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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自字第 7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自字第76號自 訴 人 王宏哲自訴代理人 徐秀鳳律師被 告 曾介平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乙○○無罪。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按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228 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刑事訴訟法第323 條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14 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22 條)所謂告訴乃論,已不得為告訴者,不得再行自訴,係指自訴人於得為告訴期間內,未經合法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者而言,若已於法定期間內告訴,在偵查終結前,自得隨時提起自訴(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176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自訴人甲○○於民國108 年8 月23日委任自訴代理人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自訴前,早已於告訴期間內之同年3 月8 日,將本件自訴意旨所載事實即被告乙○○於108 年1 月31日發表下列言論之犯行,由自訴代理人(時為告訴代理人)出具刑事告訴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提起告訴,表明追訴之意等節,有刑事告訴狀上之臺北地檢收文章附卷可稽(見臺北地檢108 年度他字第3656號卷,下稱他卷,第1 頁),則自訴人既已在告訴期間內合法提出告訴,並由臺北地檢檢察官開始偵查,且係認被告涉犯告訴乃論之刑法第310 條第2 項加重誹謗罪,則自訴人就本案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之同一案件,於開始偵查後,以直接被害人之身分,具狀向本院提起本案自訴(並經本院確認審理範圍如後述

貳、部分無誤,見本院108 年度自字第76號卷二,下稱本院卷二,第412 頁),揆之首揭規定,於法並無不合。至臺北地檢檢察官在自訴人提起本案自訴後,依刑事訴訟法第32

3 條第2 項規定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本院(108 年度他字第3656號),因與本件事實同一,本院當應併予審理,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之前妻丙○○乃自訴人修習國立陽明大學醫學院(下稱陽明醫學院)腦科學研究所之直屬學姐,是被告明知自訴人乃長庚大學醫學院職能治療學系畢業,為高考合格之職能治療師,並取得陽明醫學院腦科學研究所碩士學位、財團法人臺灣職能治療學會之四級臨床職能治療師資格,自90年起即陸續在高雄長庚紀念醫院、基隆長庚紀念醫院、臺北市立萬芳醫院實習,又至國軍北投醫院、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任職能治療師,並非不具職能治療專業或無醫事人員資格,竟於108 年1 月31日上午11時38分17秒、同日上午11時46分49秒,意圖散布於眾,分別基於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聯絡,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街00○0 號

5 樓之住處(按:被告表示斯時實際上應住在同號6 樓),以電腦設備利用丙○○網際網路(按:被告表示斯時係連結丙○○之手機WIFI熱點),用其申請之「tokajiaszu(貴腐酒)」帳號,連結至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批踢踢實業坊網站(網址:telnet ://bbs .ptt .cc,下稱PTT 網站),在BabyMother板上發表含有如附表未經查證內容欄所示內容(下稱本案言論)、標題各為「【寶寶】關於兒童發展專家甲○○─簡介篇」及「【寶寶】關於兒童發展專家甲○○─專業篇」等2 篇文章(下分稱簡介篇文章、專業篇文章),以此形諸文字之方式,以本案言論不實指摘、散布自訴人不具臨床醫學經驗、未具備相關領域知識、能力與一般素人無異,及自訴人將錯誤資訊提供予家長,致家長誤信而錯過治療時機,加重孩童身心靈健康問題甚造成不可逆傷害等刻意曲解之不實內容,足以損害自訴人之名譽。嗣經自訴人於翌日(2 月1 日),在位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

2 、5 樓之臺北市私立健康天才領袖體能發展短期補習班(下稱天才領袖補習班)辦公室內,瀏覽至上開文章,方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起訴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起訴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自訴程序,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246 條、第249 條及關於公訴之規定,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第343 條即明。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 號、92年度台上字第128 號判決意旨參照)。另關於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規定,除該條第2 項至第4 項規定在自訴程序已分別有第326 條第3 項至第4 項及第334 條之特別規定足資優先適用外,關於該條第1 項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亦於自訴程序之自訴人同有適用(最高法院91年度第4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亦即,行為人究竟是否為被告,控方(含檢察官、自訴人)負有積極之舉證責任,方足以判罪處刑,反之,法院仍應為被告無罪諭知(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359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使大眾對於公共議題保有不受拘束,可充分討論之空間,惟言論自由行使與個人名譽保障發生衝突時,除須藉由權衡觀點,劃定二者之適當界限外,尤注意行使言論自由而侵害個人名譽之情形,基於刑罰謙抑性及最後手段性原則,應避免以刑罰相繩,造成言論自由之過度侵害。復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 條第1 項及第2 項針對以言詞或文字、圖畫而誹謗他人名譽者之誹謗罪規定,係為保護個人法益而設,以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意旨,然同條第3 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之規定,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意旨參照)。是以,刑法第310 條第3 項解釋意旨,僅在減輕被告證明其言論(即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為真實之舉證責任,但被告仍須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有理由確信其所為言論(即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為真實,否則仍有可能構成誹謗罪刑責。而「證據資料」係言論(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依據,此所指「證據資料」應係真正,或雖非真正,但其提出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前提下,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者而言。申言之,行為人就其發表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雖非真正,但其提出過程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且應就所提出之證據資料,說明依何理由確信所發表言論之內容為真實,始可免除誹謗罪責;若行為人就其發表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原非真正,而其提出過程有惡意或重大輕率情形,且查與事實不符,只憑主觀判斷而杜撰或誇大事實,公然以貶抑言詞散布謠言、傳播虛構具體事實為不實陳述,而達於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自非不得律以誹謗罪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247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行為人是否有相當理由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係行為人之主觀心態,在訴訟上難以直接證明,必須藉助客觀事實來證明,則行為人對事實之查證應至何程度,始能認定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亦即行為人是否已盡合理之查證義務,應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綜合考量言論侵害名譽之對象、程度、傳播方式、言論與公共利益之關聯性、時效性、消息來源可信度、查證成本與可能性等因素具體判斷之(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921號判決參照)。

