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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75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75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子怡選任辯護人 林京鴻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418號、第43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蘇子怡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楊政緯係開花睫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開花睫果公司)之負責人,蘇子怡前於民國107年1月3日起,以其所經營之香檳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檳公司)名義,將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店面(下稱本案房屋)出租開花睫果公司使用,雙方簽訂「租賃契約」(下稱本案租賃契約)及「股權轉讓同意書」(下稱本案股權轉讓同意書)後,因故產生交易糾紛。詎蘇子怡知悉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並於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所定各款情形時,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竟意圖損害楊政緯之利益,基於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於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時間,在某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在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臉書社團專頁,接續張貼附表二編號1至7「張貼資料內容」欄所示擷圖、名片、照片或影片,將其內所含附表二編號1至7「備註」欄所示楊政緯之個人資料公開予各該臉書社團成員知悉,足以生損害於楊政緯之資訊隱私或自決權(起訴書誤載或漏載部分,均更正補充如附表二備註欄所示)。

二、案經楊政緯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即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蘇子怡、辯護人均未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卷一第33頁、卷二第410至411頁),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傳聞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要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二、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表示異議(本院卷二第410至411頁),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均具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與依據: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之犯行,辯稱:我張貼附表二所示資料,目的僅在澄清告訴人楊政緯在網路上誹謗我之不實事項,避免他人繼續為告訴人所害云云。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略以:被告張貼附表二所示資料,係為回應告訴人在網路上發表之不實言論,目的僅在於捍衛自身名譽,不具損害他人利益之不法意圖。又告訴人承租本案房屋後,有欠繳房租、拆除屋內裝潢、設備情形,且告訴人另有對多數美睫師吸金詐騙之情事,為避免其他房東及投資人同受告訴人所害,被告始於網路上張貼附表二所示資料,當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同條項第4款「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之免責事由,不構成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云云。

二、經查,告訴人係開花睫果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前於107年1月3日起,以其所經營之香檳公司名義,將本案房屋出租開花睫果公司使用,雙方簽訂本案租賃契約、本案股權轉讓同意書,約定本案房屋之租期自107年1月3日起至108年6月30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13萬元,承租人應按月於前月25日匯付次月租金。而開花睫果公司在本案房屋開設「開花睫果延吉店」,並將該店股權20%轉讓於香檳公司,嗣雙方因故肇生交易糾紛。而被告於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時間,在某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在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臉書社團專頁,張貼附表二編號1至7「張貼資料內容」欄所示擷圖、名片、照片或影片,將其內所含附表二編號1至7「備註」欄所示告訴人之個人資料公開予該等臉書社團成員知悉等情,有本案租賃契約、股權轉讓同意書、各該臉書社團專頁貼文資料附卷可憑(臺北地檢署107年度他字第9181號卷【下稱他9181卷】第21至30頁、291至292、294至29

7、299至301、303至309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二第36、58至59頁),則此部分基礎事實,首堪認定。

三、有關被告在各該臉書社團專頁張貼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資料,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規定,茲析述如下: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規定:「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本條於84年8月11日制定公布時,即於其立法理由內宣示「電腦科技進步迅速,使電腦能大量、快速處理各類資料,且運用日趨普及,因而對國民經濟之提昇有重大貢獻。惟個人資料因濫用電腦而侵害當事人權益之情形日漸嚴重,亦引起民主先進國家之關切。故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1980年9月通過管理保護個人隱私及跨國界流通個人資料之指導綱領,歐洲理事會亦於1981年完成保護個人資料自動化處理公約,並提出8項原則以供遵守。迄今已有瑞典、美國、紐西蘭、德國、法國、丹麥、挪威、奧地利、盧森堡、冰島、加拿大、英國、芬蘭、愛爾蘭、澳洲、日本、荷蘭等17國制定相關法律以保護個人資料」。因此,就上揭法條及其立法理由相互參照之下,個人資料保護之目的,係為避免因濫用當事人之資訊而侵害其權益,故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必須在合理使用之範圍內始得為之,以避免造成個人人格權受到侵害。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指「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定有明文。質言之,就資訊之本身進行觀察,若藉由比對、連結、勾稽等方式,已足以辨識、特定具體個人之資訊,亦即,資訊之內容與特定個人間已具備「直接識別性」、「識別之重要性」時,此時既涉及個人資料之保障,自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經查,被告所張貼附表二編號1至7「張貼資料內容」欄所示擷圖、名片、照片或影片,其內含有附表二編號1至7「備註」欄所示告訴人之個人資料,詳言之,編號1張貼資料內容包括告訴人之姓名、相貌特徵、社會活動等足以識別其個人之個人資料(他9181卷第299至301頁);編號2張貼資料內容包括告訴人之姓名、相貌特徵、社會活動等足以識別其個人之個人資料(他9181卷第291至292頁);編號3張貼資料內容包括告訴人之相貌特徵、社會活動等足以識別其個人之個人資料(他9181卷第309頁);編號4張貼資料內容包括告訴人之姓名、職業、聯絡方式、社會活動等足以識別其個人之個人資料(他9181卷第294頁);編號5張貼資料內容包括告訴人之姓名、學歷、職業、家庭、相貌特徵、社會活動等足以識別其個人之個人資料(他9181卷第295至297頁);編號6張貼資料內容包括告訴人之姓名、相貌特徵、社會活動等足以識別其個人之個人資料(他9181卷第303至306頁);編號7張貼資料內容包括告訴人之姓名、相貌特徵、社會活動等足以識別其個人之個人資料(他9181卷第307至308頁)。前開資料既已足使一般人得直接識別告訴人,自均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之個人資料無訛。

(三)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司法院釋字第585號、第603號解釋參照)。第查,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使用上開個人資料,為告訴人於偵查中指訴明確(他9181卷第287至288頁),且為被告所不否認(本院卷二第287至290頁)。而告訴人各於附表二編號1至7「張貼資料內容」欄中,以iMessage、LINE、Messenger等具私密性之通訊軟體與被告進行私人或群組對話、傳送私人名片於被告,或在臉書個人網頁、社團網頁上發布基本資料、結婚相片或相關言論,在其上揭露個人資料;暨被告於雙方因本案房屋發生糾紛之際,持錄影機所攝錄具有直接識別性之告訴人影像或相片,或可認係告訴人在社會生活中自行公開個人資料,然告訴人就該等自行公開之個人資料,有關揭露之方式、範圍、對象,仍應保有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或自決權,尚非被告蒐集該等個人資料後,即得為任意之利用。被告於以附表二編號1至7「備註」欄所示方式蒐集告訴人之個人資料後,未經告訴人同意,且顯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利用告訴人前開個人資料,乃致告訴人之個人資料遭揭露於各該臉書社團之多數成員,當已足以侵害告訴人之資訊隱私或自決權,亦屬明確。

