英文確實於1984年有取得博士論文云云,顯有誤會,況於本案新聞稿內,被告張惇涵並未提及蔡英文1984年之博士論文。至自訴人雖稱被證7圖五及上揭政治大學1984年蔡英文申請教職之人事資料關於說明記載「檢附蔡先生資審履歷表三份及證件壹冊計四件及博士論文三冊」,其中「及博士論文三冊」等字已違常超出公文底部框線,以及「博士論文」竟然重複檢附三冊,被告張惇涵亦應得合理之懷疑云云,然依前開人事資料手寫與繕打文字並存,且何以重複檢附即可認有何合理懷疑,自訴人之推論亦屬空泛,況依國立政治大學110年11月1日政人字第1100028528號函說明第2點記載「至有關『博士論文三節』一節,查教育部係自78年4月13日始函各公私立大專院校,自該日起凡送審通過之著作一律由教育部彙送國立中央圖書館典藏並公開陳覽。揭上,於此之前,有關教師送審之著作經教育部檢還後,即返還送審教師本人」等語(108自字卷四第67頁),已就此部分說明,實難據此為不利被告張惇涵之認定。易言之,尚難認被告張惇涵發表本案新聞稿,係出於真實惡意,而憑空虛捏足以貶損自訴人名譽之不實內容,要難以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罪責相繩。
㈣另就2.、3.、4.部分:
⒈關於被告張惇涵以LINE發佈本案新聞稿時,並無任何官方或
公正單位,認定並沒有蔡英文論文存在,且依自訴人、自訴代理人所述迄今仍在收集蔡英文博士論文是否真實之資料等語(見本院108自字卷六第284、285頁),而自訴人是以林環牆所製作之獨立調查報告(108自卷一第19至68頁),作為被告張惇涵有上開犯行之主要論據,而依自訴人自訴之犯罪事實係認以下主要之爭點:㈠、倫敦大學總圖書館SHL從未收過蔡英文的論文。㈡、蔡英文手拿展示的博士證書是偽造的。㈢、在1984年LSE一共有106個學生,其中105個LSE的博士都有正式論文紀錄,只有蔡英文沒有。㈣、大英圖書館內的蔡英文論文紀錄是在2015年6月才新登入的。而上開獨立調查報告中指出蔡前總統應負責任的提出三種不同的正式文件:政大當年任聘蔡前總統為副總統時所繳驗之LSE博士學位原始證書影本、蔡英文104年向倫敦大學學位證書產製室申請補發之申請書,以及前述單位所發之補發通知書、蔡英文當年博士論文的口試通過原始憑證或倫敦大學Senate Hou
se Library當年收受蔡英文規定必須繳交最後定稿論文的正式紀錄原始憑證等語。惟除林環牆所著之前述報告外,於被告張惇涵發布本案新聞前,自訴人除於自訴狀表明自訴人曾親自英國LSE、高等IALS及總圖SAL等圖書館查證,無蔡前總統前述博士論文存在,並無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自訴人有為其他查證,且於108年9月23日之總統府記者會蔡英文總統博士學位與畢業論文說明中亦針對林環牆前述報告提出說明(108自字一卷第275至294頁),且本院經臺灣高等法院、駐英國代表處向英國倫敦政經學院查詢之相關事項,經駐英代表處函覆被證27即1984年博士學位證書影本、被證29即11February 1982 Dr I. L.Stephenson函、被證30即23/1/84 Dr I. L.Stephenson函、被證31即 8 February 1984 G.F. Roberts(Mrs)函、被證32即February 1984 Ralf Dahrendorf函、被證39學生紀錄,核與該校檔案中心(LSE Archives)保存之蔡總統學生檔案掃描檔相符,上開資料分別位在蔡總統學生檔案掃描檔中之相對應頁碼分別為42-43、120、70、69、68、4頁,並經駐英代表處將校方證實為真之部分文件復於清單後供參,有駐英國代表處110年1月7日英法字第11040200140號函在卷可憑(108自字卷二第175信封袋內),益徵被告張惇涵提出之資料,並非虛枉,是關於林環牆報告中所提出之疑點,總統府亦曾一一回應,且並非虛枉。參以被告張惇涵發言是係指自訴人未向校方查證,衡酌其於本院所為之辯解,被告張惇涵顯係認關於蔡前總統究竟有無在倫敦政經學院取得博士學位乙節,校方應有足夠之資料回覆此問題,而自訴人除表示曾親自至英國LSE、高等IALS及總圖SHL等圖書館查證,查無系爭論文存在,可認自訴人僅自行前往圖書館,確實並無直接詢問校方。
⒉而關於誹謗罪、公然侮辱的合憲性問題,業經說明如前,本