三、自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前開加重誹謗罪嫌,無非係以自訴人學經歷證照影本及著作封面、官方網站介紹、被告於108 年1月31日發表之簡介篇與專業篇文章、108 年2 月18日發表之文章2 篇、自訴人新書銷售頁面、自訴人與出版社對話紀錄暨書籍銷售報表、博客來書籍排行榜、職能治療師相關文章介紹、長庚大學官方網頁、自訴人天才領袖官網資料、高醫醫訊月刊第18卷第9 期「早期療育與職能治療」文章、國泰綜合醫院編印「兒童的感覺餐─教養小撇步」,以及自訴人與丙○○之臉書對話擷圖(見本院108 年度自字第76號卷一,下稱本院卷一,第13頁至第49頁、第93頁至第110 頁;本院卷二第361 頁至第401 頁),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之被告固坦承於108 年1 月起至2 月間居住在臺北市○○區○○街00○0 號6 樓之住處,並於108 年1 月31日以電腦設備利用丙○○申請之手機熱點WIFI連接至網際網路,用其申請之「tokajiaszu(貴腐酒)」帳號,在BabyMother板上發表含本案言論在內之簡介篇與專業篇文章等事實,但堅詞否認有何加重詐欺之犯行,辯稱:其有小孩,故長期關注網路、市面上之教養專家,其原本以為自訴人係醫師,因自訴人著作簡介、電視介紹時常有醫師、博士之職稱,甚自訴人在babyhome網站上亦以「甲○○醫師」為暱稱,但其發現有人在網路上否認此情,某日其與丙○○談論小孩教養時,偶然聊到自訴人,始悉丙○○認識自訴人、自訴人係就讀職能治療系、但不清楚有無職能治療師證照等事實,其方知自訴人並非醫師,認為自訴人似有誇大、使用不實頭銜而在網路上查證、找尋相關公開證據因而撰寫該等文章,例如自訴人強調自身乃兒童心理分析專家與親子教養專家,但查過自訴人原就讀學系當時課表、自訴人官網,職能治療師之專業領域與心理分析、親子教養有相當出入,先前自訴人官網介紹亦無職能治療師之記載,所謂臨床醫學經驗之資歷,扣除大學畢業起至99年創設經營天才領袖補習班年起算,不論兵役年限仍無從判斷號稱十餘年之臨床醫學經驗資歷而質疑所言誇大,也因其發表該等文章,自訴人方公開職能治療師之證照,並拿去醫生頭銜,自訴人就自身著作、電視節目、新聞報導上相關記載、頭銜稱呼,不可謂不知;其稱與素人無異,係指自訴人號稱之專業領域與真實專業不一致,因依心理師法第2 條、第7 條、第8 條第1 項規定,可知心理師養成、訓練與資格要求極為嚴格,據其查詢自訴人斯時就讀之大學課程表、碩士論文內容,自訴人應無相關最基礎之心理學訓練,較偏向動作控制之生理上治療或神經機制差異,則其查詢相關結果後為該等推論,應屬合理且適當之評論;自訴人未盡舉證責任,反係其已盡相當之查證義務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23 頁至第127 頁;本院卷二第7 頁至第15頁、第412 頁至第413頁、第434 頁至第436 頁、第439 頁至第453頁;他卷第31頁至第32頁背面、第129 頁至第131 頁背面)。

五、首查:㈠被告於108 年1 月31日上午11時38分17秒、同日上午11時46

分49秒,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街00○0 號6 樓之住處,以電腦設備利用丙○○之手機WIFI熱點連接至網際網路,用其申請之「tokajiaszu(貴腐酒)」帳號,在BabyMother板上發表含本案言論在內之簡介篇與專業篇文章等事實,為被告所不爭,核與證人即自訴人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顏毓萱於警詢及本院中之證述相同(見他卷第49頁至第53頁、第