(四)個人資料保護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3月15日施行(以下依修正前後分別稱為舊法、新法)。舊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新法第41條則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亦即,新法第41條雖刪除舊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但將舊法第41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文字修正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並增列「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為構成犯罪。而其中新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其「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同條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中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869號大法庭裁定參照)。經查,自被告於成員達百萬人以上之臉書社團爆料公社,張貼附表二編號3所示內有告訴人影像之錄影影片之際,同時發表「請問你們有人認識他嗎?知道他是什麼背景啊?為何做這些犯法的事都不怕?請幫幫我起底他到底是何方神聖呀!私訊我!謝謝!」之言論(他9181卷第309頁),及自被告張貼附表二編號1至2、4至7之對話、留言、臉書基本資料首頁擷圖、告訴人個人名片、照片之內容觀之;再參以被告另於107年7月3日在成員達3,000人以上之臉書社團光復店Beauty salon張貼「楊政緯損失的是完全扭曲的人格跟行為…請大家幫我轉發!想肉搜知道他是何方神聖?什麼背景?怎麼敢這樣做?請好心聯繫私訊」之文字、於107年7月5日在成員達2萬人以上之臉書社團美睫新手技術交流討論區張貼「楊政緯損失的是完全扭曲的人格跟行為…請問你們有人認識他嗎?想肉搜他是何方神聖?有什麼家人?什麼背景?請好心人士聯繫私訊」等文字交互以察(他9181卷第313、311頁),被告係為將其與告訴人間交易糾紛之私怨訴諸公眾,乃將附表二所示告訴人之個人資料揭露在各該臉書社團專頁,以達由公眾「肉搜」、「起底」告訴人,造成告訴人為人所指責之效果,並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資訊隱私或自決權,損害告訴人非財產上利益之人格權,被告自具損害他人之利益之不法意圖,且有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甚明。被告及辯護人雖辯稱:被告張貼附表二所示資料,目的僅在於捍衛自身名譽,避免他人同遭告訴人所害,並無損害告訴人利益之不法意圖云云,然與前開客觀事證顯然不符,當非足取。

(五)被告及辯護人再辯稱:告訴人承租本案房屋後,有欠繳房租、拆除屋內裝潢、設備情形,且告訴人另有對多數美睫師吸金詐騙之情事,為避免其他房東及投資人同受告訴人所害,被告始於網路上張貼附表二所示資料,當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同條項第4款「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之免責事由,不構成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云云。然則:

1、關於個人資料目的外之使用,法律上固設有「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之例外規定作為免責要件。惟「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均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本諸個人資料保護法禁止個人資料目的外利用之立法精神,行為人倘欲援引前開例外規定而免責,尚須在法益權衡下,該公共利益或他人權益所彰顯之利益,顯然大於個人資料保障之利益而有必要時,始足該當。若無法或難以判斷該公共利益或他人權益所彰顯之利益是否大於個人資料保障之利益,或個人資料目的外利用並非增進公共利益、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之必要手段時,行為人仍非得據此免責,俾免行為人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後,動輒泛稱係「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或「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使個人資料保護之例外規範反成原則,有失個人資料保護法保障個人資料不受濫用之立法本旨。

2、依上開論旨,縱認被告及辯護人所辯:告訴人承租本案房屋後,有欠繳房租、拆除屋內裝潢、設備情事,且另有吸金詐騙他人之情節屬實,然此僅為告訴人與被告或各該投資人間之民、刑事糾葛,自可循法律途徑解決。被告以揭露告訴人附表二「備註」欄所示個人資料之方式,將前開糾紛訴諸公眾「肉搜」、「起底」告訴人,以達告訴人為人所指責之效果,尚難認屬「增進公共利益」或「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之必要手段。況被告及辯護人未能舉證證明所指公共利益或他人權益之利益,確實大於告訴人個人資料保障之利益,則被告及辯護人此部分辯解,難認可採。

四、綜上所述,被告在各該臉書社團專頁張貼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資料,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規定,其與辯護人所辯均不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二、行為人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數行為,而數行為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倘係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應論以接續犯,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049號判決論旨參照)。經查,被告先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在附表二所示臉書社團專頁所為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各行為,係基於相同之損害告訴人之不法意圖及犯罪目的所為,並於持續密接之時間,及同一社群網站上實施,侵害同一告訴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之一罪。

三、起訴意旨雖未敘及被告張貼附表二編號3所示內有告訴人影像之錄影影片、編號4所示告訴人之個人名片、編號5所示告訴人臉書基本資料首頁擷圖、編號7所示告訴人於爆料公社臉書社團專頁留言擷圖等事實,然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得加以審判,並補充犯罪事實如前。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亦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利用告訴人之個人資料,乃率爾在各該臉書社團專頁上張貼附表二所示資料,將告訴人之個人資料公開予各該臉書社團成員知悉,致告訴人之資訊隱私或自決權受損,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自述家中有年邁母親及未成年子女、曾任職建築師事務所、現開設兩家室內設計公司、收入豐厚,惟目前受疫情影響、高中畢業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本院卷二第291、416頁)。並酌之被告無任何犯罪前科之素行(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425至428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後態度、造成法益侵害程度;告訴人與被告間爭議事件歷程、其等所涉多起民、刑事訴訟、案發後之糾紛狀況、告訴人於偵、審中所陳意見;暨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量刑所為辯論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即被訴加重誹謗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與告訴人因故生有嫌隙,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附表一所示臉書社團專頁,接續發表附表一所示之不實言論,指摘、傳述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之事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條、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105年度台上字第423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5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前開加重誹謗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之指訴、附表一編號1至33所示臉書網站擷圖列印資料等件,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加重誹謗犯行,辯稱:我本於自身受害之親身經歷、其他受害者之受害狀況等事實基礎,發表附表一所示言論,所言均屬實在,並無加重誹謗之犯行等語。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略以:行為人如能證明所發表言論與公共利益有關,且有相當理由確信發表之言論內容應屬真實者,即無誹謗故意。本案告訴人對公眾招攬投資後迭生紛爭,被告所言涉及不特定投資人之權益,顯與公益有關;而被告就其所發表附表一所示言論,均有充足之證據及相當理由確信內容真實,應無誹謗之故意。再者,告訴人在網路上不斷透過各種言論對被告進行抹黑造謠,被告為避免第三人誤信告訴人之言論,乃須對誹謗言論加以回應澄清,益徵被告無誹謗之惡意,是被告所為並不構成加重誹謗罪等語。

四、經查,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至13、15至17、19至33所示時間,在附表一編號1至13、15至17、19至33所示臉書社團專頁,張貼附表一編號1至13、15至17、19至33「起訴書特定之誹謗文字內容」欄所示之文字等情,有各該臉書網站擷圖列印資料附卷可憑(參附表一「臉書網站擷圖列印資料頁碼」欄;關於各該文字之原文相關部分,另整理節錄如同附表編號「原文相關部分」欄所示),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58至59頁、卷二第215至233頁),此部分基礎事實,首堪認定。

五、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針對以言詞或文字、圖畫而誹謗他人名譽者之誹謗罪規定,係為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至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之規定,則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免除檢察官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又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論旨參照)。茲參酌前開規定與司法院解釋意旨,認有關是否課予誹謗罪責之判斷,應有如下之審查基準:

(一)行為人就其發表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至少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主觀上應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倘行為人主觀上無對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之認識,即不成立誹謗罪;惟若無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逕予無中生有、杜撰事實,甚或以情緒化之謾罵字眼,在公共場合為不實之陳述,達於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即非不得以誹謗罪相繩,此與美國於憲法上所發展出的「真正惡意原則」(或稱實質惡意原則、真實惡意原則,actual malice)大致相當。申言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除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實外,尚須主觀上有毀損他人名譽之故意,方具構成要件該當性。若行為人係基於誤信有此事實,而指摘說明其主觀上所誤認之事,縱令該誤認之事已足以毀壞貶低他人在社會上之人格評價,仍因行為人主觀上欠缺毀損他人名譽之犯意,以致其行為與法律所規定之構成要件未盡相符,均難律以行為人該條之罪責,俾符刑罰之謙抑原則。準此,是否成立誹謗罪,首須探究者即為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據以認定有無誹謗之故意。