案被告張惇涵發言時,蔡英文為當時之總統,關於總統就其博士學位是否屬實,核屬與公益有關之事項,而刑法公然侮辱罪保護的是被害人的「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非「名譽情感」,而侮辱性言論固然會使個人在精神及心理上層面上,可能會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但在公共事務領域,仍具有言論市場之溝通思辨及輿論批評功能,不能只考慮到被害人的主觀感受,而是只有當言詞內容已足以貶抑他人的「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時,才會構成侮辱。且在自訴人自願表意或參與公共事務活動,因而成為他人評論之對象,致遭受他人對公共事務參與之負面評價,因為就公共事務議題發表涉及他人之負面評價,仍兼具有促進公共思辯之輿論功能,顯為一般人所能認識及此,自當承擔此種風險。本件自訴人既曾為政論節目之主持人,之後又獨立製作政論節目「政經關不了」,並多次就蔡前總統之有無取得博士論文為附表所示之發言,以其言論討論與公共事務相關事務,並屬公眾人物,而公眾人物所參與之公眾事務良窳,依上所述,自屬可受公評之事項。況自訴意旨所指之言行,業據本院依據卷內證據綜合判斷結果,認被告張惇涵所言並非係全然無據之杜撰事實,且被告張惇涵所為之本案新聞稿中使用「刻意迴避向校方查證」、「以各種不實資訊意圖抹黑、造謠」、「惡意扭曲事實的無稽行徑」等詞,係對於自訴人於政論節目中之發言之反駁、評論,亦屬於職務上之發言,且與公益有關,堪認被告張惇涵係進行合理查證後,基於所得證據資料,而發表其主觀上認為屬真實之上開言論,自合於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所定不罰之要件,至其中參雜之被告張惇涵之意見表達,縱使被告張惇涵使用較為主觀之用語評價如「刻意迴避」、「惡意」、「無稽」等字眼,可能使自訴人聽聞後產生名譽情感受損,然因係針對自訴人參與公共事務所為之評價,依上所述,自屬可受公評之事項,被告張惇涵之言論所為仍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亦無從以公然侮辱罪責相繩。㈤就5.部分
被告張惇涵此部分之發言,文義上並非針對自訴人,且被告張惇涵並提出108年7月19日教育部所發布之新聞稿、附件可佐(108自字卷一第307至317頁),被告張惇涵所辯新聞稿中「擔任教職的審核都真確並公開揭示過」,乃基於前述教育部所發佈之新聞稿,並係就蔡英文總統學歷所為之統一對外發言並非無稽。且本院亦發函教育部調閱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第16屆第16次常會開會通知單、會議紀錄及附件,並發函國立政治大學調閱73年蔡英文聘任案之相關資料,有教育部110年10月13日臺教高(五)字第1100132838號函暨所附資料、國立政治大學110年11月1日政人字第1100028528號函暨所附資料在卷可憑(108自字卷四第37至65頁、第67至101頁),要難以加重誹謗罪責相繩。㈥被告張惇涵當時為總統府之發言人,而蔡英文為當時之總統
,且其多年均以LSE博士自稱,而關於蔡前總統是否擁有所稱之LSE博士學位,確實涉及國家元首之誠信問題,方有林環牆自行製作之獨立調查報告,臺大名譽教授召開記者會,多家媒體報告,暨自訴人為附表所示之發言,核屬與公共利益有關,被告張惇涵本於其身為總統府發言人之職務,自有基於其職務就上開爭議為發言,自訴人指稱蔡前總統有無取得博士論文,乃35年前一個小女孩的純私人事務,與總統及發言人的職務全然無關,而認被告張惇涵係基於妨害名譽之未必故意而發佈本案新聞稿云云,難認可採。㈦至自訴人一再就蔡英文有無博士論文爭執,並於112年11月10
日提出同日初版一刷之惡官3作為證據(自證58),並說明書內所載諸多電子郵件,係由某獨立記者透過英國自由資訊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經由英國行政法院取得,可證明蔡英文並未取得博士學位等語(108自字卷6第285、286頁),然關於書中電子郵件,自訴人並未提出原件,或經過公正之正本,其真實性已非無疑,況該等資料係於112年11月10日始提出,而本院依自訴人之聲請,函總統府調閱有關108年6月至10月間,以電子郵件發給LSE的所有郵件,經總統府以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附表十規定,考量資訊安全及系統儲存空間,僅保留6個月電子郵件備份,致無法提供旨揭所需資料,有114年2月20日華總公一字第11400011170號函在卷可憑(本院108自字卷第467頁),從而無從認定被告張惇涵有與LSE之內部人員間有任何電子郵件往來,則顯無證據可認被告張惇涵於本案新聞稿發言前已知悉書中電子郵件(電子郵件上顯示之時間多為108年6月間)之內容或有參與其中,而本件自訴人係自訴被告張惇涵等2人妨害名譽等,本案之主要爭點即為被告張惇涵等2人於108年9月12日發布本案新聞稿時主觀上有無妨害名譽等犯意,自無從據此作為被告張惇涵於108年9月12日主觀上有無妨害名譽等犯意有無之認定。