129 頁至第131 頁背面、37頁至第38頁),且有簡介篇與專業篇文章、「tokajiaszu(貴腐酒)」帳號之IP位置網路查詢、相關IP使用者資訊查詢、通聯調閱查詢單等在卷足查(見本院卷一第27頁至第33頁、第93頁至第103 頁;他卷第13頁至第16頁、第82頁至第96頁背面、第119 頁至第126 頁背面、第12頁、第55頁至第64頁、第65頁至第81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細繹包含本案言論之簡介篇、專業篇文章擷圖(見他卷第82頁至第96頁),既係在PTT 網站之BabyMother板所發布,並有眾多PTT 網站之會員留言回應,則任何不特定多數人祇須連結上網際網路,以PTT 網站會員帳號,甚或利用訪客即「guest 」登入並進入該專板輸入被告帳號或文章標題關鍵字以為查詢,均可閱覽該篇貼文無誤,足見已符「散布文字」、「散布於眾」之要件無誤。另如附表未經查證內容欄所示言論之字眼,多次質疑自訴人關於兒童發展方面之職業經驗,並推測自訴人專業係參考專家書籍與貼文,更推得自訴人應未受過教養及心理分析相關領域專業訓練、或使家長誤信相關錯誤資訊而對兒童身心靈成長造成傷害之結論,則單純閱覽本案言論之讀者,將有藉此獲得自訴人並無相關兒童心理、教養分析專業訓練,僅為譁眾取寵之認知,進而論斷自訴人信譽及名譽,此亦有前開眾多PTT網站會員留言內容,諸如:「這年頭穿著白袍都可以自稱是XX師」、「感謝整理,招搖撞騙總有遇到鬼的時候!!!」、「誇張不實欸甲○○」、「根本騙子,然後還有一堆媽媽一直分享他的文,笑死」、「看他被看破手腳真是各種舒服」等語可資憑佐(見他卷第82頁至第96頁),是依社會一般通常觀念為客觀判斷,本案言論當已侵害自訴人之名譽無訛。

㈡又本案言論除有「我不知道這位專家是在哪職業,也不知道

是從哪來的臨床醫學經驗」、「從甲○○的學經歷來看,並無上述應具備之相關領域的知識,也從未受過兒童心理分析相關領域的訓練。那麼甲○○的教養專業是從哪來的?推測可能是參考很多專家的書籍跟貼文而來的吧」、「綜上,可以合理推斷甲○○未受過教養及心理分析相關領域的專業訓練,其能力與一般素人無異,卻佯稱自己是專家。在資訊極度不對等的情形下,絕大多數家長都會直覺地相信甲○○不實的頭銜及其提供的建議,實在無法想像甲○○到底提供多少錯誤資訊給家長,讓家長誤信而錯過治療的時機,導致加重孩童身心靈健康之問題甚至對孩童造成不可逆的傷害」等自身意見之表達與抒發外,亦有「難道是天才領袖?但它是補習班耶」等相關得以判斷是否屬實之事實,且前開意見表達內容,更係植基於自訴人臨床醫學經驗之有無、教養與心理分析專業之來源,甚關於自訴人有無頭銜與實際不符之情況,是本案言論應兼具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參酌上開規定及意旨,被告應就該等事實陳述部分是否為真,或縱非真實但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一事提出相關證明。

六、從而,本案應審酌者厥為:被告發表本案言論中,關於臨床醫學經驗之有無、教養及心理分析專業之來源,頭銜與實際情況有無不實等內容是否為真或已盡合理查證義務,被告主觀上是否具意圖散布於眾之加重誹謗犯意,並以毀損自訴人名譽為唯一目的?茲論述如下:㈠本案自訴人不僅開設「天才領袖兒童發展中心」,且出版多

類著作、開設「甲○○教養、育兒寶典」臉書專頁、並設立天才領袖感覺統合兒童發展早期教育中心網站外,更經常參予媒體節目、屢受媒體報導,於節目上更常以「兒童行為專家」、「兒童發展專家」、「親子專家」與「兒童發展醫學專家」之職稱為代表一情,有著作封面、臉書專頁與官網擷圖、新聞擷圖等存卷可徵(見他卷第9 頁至第11頁、第187頁至第191 頁;本院卷一第21頁至第25頁、第43頁、第53頁至第61頁、第107 頁至第110 頁;本院卷二第79頁至第93頁),是自訴人雖非重要公職人員或政治人物,惟基於上開身分,就親子教養與兒童心理分析等領域方面,顯已主動將自身投注在媒體焦點下,當具有一定公開性。又被告發布簡介篇、專業篇文章之地點,係位在PTT 網站之BabyMother板,此專板恰係討論幼兒教養、育嬰心得等事項,則關於自訴人該等親子教養、兒童心理分析領域方面,自有一定關聯,更牽涉對兒童身心成長對應之妥適性,與具子女之父母,甚或就我國國民相類教育之全體公共利益息息相關,應屬可受公評之事。況被告僅係一般自然人而非媒體、網路相關訊息報導之從業人員,有被告於警詢及本院中所證:其任職公司法務人員等語可資佐證(見他卷第31頁;本院卷二第434 頁),則其查證能力應屬有限等各要件綜合考量,揆諸上揭意旨,此時就被告之合理查證義務應適度放寬,自訴人就此部分範圍在面對評論時亦應較一般私人具更大之容忍程度,以實現多元價值之功能,首應敘明。

㈡自訴人任負責人所開設之「天才領袖」確係補習班無誤,被

告所謂「難道是在天才領袖?但它是補習班耶」等語應屬真實:

從自訴人所設立之「天才領袖感覺統合兒童發展早期教育中心」、「天才領袖感覺統合兒童發展中心」、「天才領袖團隊」官網以觀(見他卷第172 頁、第185 頁;本院卷一第19頁、第107 頁至第110 頁;本院卷二第387 頁),並未記載有無向主管機關設立登記、申請設立登記之名目(如法人、公司、商號)等字樣,且證人即自訴人於偵訊中亦證稱:伊為天才領袖負責人,天才領袖係教育中心,做家庭方面教養,給家長諮詢、幫0 至12歲之孩童設計專注力、體適能、情緒課程與遊戲課程,伊係在羅斯福路之公司看到友人傳送之簡介篇、專業篇文章擷圖等語(見他卷第130 頁至第131 頁),而未提及相關設立登記之細節與內容。但依查詢立案補習班詳細資料結果(見本院卷一第105 頁至第106 頁;本院卷二第71頁),明確記載自訴人任負責人與設立人,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2 樓、4 樓,北市教社字第09000000000 號立案文號者乃「臺北市私立健康天才領袖體能發展短期補習班」,此同經自訴人委由自訴代理人記載在伊刑事自訴狀,且不否認公司即為天才領袖補習班等語(見本院卷一第8 頁、第72頁),是被告於本案言論中稱天才領袖乃補習班一節,堪認為真。

㈢被告所稱「我不知道這位專家是在哪職業,也不知道是從哪

來的臨床醫學經驗」、「從甲○○的學經歷來看,並無上述應具備之相關領域的知識,也從未受過兒童心理分析相關領域的訓練。那麼甲○○的教養專業是從哪來的?推測可能是參考很多專家的書籍跟貼文而來的吧」、「綜上,可以合理推斷甲○○未受過教養及心理分析相關領域的專業訓練,其能力與一般素人無異,卻佯稱自己是專家。在資訊極度不對等的情形下,絕大多數家長都會直覺地相信甲○○不實的頭銜及其提供的建議,實在無法想像甲○○到底提供多少錯誤資訊給家長,讓家長誤信而錯過治療的時機,導致加重孩童身心靈健康之問題甚至對孩童造成不可逆的傷害」,就其所提相關證據資料,足謂被告已盡其合理查證義務,而就該等可受公評之事為意見表達,難認其主觀上有實質惡意之存在,且係以毀損自訴人名譽為唯一目的:

⒈關於「我不知道這位專家是在哪職業,也不知道是從哪來的

臨床醫學經驗」部分:此段言論觀如附表編號1 全文內容(刪除文章所附證據編號)欄所示,可見係源於自訴人著作與天才領袖廣告之說明,以及其所查詢之自訴人相關學歷、執業背景等內容推論而來,且簡介篇文章中已於各行文字中附註所查得之相關證據資料與擷圖(見他卷第82頁至第84頁;本院卷二第29頁至第32頁),例如關於自訴人臉書專頁暱稱係「@Dr .HC .Wang」、被告自衛生福利部醫事查詢系統輸入自訴人姓名與職能治療師後為查詢,確顯示「目前未有符合條件的資料」等結果至明。輔以被告所提出其自107 年11月16日起至107 年12月30日止即發簡介篇文章日(108 年1 月31日上午11時38分37秒)前之查證資料,諸如87年度大學考試分發入學榜單查詢結果(可見自訴人斯時錄取長庚大學職能治療學系)、長庚大學職能治療學系94學年度課程查詢、長庚大學職能治療學系與兒童相關課程即「兒童疾病職治實習⑴」、「兒童疾病職治實習⑵」課程查詢結果、國立陽明大學98學年度博士班招生考試錄取名單、立案補習班資料查詢結果、天才領袖官網與自訴人臉書專頁簡介查詢、自訴人著作書籍簡介介紹、網路新聞或網頁節目報導擷圖、自訴人在babyHome網站育兒問題Q&A 回應及姊妹淘網站與媽媽經網站文章之名稱、衛生福利部醫事查詢系統頁面、書籍作者簡介、自訴人於103年2 月17日、同年月12日、同年3 月6 日、106 年8 月2 日之臉書專頁貼文、TutorABC官方部落格文章(見本院卷一第41頁、第49頁至第65頁、第71頁至第134 頁、第137 頁至第

149 頁,此觀該等證物網頁擷圖之列印日期即可知悉),足知被告於瀏覽自訴人相關著作、官網及臉書專頁簡介中提及所從事「臨床醫學經驗」、「評估」、「治療」、「門診」、「掛號」等在醫療行為上甚屬常見之用語後,認自訴人著作、官網及臉書專頁中所謂臨床醫學經驗應係從事醫療相關職務,為探求自訴人之「執業經驗」實際情況,而於發表該等言論前,在網路上查詢自訴人大學、研究所之榜單,藉以推測就讀學系與期間,及該等學系於當下之相關課程,並據其搜尋醫事查詢系統所獲查無職能治療師相關資料之結果,依其理解之兒童評估所需時間、補習班與醫療行為無涉等因素綜合考量,因此為該等不知自訴人實際執業情形、質疑臨床經驗等言論,甚於該等言論下方註記「如果有人知道他有在醫療單位開門診,再麻煩告訴我,我會立刻修改」等話語,足認其確實使用一般人得以設想之方式搜尋與「執業經驗」相類之資料,已盡其合理查證義務,而有相當理由認定前開所述內容為真,且文字內容尚無刻意偏頗、尖銳之情。