(二)又言論在學理上,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二者。「事實陳述」始有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因屬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即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而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真正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刑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阻卻違法事由,賦與絕對之保障。質言之,刑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免責事項之「意見表達」,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是就可受公評之事項,縱批評內容用詞遣字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亦應認受憲法之保障,不能以誹謗罪相繩,蓋維護言論自由俾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權衡,顯有較高之價值。而所謂「適當之評論」,並不以行為人是否使用客觀、嚴謹或符合社會禮儀之用語為準,應取決於所依據之事實是否客觀已明、或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又所謂「以善意發表言論」,則以行為人是否以毀損受評論人之名譽為唯一之目的,或兼有維護公共利益之目的為斷。

(三)再則,事實陳述與言論表達在概念上互有流動,本難期涇渭分明,是如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時,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問題,而有「真正惡意原則」之適用。

六、特定言語之客觀涵義及表意人之主觀意思,必須綜合觀察言論之整體脈絡及外在語境,結合該表意行為所根基之背景事實、一般社會之理性客觀認知、經驗法則及表意人所訴求該言論發生之效果等相關情狀而為探求,避免去脈絡化而截取片言隻字,切割與前後語句之相互關聯性及其時空背景,失之片斷致無法窺其全貌,造成判斷上之偏離。是以,妨害名譽案件,不能以鋸箭方式切割行為人陳述之前後脈絡,亦不可將言論自行為人所處情境中抽離,斷章取義而執為入罪之論據,經核:

(一)詳觀被告所發表附表一編號1至13、15至17、19至33「起訴書特定之誹謗文字內容」欄所示文字即言論內容,對照同附表編號「原文相關部分」所載前後文之語意脈絡,被告發表前開言論之主要意旨,係就其與告訴人間因本案房屋承租事宜肇生之交易糾紛,指摘告訴人略以:①告訴人承租本案房屋後欠繳租金;②告訴人遷離本案房屋時,惡意毀損或取去本案房屋內之裝潢、設備;③告訴人諉稱影星關之琳為其代言人,擘劃大餅招攬多數美睫師投資其所經營之美容事業;④某友人曾遭告訴人欠薪,更遭告訴人抹黑為黑道人士;⑤告訴人目前身涉多起民、刑事程序遭調查中等具體之事項;且另本於前開具體指摘事項,夾論夾敘發表自身之意見與評論。

(二)被告所發表之前開言論,依通常社會觀念,顯足以引發一般人對告訴人社會名譽之質疑,肇生毀損自訴人名譽之結果,茲屬灼然。又被告為上開指摘行為之場域,係具多數成員之各該臉書社團專頁,有各該臉書社團專頁網站擷圖可參(他9181卷第39、241、255、269頁),是被告所為上開言論,已足使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自屬散布行為,應認被告確有散布於眾之意圖無訛。

七、關於被告主觀上是否具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有無加重誹謗之故意:

(一)有關被告指摘「告訴人承租本案房屋後欠繳租金」部分:

1、經查,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我於103年至108年4月間為被告員工,擔任香檳公司會計,現已離職。告訴人向被告承租本案房屋後,前1、2個月有按時繳納租金,後來沒有按時給付。被告有向告訴人催討租金,但告訴人就是一直拖延,後來有1次過期拖了很久後有給,但到最後階段之部分就都沒有給。告訴人雖然沒有按時繳租金,但欠租期間還是繼續在本案房屋內營業等語(本院卷一第177至178、180頁)。

2、前開證人丙○○之證述,核與被告與告訴人間iMessag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顯示:「(107年2月15日)【被告】這位老闆,新年快樂!你還是失信了喔,無言……如果你是我,你的脾氣應該沒辦法忍受這樣的事情!(107年2月26日)【告訴人】等等回電,我旁有人。【被告】租金沒收到喔!你要拿現金給我們嗎?我做了一個租金收付群組,再麻煩你加入。【告訴人】好,等我一下,你先別不悅,我可以罰。【被告】真的!我好像遇到詐騙集團喔!(107年2月27日)【被告】結果還是沒收到你的電話,是不是我是單親媽媽看起來比較好說話,比較容易可以被說話不算話,容易欺負呀!如果這種狀況會一直下去,我實在沒辦法跟這樣一直這樣說話不算話,沒信用的人跟關係繼續合作下去!你似乎看不到我的誠意跟真誠,這次就算我倒霉,是我看錯了人!你如果真的付不出租金,那就請你月底前離開吧!這樣下去也是我也只是在替你抬轎,還要幫你付租金,實在一點意義都沒有了!(107年5月25日)【被告】老楊!看到你又開了兩家店,真是有錢人來著!那拜託你,我們的租押金可以不要拖嗎?請問老楊,我們真的跟你收租押金實在很辛苦!如果您真的繳租金那麼辛苦,是不是要提前跟我們解約呢?(107年5月29日)【被告】請問我們今天收的到房租嗎?老楊,我們真的要跟你準時收租押金實在很辛苦!如果您真的有財務問題,真的沒辦法如期繳租金跟押金,那是不是就提前跟我們解約呢?那也方便我們可以提早再做別的打算呀?到底?請給個交代?你們是撐的了,還是撐不了?(107年5月30日)如果明天5/

31、3:30前你們還是付不出來房租來,對此事也沒有任何回應或感到抱歉,看來是真的沒有能力履行我們的合約內容,也要直接影響到我的票據信用了!這個月你們不付沒關係,可用一個月的押金補上。請問你們既然已經沒有履行合約的能力,那是不是大家就來提早終止合約?這樣對大家都好,你們可以再去找更適合你們租金成本跟經營的好地方,而也可以讓我們這邊提早趕快找新的房客,大家能好聚好散,我們也不用再這樣不安定跟煩惱!謝謝!」大致相符(審訴字卷第211至214頁),堪認告訴人於承租本案房屋期間,確實多次拖延或欠繳租金,而被告指摘「告訴人承租本案房屋後欠繳租金」一事,並無不實之處。被告既係指摘真實之事項,且本於其親身經歷,主觀上亦有相當理由得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即無加重誹謗告訴人之故意。

(二)有關被告指摘「告訴人遷離本案房屋時,惡意毀損或取去本案房屋內之裝潢、設備」部分:

1、經查,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告訴人於107年7月3日,僱人至本案房屋拆除屋內之裝潢、設備,當時電腦主機、POS機台、還有一些美容儀器、材料全部不見了,店內變得空空的。因被告事前完全不知道這些事,故當時還有報警等語(本院卷一第179至180、182、185頁)。而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我確實有將本案房屋內部裝潢、設備拆除,也有拿走電腦、POS系統,因被告係將店面頂讓給我,我理應取得本案房屋內全部硬體設備、裝潢之所有權,故我在結束營業時,要將本案房屋恢復成毛胚屋狀況等語(本院卷一第336至340、354、356至357、360至361頁)。佐之被告於偵查中所提本案房屋107年7月3日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照片,該屋屋內之裝潢、設備確有遭拆除、取走之情形(臺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4366號卷第55至65頁),堪認告訴人於遷離本案房屋時,確有於未經知會被告情形下,拆除或取走本案房屋內之裝潢、設備情事。