㈧就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刑法第213 條之公務員
職務上登載不實罪,係以公務員明知為不實,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作為構成要件。其中所稱「明知」,指直接故意乙種,既不含間接故意,更排除過失,有前揭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自訴人既自訴被告2人有未必故意,已與構成要件有間,且被告張惇涵所為本案新聞稿,所登載之事項並非無憑,業據本院說明如前,自無從論以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責。
㈨被告張文蘭部分,自訴人並無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被告張金蘭
有參與本案新聞稿之製作或發佈,於審理中自訴代理人亦陳稱並無任何證據可證被告張文蘭有參與本案自訴人所指訴之犯行(108自字卷七第64頁),且被告張惇涵所為亦不構成妨害名譽等罪嫌,業經本院說明如前,就被告張文蘭自無從以上開罪責相繩。㈩自訴代理人聲請傳喚證人蔡前總統、施芳瓏、楊茗民、朱俊
彰、劉鐵錚、ALBERT TENG、黃重諺、連元龍,暨再次發函倫敦大學部分,主要均係為調查蔡前總統是否有取得博士論文乙節,核與被告2人主觀上究竟有無意圖散布於眾、公然侮辱、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無涉,且不影響判決結果,因認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十、綜上所述,本件自訴人所舉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
服本院形成被告2人有加重誹謗、公然侮辱、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有罪之心證,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2人有自訴事實所指犯行,是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採證法則,因不能證明被告2人犯罪,自應為被告2人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許凱傑法 官 涂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婉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附表編號 節目播出時間 1 108年9月5日「政經關不了」節目 41:27 (節目附圖即證據清單編號6 LSE博士班之學生紀錄表(Student Record) 這個學位開始的時間是1980年的10月,結束的時間是1982年6月,上面寫得很清楚嘛,degree的begin time跟end time,1年9個月,1年9個月,我想唸過博士學位、唸過碩士學位的人都知道,1年9個月不就是個碩士嘛,然後剛剛好是一個碩士的課程嘛。 45:56 我們把上面的證據兜起來,跟林環牆教授他所推測的,就是妳去參加了一個這個博士的課程,但是最後呢,妳可能論文沒寫完,妳就withdraw了嘛,你看到了沒有,就是1982年的11月10號,妳就withdraw from course…妳就沒有回去完成妳的博士論文,所以充其量妳就是一個PhD的candidate,那PhD candidate在很多學校呢就會授予你一個碩士論文、碩士學位。 