⒉關於「從甲○○的學經歷來看,並無上述應具備之相關領域

的知識,也從未受過兒童心理分析相關領域的訓練。那麼王宏哲的教養專業是從哪來的?推測可能是參考很多專家的書籍跟貼文而來的吧」、「綜上,可以合理推斷甲○○未受過教養及心理分析相關領域的專業訓練,其能力與一般素人無異,卻佯稱自己是專家。在資訊極度不對等的情形下,絕大多數家長都會直覺地相信甲○○不實的頭銜及其提供的建議,實在無法想像甲○○到底提供多少錯誤資訊給家長,讓家長誤信而錯過治療的時機,導致加重孩童身心靈健康之問題甚至對孩童造成不可逆的傷害」部分:

①細繹附表編號2 全文內容(刪除文章所附證據編號)欄所示

專業篇內文,可知該部分言論係包含自訴人相關學術經歷、推薦資料,比對其他作者之相關著作引言、出版時序,以及自訴人相關著作與網路、媒體播送上之言論所為,且專業篇文章各行文字中均附註有查得之相關證據資料與擷圖無誤(見他卷第88頁至第96頁;本院卷二第153 頁至第159 頁)。

佐以被告提出之相關查證資料,例如天才領袖官網中自訴人之學經歷簡介、專長介紹、新竹專業感覺統合U-Best你最棒大腦科學潛能發展中心部落格文章、博客來網站中其他作者與自訴人之書籍作者序、自訴人於107 年6 月7 日、同年11月28日、同年12月11日與同年月19日之臉書貼文、其他作者如HahaTai 哈哈台於107 年12月12日之臉書貼文、何翩翩10

7 年10月1 日之臉書貼文,以及Babyhome親子討論區內文資料,與其他網友在PTT 網站或臉書社團擷圖內容(見他卷第

148 頁至第154 頁;本院卷二第173 頁至第177 頁、第247頁至第261 頁、第313 頁至第337 頁),其中何翩翩臉書貼文中表示與自訴人就「別害怕評估,怕的是錯過」之觀念提出時間甚屬巧合、有志一同,希望為對的事、觀念一起努力等內容,而Babyhome親子討論區中更顯示於101 年至102 年間確有人以「甲○○醫師」名稱回覆其他會員問題,更表示可來電至天才領袖兒童發展中心(附註之網址與自訴人官網同)預約之說明。

②基上,益徵被告以網路上搜尋、查獲上揭㈢⒈所示自訴人之

學經歷資料,又見自訴人於天才領袖官網上之學歷簡介確祇記載「臨床四級資深小兒發展醫學講師」、「長庚大學醫學院職能治療學系」、「陽明大學醫學院腦科學研究所碩士」等文字,並有兒童教養學、親子教養諮詢、兒童心理行為分析等專長後(見本院卷二第173 頁至第177 頁,該等官網頁面列印日期確在107 年12月5 日即發表專業篇文章前所為),遂搜尋、比對相同領域作者之著作作者序及時間,又因自訴人曾於著作之作者序中寫到育兒路上沒有所謂的SOP 之字句,卻於107 年6 月7 日在臉書專頁上張貼父母對於孩童情緒失控教育之SOP 文章與圖片,參酌查詢所獲資料,而為該等自訴人之教養專業或係參考相關專家書籍與貼文,恐會提供錯誤資訊予家長等言論,可謂該等言論尚有被告自身一定之邏輯、脈絡可循。

⒊另參證人丙○○於警詢及本院中所證:自訴人為伊約於96年

間在國立陽明大學腦科學研究所之學弟,當時自訴人不常出現在實驗室,故每月相處不會超過1 至2 個小時,伊當時會依指導老師指示幫忙自訴人處理某些事情,但始終不知自訴人有無職能治療師等執照資格、大學學系與工作內容,雖曾閱讀過自訴人給伊之相關著作,但不會刻意翻閱著作上之學經歷簡介,亦曾基於朋友角度,與自訴人甚或其他領域之友人、化學系教授等討論育兒心得;被告則為伊前夫,被告先前一直認為自訴人係博士、醫師,但某次被告很驚訝地詢問伊關於自訴人係職能治療系畢業且非醫師等話題,伊因而向被告澄清;在被告發表簡介篇、專業篇文章前即約107 年12月至108 年1 月間,被告曾將所有蒐集、尋找關於自訴人於20年前就讀之學系課程、專業訓練、親子教養須修習之課程等資料陸續給伊閱讀、討論,甚向伊詢問例如醫事查詢系統無法查到自訴人之原因、自訴人究有無職能治療師證照、評估與衡鑑病患所需時間等問題,伊看完該等資料後亦覺得被說服,甚有些驚訝,因自訴人就學時之課程確乏心理分析及教養之訓練,很多資料係被告給伊閱讀後伊方知此情;又伊大學就讀心理學系,而腦科學研究所並無兒童方面知識之學分,據伊所知,因國內外均曾發生過兒童性侵冤案,故我國對於心理分析具有非常嚴格之要求,必須特定系所碩士畢業,更要實習1 年,以免因兒童易受誤導,成人又基於預設立場而引導兒童回答出出想要獲得之答案;伊知被告因網路流量不夠,而在住處使用伊手機WIFI熱點連接網路,以「tokajiaszu(貴腐酒)」帳號發表簡介篇、專業篇文章在PTT 網站上,但不清楚被告張貼之原因,被告於發布文章前曾向伊確認有無寫錯之處(如自訴人論文內容、專有名詞定義,以及畢業論文為英文而非中文之原因等),至於用字遣詞則係被告自己拿捏,伊認為該等文章內容僅係善意揭露等語(見他卷第37頁至第38頁;本院卷二第414 頁至第422 頁),更見被告除自我上網搜尋相關資料外,亦向與自訴人就讀相同研究所、曾就讀大學心理系之丙○○為相關查證、推算自訴人就學期間後,方為簡介篇、專業篇之文章發表無疑。