2、次查,告訴人承租本案房屋時,屋內原置有香檳公司所提供之美容美睫相關裝潢、設備等情,有本案租賃契約所附租賃範圍示意圖可參(他9181卷第30頁),且為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在案(本院卷一第336至340頁)。有關告訴人是否因與被告簽署本案租賃契約、本案股權轉讓同意書,即取得本案房屋內裝潢、設備之所有權一節,告訴人雖一再主張其因與被告間具「頂讓」法律關係,故已取得本案房屋內全部裝潢、設備之所有權云云。然查:

(1)詳觀開花睫果公司與香檳公司於107年1月3日簽署之本案股權轉讓同意書,其上僅約定開花睫果公司將在本案房屋開設「開花睫果延吉店」,並將「開花睫果延吉店20%股份」轉讓於香檳公司(他9181卷第21至24頁)。而開花睫果公司、香檳公司簽署之本案租賃契約,其中第1.2、1.3、

6.3、6.4條亦僅約定:「租賃物地址: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左半部全室」、「租賃範圍:如附件紅框處,實際使用約32坪」、「房屋有改裝設施之必要,乙方【即開花睫果公司】應經甲方【即香檳公司】同意,始得依相關法令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之結構安全」、「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房屋,如違反此項義務,致房屋毀損或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他9181卷第25至30頁),絲毫未就本案房屋內香檳公司所提供之既存裝潢、設備所有權是否移轉開花睫果公司有所約定。

(2)審酌本案租賃契約、股權轉讓同意書均具商事契約之性質,而香檳公司、開花睫果公司均為企業法人,具有相當之締約能力,且告訴人、被告均經營商業,亦有相當之交易及社會經驗;又香檳公司原從事美睫美容事業,衡情其留存於本案房屋內裝潢、設備之價值應非微薄。果若契約雙方確有「香檳公司願將本案房屋內裝潢、設備所有權,全數移轉於開花睫果公司」之真意,殊無於兩造間所簽署之各該契約未置一詞、毫未約定之理。是自本案租賃契約、股權轉讓同意書之契約內容形式以觀,本案房屋內原有香檳公司之裝潢、設備,應僅屬承租標的物之一部(即本案房屋之附屬設施或設備),尚無所有權已合意移轉開花睫果公司之情形,堪認被告辯稱:我認為本案房屋內之原有裝潢、設備均仍屬香檳公司所有,告訴人並無毀損或取走之權利等語,尚非全然無據。

3、準此,被告主觀上既確信香檳公司為本案房屋內原有裝潢、設備之所有人,而告訴人於遷離本案房屋時,亦確有未知會被告下,拆除或取走本案房屋內裝潢、設備之行為,則被告就其指摘「告訴人遷離本案房屋時,惡意毀損或取去本案房屋內之裝潢、設備」等節,主觀上應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並非逕予無中生有、杜撰事實而為不實之陳述,難認被告有對其此部分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之認識,而具加重誹謗告訴人之故意。

(三)有關被告指摘「告訴人諉稱影星關之琳為其代言人,擘劃大餅招攬多數美睫師投資其所經營之美容事業」部分:

1、經查,證人丁○○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告訴人曾向我、案外人尤佳琪、蔡宛爭、陳姿雅、莊惠雯等多數美睫師招攬投資美容店,聲稱影星關之琳為其所經營之沃美肌膚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沃美公司)之代言人、其在美容領域能力很好、認識諸多藝人、預計快速展店至10家店、其岳父與大陸地區大連山河集團有往來,將來產品可在兩岸間暢行無阻等詞。我有投資告訴人100萬元,但後來沒有開店,錢沒有拿回來,我也沒拿到任何收益。告訴人原本聲稱生意不好,希望可以給他時間慢慢還款,後來竟避不見面。我所知大約有10名同行投資告訴人,大約於106年間,因太多同行上當了,我們就一起將此事貼在美睫相關之臉書群組,大家互相聯繫後,發現有聊過的都沒有拿回投資本金,遂均對告訴人提起吸金、詐欺等告訴。我有口頭對被告說過告訴人對我詐欺、吸金之事,我與陳姿雅、蔡宛爭、莊惠雯等人也會與被告討論受害經過,故被告非常清楚我們的受害經過與詳情等語(本院卷一第168至196頁),核與告訴人所製作聲稱或暗示關之琳為代言人之文宣資料、告訴人所製作內載有「年度最低營收保證600萬元」之「開花睫果加盟辦法」文件、告訴人與證人丁○○間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件相符(審訴卷第79至82、125至133頁、本院卷一第171、334頁),堪認前開證人丁○○所證告訴人招攬投資之方式及渠與告訴人間投資糾紛之歷程,應屬信實。

2、然查,影星關之琳並非沃美公司之代言人,為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在案(本院卷一第344頁),並經中天新聞台記者向關之琳共同成立之「RK Beauty」保養品事業查證明確(參相關查證對話紀錄擷圖,審訴字卷第181至183頁)。而告訴人於106年12月20日向被告招攬投資時,除傳送個人名片、公司介紹影片外,亦同時傳送「關之琳出席代言影片」之連結取信被告,茲有告訴人與被告間iMessag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可參(他9181卷第299頁)。復參諸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另證稱:我在與被告簽約過程中,的確有提到關之琳,這是因為在洽談合作階段,要表示自己人脈及代理能力等語(本院卷一第352至353頁),堪認被告指摘「告訴人諉稱影星關之琳為代言人,招攬他人投資」等節,確有相當之事實根據。

3、再則,觀諸告訴人經營之沃美公司或開花睫果公司與證人丁○○、尤佳琪、蔡宛爭、陳姿雅間,因招募投資所締結之「選擇權協議書」及相關匯款單據,告訴人招攬各該美睫師投資之內容,係由證人丁○○、尤佳琪、蔡宛爭、陳姿雅以「融資」名義依序給付約定金額於沃美公司或開花睫果公司,期限屆至後,可選擇將出資轉換為沃美公司或開花睫果公司之特別股,若不願轉換,亦可取回出資金額110%(審訴字卷第139至154、171至173頁)。然告訴人迄未清償本金或交付利潤於丁○○、尤佳琪、蔡宛爭、陳姿雅等人,為其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在案(本院卷一第334、343至344頁),堪認被告指摘「告訴人擘劃大餅招攬多數美睫師投資其所經營之美容事業」等節,亦有相當之事實基礎。

4、依前開事證以觀,被告主觀上既有相當理由確信所指摘「告訴人諉稱影星關之琳為其代言人,擘劃大餅招攬多數美睫師投資其所經營之美容事業」之事項為真實,並非逕予無中生有、杜撰事實而為不實之陳述,即難認被告對此有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之認識,而具加重誹謗告訴人之故意。

(四)有關被告指摘「某友人曾遭告訴人欠薪,更遭告訴人抹黑為黑道人士」部分:

1、經查,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我曾在告訴人公司上班,告訴人欠我2個月薪水,我有向告訴人追討,但是告訴人就是一直拖欠。告訴人在工作上經常不付員工薪水,也經常以要付員工薪水為由向我先生尹晟龢拿錢,但員工都反映沒有收到全部薪資,有員工甚至打電話向我哭訴。告訴人曾打電話至我先生公司,向公司客服人員聲稱我先生與黑道有勾結,更指控我先生要搶他公司,這些是我親身發生之事。在被告與告訴人發生欠租糾紛後,我與被告因具類似受害經歷才認識,我有將這些事情告知被告等語(本院卷一第243至252頁)。

2、依前開證人乙○○之證述,復佐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述:證人乙○○向我轉述欠薪等情事之際,還有給我看當時訴訟中之資料及照片。因我遭欠租與證人乙○○遭欠薪之受害情節雷同,且證人乙○○、尹晟龢不會無故對告訴人提告,因此我相信證人乙○○轉述之事項為真等語(本院卷二第290頁),核與一般經驗與論理法則並無違背,被告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指摘「某友人曾遭告訴人欠薪,更遭告訴人抹黑為黑道人士」為真實,並非逕予無中生有、杜撰事實而為不實之陳述,難認被告主觀上有對其此部分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之認識,而具加重誹謗告訴人之故意。

(五)有關被告指摘「告訴人目前身涉多起民、刑事程序遭調查中」部分:

1、經查,告訴人因與尹晟龢發生投資糾紛,於106年3月31日前某時,遭尹晟龢提告詐欺告訴等情,經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本院卷一第243頁),且有臺北地檢署106年3月31日甲○泰玉106立5691字第25048號通知可憑(本院卷二第243頁)。而乙○○另於106年12月14日前某時對告訴人提起妨害名譽告訴,亦經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在案(本院卷一第243至244頁),並有臺北地檢署106年12月14日傳票在卷可參(本院卷二第245頁)。又陳姿雅與告訴人間因告訴人招募投資發生糾紛,乃於107年5月31日具狀向臺北地檢署提出違反銀行法不法吸金、詐欺、加重誹謗之告訴,有陳姿雅刑事告訴狀在卷可憑(本院卷二第247至255頁)。而被告、證人丁○○、尤佳琪、蔡宛爭因與告訴人間之投資糾紛,於107年7月20日向臺北地檢署對告訴人等具狀提起違反銀行法不法吸金、詐欺、強盜、毀損、妨害名譽等告訴等情,亦有其等刑事告訴狀存卷足參(本院卷二第257至269頁)。

2、依上開客觀證據,並佐以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自承:當時我與尹晟龢有民事訴訟在進行中等語(本院卷一第354頁),足認告訴人確遭多人提起刑事告訴,且與尹晟龢因民事紛爭涉訟,則被告指摘「告訴人目前身涉多起民、刑事程序遭調查中」之事,並無不實之處。被告既係指摘真實之事項,且主觀上亦有相當理由得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即無加重誹謗告訴人之故意。

(六)依上(一)至(五)說明,有關被告指摘:告訴人承租本案房屋後欠繳租金;告訴人遷離本案房屋時,惡意毀損或取去本案房屋內之裝潢、設備;告訴人諉稱影星關之琳為其代言人,擘劃大餅招攬多數美睫師投資其所經營之美容事業;某友人曾遭告訴人欠薪,更遭告訴人抹黑為黑道人士;告訴人目前身涉多起民、刑事程序遭調查中等具體事項,就「事實陳述」面向而言,顯有所本,主要事實脈絡與相關事證並無不符,縱與告訴人認知之事實不合,或其細節稍有未盡一致之處,然並非憑空杜撰、無中生有而虛捏事實,被告主觀上均有相當理由得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並無加重誹謗告訴人之故意。又告訴人開設沃美公司、開花睫果公司,經營事業且對外招募投資,就其公司治理、商業誠信等,對於投資人、股東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息息相關,果若有涉及吸金、詐欺之不法情事,對於金融交易秩序亦影響甚鉅,則有關告訴人前開交易糾紛及所涉民刑事案件,當非單純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毫無關聯。準此,被告主觀上認其所指摘或傳述之內容非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且其具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復有前開相關證據佐證所述非虛,即非具真正惡意,主觀上應無加重誹謗之故意,甚屬明確。

(七)再則,就「意見表達」層面而言,被告雖確以附表一編號1至13、15至17、19至33所示言論,夾論夾敘對告訴人為嚴厲指摘。然告訴人開設公司、經營事業且對外招募投資,就其公司治理、商業誠信等,對於投資人、股東、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息息相關,已如前述,前開事項實具有相當之公益性而屬可受公評之事。是被告發表附表一編號1至1

3、15至17、19至33所示言論雖屬負面評價,且其用詞尖酸刻薄、不留情面,足使告訴人感到不快而影響其名譽,亦不得因此認被告係以損害告訴人名譽為唯一目的。又被告之言論並非純粹無端謾罵、專以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為目的,且與其所據事實具有緊密關聯性,核未超出適當評論範圍,則被告所言既兼有明確公益考量之合理關聯,自可認係非出於惡意且屬合理之評論。

(八)職此,關於附表一編號1至13、15至17、19至33所示言論,就「事實陳述」面向而言,被告主觀上認其所指摘或傳述之內容非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且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即非具有真正惡意,而無加重誹謗故意;就「意見表達」層次而言,被告所言兼有明確公益考量之合理關聯,自可認係對可受公評之事為合理之評論,依前揭說明及刑法第311條第3款之明文規定,均不應以加重誹謗罪責相繩,俾符刑罰之謙抑原則。至附表一編號14、18部分,分別屬臉書帳號「Joanne Tsai」、「邱文翎」、「Yang Mizkosi」、「賴俊吉」之人所發表之言論,並非被告所為,顯不得就此部分對被告論以加重誹謗罪。