2 108年9月9日「政經關不了」節目 14:13 蔡英文的假博士假論文事件,我想會繼續延燒,政經關不了很明白很清楚地在蔡英文提告之後,我們仍然堅持蔡英文的博士學位是假的。 33:33 事實上我們早就已經把她所有的相關的可以查得到的指導教授的名字都已經查出來了嘛,就兩個嘛,號稱他的指導教授嘛,一個叫做Mr. Elliot一個叫做Mr. Lazer,而這兩個人呢一個已經掛了嘛,另外一個不知去向,而且從英國倫敦政經學院很神秘的官方呢,到現在問不出蔡英文當年的指導教授是誰,只能夠從student record上旁敲側擊地去推測可能是Mr. Lazer跟這個Mr. Elliot但是這也不是官方認可的,所以你更不要講說去找她的這個當年的口試委員來做訪問…你要去哪裡找她的指導論文的口試委員呢?我大膽地說這個委員根本就不存在,你去interview誰呀,你以為7月沒過就可以interview到嘛? 3 108年9月10日「政經關不了」節目 42:27 今天政經關不了,再一次斬釘截鐵地,我個人背書:蔡英文沒有拿到博士學位。我再講一遍,蔡英文沒有拿到博士學位。我再講一遍,蔡英文沒有拿到博士學位。 44:35 我先講結論:蔡英文本來想要倫敦政經學院的博士班,但是後來因為資格考試沒有通過,所以她有兩個選擇:留下來繼續拿一個碩士,她沒有通過呢就回到了學士的原來的地位;或者是呢,她可以再一次去申訴,去拿到她的博士學位,結果她選了第三種,就是落跑了。 55:23 結論就是:蔡英文原本想要在倫敦政經學院拿博士學位,她在倫敦呢,在政經學院也花了將近一年九個月的時間,但是最後博士資格考沒過,那麼只好摸摸鼻子…她沒有升上博士課程,她也沒有接受那個重新來過,然後可以拿到一個碩士學位的這樣的一個過程,她換了題目之後,鼻子摸摸覺得大小姐嚥不下這口氣,又回到臺灣啦,有馮滬祥啦、有章孝慈啦這些人幫她鋪路,學位沒拿到,別人都相信她是真的,也進了政大,那我幹嘛最後去補那個鳥論文嘛,她當時心裡一定是這樣想的,所以呢從此一去不回頭;假如我是真的,既然演了,就必須演下去。 57:37 我要講的是說,妳必須為妳自己的行為負責,妳是成年人啦,喔,妳必須為妳36年前撒下的個瞞天大謊負責…蔡英文沒有拿到她的博士學位,用白話文講,就是中途落荒而逃了。 4 108年9月11日在「政經關不了」節目 00:37 蔡同學是一個博士班進不了,回頭拿個碩士想要混充博士的,一個江湖大騙子。 17:24 蔡英文只是個碩士。一槍斃命。 18:00 搞了半天,蔡同學不是博士,只是個沒有寫論文的碩士。 21:19 蔡英文從MPhil,就是Master Philosophy,她的碩士,升到PhD博士班的過程中,事實上,非常顯然地,她沒有進入博士課程。 22:51 蔡英文從頭到尾只進入了英國倫敦政經學院的碩士班,她沒有進入博士班。 34:53 她原本希望這個碩士班到這個時候她要提出她的升等進入博士課程的Proposal,但是呢後來沒有通過升等博士班的資格考。 35:18 結果沒有過之後呢,她就回頭重新提了一個碩士論文的大綱,這個題目叫做Unfair trade practices and safeguard actions,很多人都已經背起來了,這就是她後來拿出來抵充她的博士論文,號稱這就是她的博士論文的題目。錯了,這是她的重新提出來的碩士論文的題目。 52:10 破案了!結局就是,蔡同學沒有辦法按照原定計畫…她原本想要進入博士班的題目是被畫掉那個叫How a non tariff trade barrier began legal center on 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in a transitional world,這是她本來打算進入博士班的博士題目,或者她論文大綱的題目,她有可能是因為來不及寫完,我的判斷是極有可能是沒寫完,或者是她被打回票。…好,我們來看看,蔡同學的心情是這樣,在1982年火燒屁股,她眼看著最後的期限已經快到了,所以蔡同學決定在最後期限的前一個月,就是1982年的12月是最後期限,她在前一個月1982年的11月,退出了升等博士班的計畫,不然的話怎麼辦,火車相撞嘛,她時間到了沒有辦法,所以她就自己withdraw,然後呢,掰了個理由,叫做「經濟困難」,這個理由呢是給自己一個台階下。 57:05 所以,搞了半天,蔡同學只是一個碩士,破案了。 58:13 我告訴各位,那叫做碩士學位,那這蔡同學呢,吹了36年的牛,到底這個故事的背後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