⒋被告乃查證能力有限之一般自然人,並非媒體、網路相關訊

息報導之從業人員,誠如前述。則其於發表簡介篇、專業篇文章前,已利用網路搜尋方式尋求相關資料,並向稍與自訴人認識之丙○○汲取丙○○所知自訴人相關就學背景,進而推論後,在與育兒教育甚具關聯之PTT 網站BabyMother板為本案言論,輔以本院前揭關於本案言論應適度放寬合理查證義務程度之說明,堪信被告已盡合理查證義務,而有相當理由認定所述為真,故就此等具相當公益性而屬可受公評之事行意見表達,縱被告所為部分批評字眼較為聳動或誇張而使自訴人感到不快,仍應未達偏激不堪之程度,猶不得認定被告主觀上有實質惡意存在,且係以毀損自訴人名譽為唯一目的,洵堪認定。

㈣自訴人固提出前開證據,主張被告係莫須有指控、具主觀之

惡意云云,但參自訴人所提記載「臨床四級職能治療師」學歷之天才領袖官網簡介資料,並無列印日期於上(見本院卷一第19頁;本院卷二第387 頁),反觀被告所提於107 年12月5 日列印之天才領袖官網簡介,確係「臨床四級資深小兒發展醫學講師」等文字(見本院卷二第173 頁);自訴人另提出碩士學位證書、職能治療師證書、臨床職能治療師專頁能力進階證書影本(見本院卷一第13頁至第17頁),惟該等證書本非公開資訊,況遍觀現有卷內證據資料,既均係被告發布簡介篇、專業篇文章後,自訴人方拍攝、張貼在其自身臉書專頁上澄清一節,有自訴人於107 年2 月1 日臉書專頁文章可資佐證(見他卷第155 頁至第156 頁),再依證人顏毓萱於本院中所為從來不知自訴人有無職能治療師資格等證詞(見本院卷二第418 頁),以及自訴人與丙○○於105 年間之臉書對話擷圖確係關於彼此育兒經驗、童書與玩具推薦而無自身專業證照之討論,要難認定被告於發表本案言論時,主觀上已知自訴人有職能治療師之資格、具相當之兒童心理教養分析之專業。至其餘證據資料,均係客觀上職能治療師與兒童教育間之關聯介紹、103 年以後長庚大學職能治療學系之課程簡介、94年間學系開立課程內容,或與自訴人就讀期間有間,或無從認定被告主觀上具相關之認知。又自訴人於108 年1 月10日新書銷售頁面、與出版社人員之對話紀錄及書籍銷售報表(見本院卷一第43頁至第48頁),更祇能證明自訴人恰於該段期間之新書銷售於108 年2 月4 日至同年月18日間有巨大跌幅,但仍無相關證據證明被告係為影響自訴人新書銷售量,而以毀損自訴人名譽為其唯一目的,是以,該等證據仍不足以作為確信被告主觀上具加重誹謗犯意之積極證明。

㈤基此,被告已提出相當證據證明其有相當理由確信本案言論

所述前開內容為真,尚無扭曲客觀真相、杜撰虛偽事實,或因重大過失、輕率而指述與事實不符之情形,自訴意旨所提相關證據,至多僅足證明被告確為發表含本案言論之簡介篇、專業篇文章等行為,以及自訴人「自身」究有無該等親子教養與兒童心理分析之學識與臨床醫學經驗,但該等證據資料,諸如學位、證照實體照片,均非被告單憑其一般自然人之查證能力所得尋獲,無從證明被告主觀上有何加重誹謗之犯意,以及係以毀損自訴人名譽為唯一目的,則基於刑事被告依法不負自證無罪之義務,本件別無積極證據之情形下,自難徒憑被告在PTT 網站BabyMother板上發表含本案言論之簡介篇、專業篇文章等行為,逕以加重誹謗之罪責相繩。