七、綜上所述,本案公訴人所提前揭證據,尚不足使本院確信被告有被訴加重誹謗之犯行,被告該部分犯罪即屬不能證明,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開經論罪科刑之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建鈺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秀濤、王巧玲、趙維琦、鄭雅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涂光慧法 官 劉庭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傳穎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臉書社團專頁 張貼時間 起訴書特定之誹謗文字內容(即起訴書附表一部分) 原文相關部分(節錄) 臉書網站擷圖列印資料頁碼 1 光復店Beauty salon 107年6月17日 …既然沒錢就請離開就好,…那麼厚臉皮,賴皮在別人的店面,還敢做生意還完全不會不好意思! …真的有臉皮那麼厚嗎?… …請問還有別的跟我相同問題的受害者嗎?… 開花睫果光復店! 你們已經沒繳房租了,完全沒有合約精神跟沒信用,已經讓我二房東要幫著你們繳租金及造成我的負擔跟損失了,既然沒錢就請離開就好,還硬要賴在別人的房子跟物業裡,還不退還房屋,我是完全不知道為什麼會那麼厚臉皮,賴皮在別人的店面,還敢做生意還完全不會不好意思! …這樣躲著不處理,還賴在別人的店裡營業,真的都不會覺得不好意思嗎?真的有臉皮那麼厚嗎?當初說的好聽,有本事有能力又聰明,還有很多很有錢的金主會支持跟很厲害的營收獲利,還要搞加盟,還讓我去違約別的穩定的房客,再來租給你們,結果變成這樣,我是遇到詐騙集團了嗎?我是被騙了嗎?覺得這樣的做事方式太誇張了! …另外更奇怪的事是,已經沒錢繳這邊的房租了,卻還能一直開別的店,更讓人覺得不可思議跟匪夷所思! 你們開花睫果台北光復店的房東,請問還有別的跟我相同問題的受害者嗎?請聯繫我! 他9181卷第39頁 2 光復店Beauty salon 107年6月21日 …做賊的喊抓則賊粉,顛倒是非到…完全就是喧賓奪主+侵占,… …他就是繳不出來一直躲! …他編這個故事毀謗我,真是莫須有到一個不行,我沒告他毀謗真是太對不起他了! …,所以用大餅吸引我… …這位先生的行為才明顯的是 詐欺/毀謗/侵佔/毀損商譽/公然背信。他這樣誇張的亂七八糟編故事,我不找律師告他,我也真是太對不起自己了! 我的天呀,我是開花結果光復店的房東! 這才是真的典型的做賊的喊抓則賊粉,顛倒是非到一個不行,編故事到一個讓我不可置性的地步!滿口胡說八道,我的重點只是要跟他要房租而己,他沒錢給才會有這些事,我才不想自己營業勒!他真是一個亂七八糟到一個不行的人,我跟他一點都不熟,最好他跟我熟到知道我的事啦!我的媽呀,完全就是喧賓奪主+侵占,怎麼那麼會編呀! 一. 他捫就是營運不起來,租金才會付不出來的,說我動腦筋到他的店上+我有什麼新的金主要投資,根本是亂說要一通,我根本對再營運美容一點興趣都沒有,更不會想害我的朋友來陪我經營這裡,現在我就是單純的想要好好當我的二房東,我真想有個穩定的租客,付的出租金,不要給我繳租的麻煩跟讓我催租的困擾就好,我跟楊政 瑋 的重點就只有,要請他缴出租金而已!他就是繳不出來一直躲! 二. 懶人美容投資800萬,三年虧損600萬,+這四年營運期的租金我也就付700萬給房東了,我全部懶人美容的股東的股東加起來的投資金額是280萬,沒有再多出一毛錢,其他全部是我出的,我們有股東名冊,我更是有憑又有據有支出明細,他說的兩輪股東那裡來的?不歡而散在那裡?我的股東有李玉雪/陳媽/Sammi,到目前都是我的朋友,我們這兩天還都在一起吃飯喝兩杯,我更能請他們出來作證!他編這個故事毀謗我,真是莫須有到一個不行,我沒告他毀謗真是太對不起他了! 三. 他想要盤下我的店,他沒有88萬,所以用大餅吸引我,所以不用拿錢出來頂讓,然後他來營運純付房租,還要找我投資他未來要開的店,然後因為他沒有錢頂讓我的店,就用給我光復店20%營運的紅利股份,補給我沒有頂讓金收入的部分,他叫我去店裡消費不用錢,讓他招待,其實我才去做三次課程三次,金額是7萬元,我到底是做了什麼黃金課程要七萬塊! …… 七. 去年我懶人美容穩定的房客是事實,他們至少租了至少一年,繳租穩定,但為了楊政 瑋 開花結果的來承租,違約她們的違約金+退款15萬還是我先付的,楊政 瑋 說要幫忙付一半,最後還是找了一大堆千托的理由,只付了1.8萬! 八. 這位先生的行為才明顯的是 詐欺/毀謗/侵佔/毀損商譽/公然背信,他這樣誇張的亂七八糟編故事,我不找律師告他,我也真是太對不起自己了! 他9181卷第39至40頁 3 光復店Beauty salon 107年6月21日 跟我一樣的受害者! 那位楊老闆很壞。… 我台灣的朋友,去年幫他公司工作,他沒婦人家薪水。還說他不怕被告超壞的 被告發文:「跟我一樣的受害者」,並張貼對話紀錄擷圖,內容如下: A:那位楊老闆很壞。你不可以輸。 B:妳認識他嗎? A:是的 B:我實在沒遇過這樣誇張的人/他真的很誇張 A:我台灣的朋友,去年幫他公司工作,他沒婦人家薪水。還說他不怕被告超壞的 B:我會告他/已經在處理了 他9181卷第41頁 4 光復店Beauty salon 107年6月21日 開花睫果楊先生已經被多個民事債務與刑事詐欺案件調查,… …合理化不還你東西 …他在法官面前還是很敢講謊話 說謊老鳥 他在黑你,… 我朋友也是被他亂編故事抹黑,說他跟黑道有掛勾,要搶他的公司。超有想像力的。 被告發文:「跟我一樣的受害者」,並張貼對話紀錄擷圖,內容如下: A:開花睫果楊先生已經被多個民事債務與刑事詐欺案件調查,如果您需要相關法律諮詢,歡迎進一步與我聯絡。 …… A:然後就合理化不還你東西 …… B:他沒有良心的+臉皮厚翻了+完全不會不好意思! A:完全同意,他在法官前面還是很敢講謊話/我也是傻眼/但重點是為什麼他員工還敢在裡面上班啊?/好好奇 B:說謊老鳥/我才是超級納悶,不知道ㄟ呀 A:洗腦超級成功 …… A:他在黑你,還講的跟真的一樣。那到底房租給不給 B:就是不給呀, 哈 A:他那麼壞,說的你好像才是壞人一樣。你不要好心報警吧。找律師告他。 B:我跟我的會計看完他編的這些故事,其實我們都快笑死了 A:我朋友也是被他亂編故事抹黑,說他跟黑道有掛勾,要搶他的公司。超有想像力的。 