七、綜上所述,被告業已提出相當證據,證明其有相當理由確信本案言論所述為真實,難謂主觀上有加重誹謗之故意,或其評論超出適當評論之範圍,就自訴人所舉上揭證據個別或綜合以觀,均不足使本院就被告具有加重誹謗之犯行,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自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犯罪。揆之前開說明,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當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而就被告前揭被訴部分,為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284 條之1 、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鈺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宜蓁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附表(日期:民國)編號 發布時間 未經查證內容 所在文章名稱 證據所在頁數 1 108 年1 月31日上午11時38分17秒 ……「我不知道這位專家是在哪職業 也不知道是從哪來的臨床醫學經驗難 道是在天才領袖?但它是補習班耶」…… 【寶寶】關於兒童發展專家甲○○─簡介篇 本院卷一第27頁至第30頁、第95頁(即該文章⑷) 全文內容(刪除文章所附證據編號) 這幾天我花了一點時間收集他的資料,試著了解這位專家 以下是我得到的資訊,希望對媽媽們能有所幫助 如果有錯誤,煩請大家指正,謝謝。 一、簡述甲○○的背景: 1998/9(87學年度)就讀長庚醫學院職能治療系 96學年起新增「兒童發展學」為必修, 95學年前沒有兒童發展學課程(長庚大學校務資訊系統:https://goo.gl/VwLQTY) 2007/9 錄取陽明大學腦科學研究所碩士班 2009/9 直升腦科學研究所博士班,此時未取得碩士學位(榜單:https://goo.gl/NwCSFw) 2016/1 只拿到碩士學位,未取得博士學位的原因不明 其碩士論文的題目< 自主臉部模仿促進皮質邊緣系統情緒體現處理> 與教養完全無關 2010/1 創立天才領袖補習班,但官網上是寫「領袖始於2005年」 二、頭銜不實的部分: 「甲○○教養、育兒寶典」臉書的@Dr.HC.Wang 只記載長庚大學醫學院,卻迴避不提職能治療系 甲○○的不實頭銜種類有醫師、博士、教授 目前醫事人員系統OT查不到他的資料, 卻在出版書籍封面及廣告宣傳照片中,身穿的白袍僅繡上甲○○的名子, 未繡上「職能治療師」具職業辨識度的字樣, 至於是無法繡上職業或是不想繡上職業, 抑或是企圖以自身的外在展現形象誤導視聽者, 在此無法推測其主觀意識上的動機。 三、他的書籍作者簡介講師的部分: (1) 臺北地方法院講師: 我的法官朋友說法院裡沒這職位~ (2) 曾擔任臺大醫學院、長庚大學及輔仁大學醫學院臨床講師: 問過台大醫學院人事室, 他們表示必須在台大醫院任有一職,才可受聘為醫學院講師, 但甲○○從未在台大醫院任職,故不可能獲得台大醫學院的講師聘書。 另外兩間學校及其他講師身份我就懶得問了~ 我猜甲○○對於講師的定義可能跟一般人不太一樣, 或許他的定義是只要有受邀去演講就是那個單位的講師了 (3) 他老婆劉鶴珣是陽明大學兒童物理治療學系專業講師, 只是…國立陽明大學並沒有兒童物理治療學系 四、甲○○書中號稱豐富的臨床醫學經驗: (1) 「從事臨床醫學工作已經將近十五年了」 (2014/1/24) <請你跟我這樣過>—審訂序2 往前推15年是1999/1,也就是… 從就讀大一開始,在未領有任何執照的狀態下開始從事臨床醫學工作。 (2) 「將十六年來評估過超過十三萬人次兒童身心發展的精華予以濃縮」 (2017/2/21) <教養的秘密>—本書特色 往前推16年是2001年, 從大三下學期就開始評估兒童身心發展,但這時亦沒有任何執照。 按照一般職能治療師評估兒童身心發展所需的時間來看, 每位至少需0.5~1小時,因此一天最多只能評估16人 在不修課也不當兵的情況下,13年來最多評估6萬多人。 (16人X5工作天X52週X16年=66560人次) 這個數字遠低於13萬人。 若要達到13萬人次,每位兒童評估的時間不到10分鐘,恩… (3) 天才領袖網路上的廣告還說「超過20萬父母見證EQ課程」 原來天才領袖有這麼多學員, 不知道他們的流程是怎麼進行的,通常應該要先經過評估吧? 照上面的算法,從天才領袖2010年成立至2018年這九年期間最多只能評估三萬多人 (16人X5工作天X52週X9年=37440人次) 要達到20萬個個案,必須要所有工作人員一天八小時不間斷的評估, 評估人數才可能達到20萬人次 但在這種狀況下,所有工作人員不太可能有剩餘時間可以進行教學, 更遑論家長有什麼見證EQ課程的機會。 不清楚天才領袖是怎麼辦到20萬… (4) 「有將近20年的臨床醫學經驗」、「結合自身腦科學的研究專業,與評估治療的臨床經驗」 (2019/1/10) <教養的真相>--作者簡介 我不知道這位專家是在哪執業 也不知道是從哪來的臨床醫學經驗 難道是在天才領袖?但它是補習班耶 而且補習班不能從事醫療行為[法規補充] 如果有人知道他有在醫療單位開門診,再麻煩告訴我,我會立刻修改。 五、 因為甲○○可能沒有修過跟教養有關的課程, 至於他的教養專業是從哪來的? 下一篇說明~ 以上,祝大家新年快樂。 22 108 年1 月31日上午11時46分49秒 ……「從甲○○的學經歷來看,並無上述應具備之相關領域的知識,也從未受過兒童心理分析相關領域的訓練。 那麼甲○○的教養專業是從哪來的? 推測可能是參考很多專家的書籍跟貼文而來的吧」…… 【寶寶】關於兒童發展專家甲○○─專業篇 本院卷一第31頁至第33頁、第99頁至第103 頁(即該文章第六段至第七段) ……「綜上,可以合理推斷甲○○未受過教養及心理分析相關領域的專業訓練, 其能力與一般素人無異,卻佯稱自己是專家。 在資訊極度不對等的情形下,絕大多數家長都會直覺地相信甲○○不實的頭銜及其提供的建議, 實在無法想像甲○○到底提供多少錯誤資訊給家長, 讓家長誤信而錯過治療的時機,導致加重孩童身心靈健康之問題 甚至對孩童造成不可逆的傷害。」…… 本院卷一第31頁至第33頁、第99頁至第103 頁(即該文章第十三段) 全文內容(刪除文章所附證據編號) 甲○○於2016年取得陽明大學腦科學研究所碩士學位 根據天才領袖官網內的經歷述及, 其碩士論文< 自主臉部模仿促進皮質邊緣系統情緒體現處理> 曾榮獲陽明大學研究所論文優等獎 雖其研究專長並非與教養有關,然此等「優質」的論文,當然還是要好好拜讀一下。 主要內文僅僅25頁,卻有高達32處段落的文句內容,與他人的著作一模一樣 [圖片連結2為甲○○碩論內容]vs[圖片連結3為第三人之著作內容] 不清楚這樣內容高度近似的情形有沒有違反學位授予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 這點可能需要法律人專業的意見諮詢了。 [法規補充] 不過,也難怪他會去督導提供皮紋檢測的「你最棒大腦科學潛能發展教育中心」 https://i.imgur.com/k8Va9HI.png 什麼是皮紋檢測?僅是個偽科學而已 皮紋檢測斷病鬧烏龍 衛署將開鍘 https://news.tvbs.com.tw/other/440291 洪蘭:「手指皮紋不能預測未來成就」 https://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0000000 前文介紹到,甲○○於87學年就讀長庚醫學院職能治療系, 但該系所於96學年才新增「兒童發展學」課程, 因此甲○○不太可能在長庚醫學院職能治療系修習到兒童發展學。 教養的本質跟家庭有極大的關聯性,除了須具備兒童發展學的知識以外, 還須包含親子關係、婚姻與家庭、團體(家庭)動力、兒童行為觀察、 兒童氣質、親職教育、兒童行為改變技術…等。 又甲○○在天才領袖官網及其粉專上除了號稱其專長包含兒童教養學、親子教養諮詢外, 還包含分析兒童心理及行為狀態, 那麼他就必須對於心理學、諮商相關知識與技巧有所熟悉, 求學期間至少需研修認知心理學、人格心理學、發展心理學、社會心理學、 兒童心理學、諮商技巧等專業訓練。 但從甲○○的學經歷來看,並無上述應具備之相關領域的知識, 也從未受過兒童心理分析相關領域的訓練。 那麼甲○○的教養專業是從哪來的? 推測可能是參考很多專家的書籍跟貼文而來的吧 以下案例說明,順便補充教養點~ 『一個人,從基因的設定到教養的介入,從孩子的自主性到一整個家庭的脈動,從老天給的功課(先天性格)到家人給的功課到社會給的功課,一層一層,我們被形形塑塑,絕對不是台二元電腦,「誰輸入指令A就一定跳出A」這麼的簡單。正是這樣的複雜性,人而為人,也因為這樣的複雜,所以教養很難,難到被稱之為「藝術」,那一種沒辦法有「SOP」就能做出經典作品的東西。』 --楊鈺瑩(2017/2/23) - <孩子的天才需要蠢事許可權>作者序 『我們教的是孩子,並不是一台機器,育兒路上沒有所謂的SOP。』 --甲○○(2019/1/10) - <教養的真相>作者序 「教養沒有SOP」並不是很新穎的概念,這概念在2009年就有人提出來。 https://i.imgur.com/nEegw1D.png 然而兒童發展專家甲○○雖然參考了,也寫進書本裡了, 但骨子裡仍然跳脫不了SOP https://i.imgur.com/Pj9PlbY.jpg 一下子沒有SOP,一下子又SOP,看了真讓人快精神錯亂。 綜上,可以合理推斷甲○○未受過教養及心理分析相關領域的專業訓練, 其能力與一般素人無異,卻佯稱自己是專家。 在資訊極度不對等的情形下, 絕大多數家長都會直覺地相信甲○○不實的頭銜及其提供的建議, 實在無法想像甲○○到底提供多少錯誤資訊給家長, 讓家長誤信而錯過治療的時機,導致加重孩童身心靈健康之問題 甚至對孩童造成不可逆的傷害。 此外,涉嫌攀附他人創意的行為也是隨機可見 MELODY於2018/11/28發表各種家長帶小孩的差別 甲○○於2018/12/11也發表一篇各種家長帶小孩的差別 https://i.imgur.com/MwfwTwZ.png Haha Tai於2018/12/12發表一篇兒童菜單 甲○○於2018/12/19也發表一篇兒童菜單 https://i.imgur.com/hwdnGYA.jpg 何翩翩於2018/05/18發表別害怕「評估」,怕的是「錯過」 甲○○於2018/05/30也發表不要害怕「評估」,怕的是「錯過」 https://i.imgur.com/SVAdSWS.png 恩,時間點都很近,世界上巧合真的很多呢。 以上,祝大家新年快樂。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日期:2020-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