他9181卷第42至43頁 5 美睫新手技術交流討論區 107年6月27日 #店差一點被騙走了 #做賊的喊抓賊… #還把我的電腦跟POS系統跟客戶資料搬走 …,還賴在我的店裡對外招生+營業 …,做這些小動作實在是太小人了呀! 希望有跟我一樣的受害者跟我聯絡,一起來抵制這樣坑殺別人的物業跟資產的人,… #想頂讓店的人請注意 #店差一點被騙走了 #開花睫果/花睫果 #做賊的喊抓賊 黑白說一通 #還把我的電腦跟POS系統跟客戶資料搬走 Hi 謝謝版主借公告,讓我爆料: 我是有一個美睫品牌 開花睫果/花睫果 光復店的二房東 去年12月底,我在這裡美容/美睫頂店網Po文,要頂讓我的懶人美容店88萬,然後他們的老闆楊政 瑋 找上我,說要頂讓我的店,他告訴我他的公司/沃美生技/是有很多品牌的代理權的公司,他是老闆+有關之琳代言+他舉辦了大型美睫秀之類的文跟影片! …… 然後他的計畫是他要拓很多點跟找人加盟,所以我們店他先跟我用租的13萬,他的營收淨利預估40萬,然後用給我開花睫果光復店20%的分紅讓渡書處理我的88萬頂讓金 結果事實上當然我是完全沒收到半毛分紅+押金也只收到一半而已+租金沒有一個月準時給我們+到今天6/28已經兩期租金沒有給我們了,還賴在我的店裡對外招生+營業 …… 這兩天我把我的冷氣拆了,冷氣是我買的,他竟然還想裝回來,還對警察說冷氣是他裝的,真是臉皮厚到讓我嚇到跟匪夷所思! 昨天他們終於來搬東西了,但走之後竟然把整間店的燈打開,到現在還開著,故意要24小時浪費我們的電費,做這些小動作實在是太小人了呀! 希望有跟我一樣的受害者跟我聯絡,一起來抵制這樣坑殺別人的物業跟資產的人,還完全不會不好意思的人! …… 他9181卷第255頁 6 美睫新手技術交流討論區 107年6月27日 他在黑你,… 他那麼壞,說的你好像才是壞人一樣。… 我朋友也是被他亂編故事抹黑,說他跟黑道有掛勾,要搶他的公司。… 被告張貼對話紀錄擷圖,內容如下: A:他在黑你,還講的跟真的一樣。那到底房租給不給 B:就是不給呀,哈 A:他那麼壞,說的你好像才是壞人一樣。你不要好心報警吧。找律師告他。 B:我跟我的會計看完他編的這些故事,其實我們都快笑死了 A:我朋友也是被他亂編故事抹黑,說他跟黑道有掛勾,要搶他的公司。超有想像力的。 他9181卷第256頁 7 美睫新手技術交流討論區 107年6月27日 開花睫果楊先生已經被多個民事債務與刑事詐欺案件調查,… 被告張貼對話紀錄擷圖,內容如下: A:開花睫果楊先生已經被多個民事債務與刑事詐欺案件調查,如果您需要相關法律諮詢,歡迎進一步與我聯絡。 他9181卷第256頁 8 爆料公社 107年6月28日 他在黑你,… 他那麼壞,說的你好像才是壞人一樣。你不要好心報警吧。找律師告他。 被告張貼對話紀錄擷圖,內容如下: A:他在黑你,還講的跟真的一樣。那到底房租給不給 B:就是不給呀,哈 A:他那麼壞,說的你好像才是壞人一樣。你不要好心報警吧。找律師告他。 B:我跟我的會計看完他編的這些故事,其實我們都快笑死了 A:我朋友也是被他亂編故事抹黑,說他跟黑道有掛勾,要搶他的公司。超有想像力的。 他9181卷第238至239頁 9 爆料公社 107年6月28日 開花睫果楊先生已經被多個民事債務與刑事詐欺案件調查,如果您需要相關法律諮詢,歡迎進一步與我聯絡。 被告張貼對話紀錄擷圖,內容如下: A:開花睫果楊先生已經被多個民事債務與刑事詐欺案件調查,如果您需要相關法律諮詢,歡迎進一步與我聯絡。 他9181卷第238至239頁 10 美睫美甲店面頂讓盤讓分租社團 107年6月29日 #店差一點被騙走了 #做賊的喊抓賊 …真是臉皮厚到讓我嚇到跟匪夷所思! …,做這些小動作實在是太小人了呀! #想頂讓店的人請注意 #店差一點被騙走了 #現在是被砸了, 然後楊政瑋還在那偷偷笑 #開花睫果/花睫果 #做賊的喊抓賊, 黑白說一通 #還把我的電腦跟POS系統跟客戶資料搬走 Hi 謝謝版主借公告,讓我爆料: 我是有一個美睫品牌開花睫果/花睫果光復店的二房東 去年12月底,我在這裡美容/美睫頂店網Po文,要頂讓我的懶人美容店88萬,然後他們的老闆楊政瑋 找上我,說要頂讓我的店,他告訴我他的公司/沃美生技/是有很多品牌的代理權的公司,他是老闆+有關之琳代言+他舉辦了大型美睫秀之類的文跟影片! …… 然後他的計畫是他要拓很多點跟找人加盟,所以我們店他先跟我用租的13萬,他的營收淨利預估40萬,然後用給我開花睫果光復店20%的分紅讓渡書處理我的88萬頂讓金 結果事實上當然我是完全沒收到半毛分紅+押金也只收到一半而已+租金沒有一個月準時給我們+到今天6/28已經兩期租金沒有給我們了,還賴在我的店裡對外招生+營業 …… 這兩天我把我的冷氣拆了,冷氣是我買的,他竟然還想裝回來,還對警察說冷氣是他裝的,真是臉皮厚到讓我嚇到跟匪夷所思! 昨天他們終於來搬東西了,但走之後竟然把整間店的燈打開,到現在還開著,故意要24小時浪費我們的電費,做這些小動作實在是太小人了呀! 希望有跟我一樣的受害者跟我聯絡,一起來抵制這樣坑殺別人的物業跟資產的人,還完全不會不好意思的人! …… 他9181卷第269頁 11 美睫美甲店面頂讓盤讓分租社團 107年6月29日 他在黑你,… 他那麼壞,說的你好像才是壞人一樣。… 我朋友也是被他亂編故事抹黑,說他跟黑道有掛勾,要搶他的公司。… 被告張貼對話紀錄擷圖,內容如下: A:他在黑你,還講的跟真的一樣。那到底房租給不給 B:就是不給呀,哈 A:他那麼壞,說的你好像才是壞人一樣。你不要好心報警吧。找律師告他。 B:我跟我的會計看完他編的這些故事,其實我們都快笑死了 A:我朋友也是被他亂編故事抹黑,說他跟黑道有掛勾,要搶他的公司。超有想像力的。 他9181卷第270頁 12 美睫美甲店面頂讓盤讓分租社團 107年6月29日 開花睫果楊先生已經被多個民事債務與刑事詐欺案件調查,… 被告張貼對話紀錄擷圖,內容如下: A:開花睫果楊先生已經被多個民事債務與刑事詐欺案件調查,如果您需要相關法律諮詢,歡迎進一步與我聯絡。 他9181卷第270頁 13 美睫美甲店面頂讓盤讓分租社團 107年6月29日 …他有黑社會背景嗎?… 【被告】:請問妳們有人認識他嗎?知道他的背景嗎?他有黑社會背景嗎?為何敢做這些不合法事! 他9181卷第271頁 14 美睫美甲店面頂讓盤讓分租社團 107年6月29日 【Joanne Tsai】去爆料公社免它人再受騙(害) 【邱文翎】前幾天還看他在這裡說的義正嚴詞… 【Yang Mizkosi】如果沒做虧心事,又何必把群組解散? 【Joanne Tsai】:去爆料公社免它人再受騙(害) 【被告】:有喔!我還有找壹週刊了! 【邱文翎】:前幾天還看他在這裡說的義正嚴詞,結果,嘖嘖嘖!!!人不可貌相 【潘婷】:難怪他最近把群組解散 【Yang Mizkosi】如果沒做虧心事,又何必把群組解散? 【被告】:是什麼群組呀? 他9181卷第271頁 15 美睫新手技術交流討論區 107年7月2日 #這個人沒有王法到了極點/強盜+侵佔+偷竊行為 #騙不到別人的店就毀了它! #…,助紂為孽! …… #美睫美甲美容圈的超級垃圾 #這個人沒有王法到了極點/強盜+侵佔+偷竊行為 #開花睫果/花結果/沃美生技/楊政 瑋 #法律竟然不能保障我們受害者 #騙不到別人的店就毀了它! #惡房客楊政 瑋 竟敢拆了我的店 #還有把我的傢俱設備材料全部偷走了載到開花睫果台中店使用 #這輩子沒遇過這麼惡劣的人 #800萬快五年的心血兩個小時全毀了 #我會用盡我全部的力量讓你被關 #希望不要再有人受害了 , 拜託拜託 #最誇張的事還有一些不知道狀況的人一直在幫他做壞事,助紂為孽! #我損失的是錢財 #楊政 瑋 損失的是完全扭曲的人格跟行為,他的家人一定會為了他感到羞愧跟丟臉 他9181卷第259頁 16 光復店Beauty salon 107年7月2日 #侵佔還大言不慚 #欠租還滿口胡說八道 #如果還有其他受害者一定要團結! #敢隨便胡說八道信口開河毀謗人就不要遇到不怕事的人,嘴壞遲早一天一定會有報應的! #美睫美甲美容頂讓主看過來 #開花睫果/花睫果光復店 #侵占還大言不慚 #欠租還滿口胡說八道 #如雪球般越滾越大 #如果還有其他受害者一定要團結! #敢隨便胡說八道信口開河毀謗人就不要遇到不怕事的人,嘴壞遲早一天一定會有報應的! #這個人要好好讓大家認識! 他9181卷第275頁 17 爆料公社 107年7月3日 #要請欠租房客離開然後店就被砸爛了 #奪不成別人的店就毀滅它 #美睫美甲美容圈的超級壞人 #這個人沒有王法到了極點/強盜+侵佔+偷竊行為 #騙不到別人的店就毀了它! #還有把我的傢俱設備材料全部偷走了 #這輩子沒遇過這麼惡劣的人 #楊政緯 損失的是完全扭曲的人格跟行為他的家人一定會為了他感到羞愧跟丟臉 #…請幫幫我起底他到底是何方神聖呀 #要請欠租房客離開然後店就被砸爛了 #媒體報導後12小時內俠怨報復 #開花睫果/花睫果/沃美CEO/楊政瑋 #奪不成別人的店 就毀滅它 #關之琳是代言人 懶人美容光復店 事情經過 …… 房客的回覆 …… 今天房客就把店拆了 新聞報導 …… #美睫美甲美容圈的超級壞人 #這個人沒有王法到了極點/強盜+侵佔+偷竊行為 #開花睫果/花結果/沃美生技/楊政 瑋 #騙不到別人的店就毀了它! #美睫美甲美容圈的超級垃圾 #這個人沒有王法到了極點/強盜+侵佔+偷竊行為 #開花睫果/花結果/沃美生技/楊政 瑋 #法律竟然不能保障我們受害者 #騙不到別人的店就毀了它! #惡房客楊政 瑋 竟敢拆了我的店 #還有把我的傢俱設備材料全部偷走了載到開花睫果台中店使用 #這輩子沒遇過這麼惡劣的人 #800萬快五年的心血兩個小時全毀了 #我會用盡我全部的力量讓你被關 #希望不要再有人受害了,拜託拜託 #最誇張的事還有一些不知道狀況的人一直在幫他做壞事,助紂為孽! #妳們幫他一起毀滅我的人,我也一定告到底! #我損失的是錢財 #楊政 瑋 損失的是完全扭曲的人格跟行為,他的家人一定會為了他感到羞愧跟丟臉 #請問你們有人認識他嗎?知道他是什麼背景嗎?為何做這些犯法的事都不怕?請幫幫我起底他到底是何方神聖呀!私訊我!謝謝! 他9181卷第241頁 18 爆料公社 107年7月3日 【賴俊吉】這種敗類,該處以極刑 【賴俊吉】:人民的憤怒(爆炸貼圖),這種敗類,該處以極刑 他9181卷第244頁 19 爆料公社 107年7月3日 他不爽沒有門面繼續騙人錢投資。就把我店砸了 …… 【被告】:哈哈,如果沒判這種人有罪。那我覺得壞人做什麼事都沒差了(哭臉貼圖)(哭臉貼圖)(哭臉貼圖) 【Chen Chia Huang】:那些是房客裝潢的嗎???不然他們怎麼敢,會構成毀損罪,還要賠償 【被告】:全部都是我裝潢的我叫蘇子怡,我的公司是香檳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我把我不想做的店租給他四個多月而已,他後來付不出房租了,還瞎掰說這家店是他頂讓來的那請他貼頂讓合約來給我聽聽?我跟他要房租要不到,就要請他離開,他不爽沒有門面繼續騙人錢投資,就把我店砸了,這家店他來租的時候,我連垃圾桶、衛生紙、馬桶刷鉛筆、橡皮擦、美甲美睫美容用品、全部的生財器具都留給他用,結果還被人忘恩負義,還拿來胡編一堆莫須有故事真是惡劣極致翻了的一個人… 他9181卷第245頁 20 美睫美甲店面頂讓盤讓分租社團 107年7月3日 #美睫美甲美容圈的超級垃圾 #這個人沒有王法到了極點/強盜+侵佔+偷竊行為 #騙不到別人的店就毀了它! #還有把我的傢俱設備材料全部偷走了載到開花睫果台中店使用 #這輩子沒遇過這麼惡劣的人 #希望不要再有人受害了… #最誇張的事還有一些不知道狀況的人一直在幫他做壞事,助紂為孽! #戊○ ○ 損失的是完全扭曲的人格跟行為他的家人一定會為了他感到羞愧跟丟臉 #…有黑社會的背景嗎?為何做這些犯法的事都不怕?… …… #美睫美甲美容圈的超級垃圾 #這個人沒有王法到了極點/強盜+侵佔+偷竊行為 #開花睫果/花結果/沃美生技/楊政瑋 #法律竟然不能保障我們受害者 #騙不到別人的店就毀了它! #惡房客楊政瑋 竟敢拆了我的店 #還有把我的傢俱設備材料全部偷走了載到開花睫果台中店使用 #這輩子沒遇過這麼惡劣的人 #800萬快五年的心血兩個小時全毀了 #我會用盡我全部的力量讓你被關 #希望不要再有人受害了 , 拜託拜託 #最誇張的事還有一些不知道狀況的人一直在幫他做壞事,助紂為孽! #我損失的是錢財 #楊政瑋 損失的是完全扭曲的人格跟行為,他的家人一定會為了他感到羞愧跟丟臉 #請問你們有人認識他嗎?知道他是什麼背景嗎?還是有黑社會的背景嗎?為何做這些犯法的事都不怕?請幫幫我起底他到底是何方神獸呀! 他9181卷第273頁 21 光復店Beauty salon 107年7月3日 #這位惡房客俠怨報復 #奪不成別人的店就毀滅它 #美睫美甲美容圈的超級沒天良 #這個人沒有王法到了極點 #強盜+毀損+背信+侵佔+教唆+偷竊 #這輩子沒遇過這麼惡劣的人 #…助紂為孽! #戊○ ○ 的員工,…妳們老闆預謀犯案,妳們還助紂為孽,… #楊政緯損失的是完全扭曲的人格跟行為他的家人一定會為了他感到羞愧跟丟臉 #…想肉搜知道他… #要請欠租的房客楊政瑋 離開 #媒體TVBS報導他不付房租還佔店不走 #這位惡房客俠怨報復 #連夜大卡車將房東的所有家當搬走,再把店砸爛了 #開花睫果/花睫果/沃美CEO/楊政瑋 #關之琳是他的代言人 #奪不成別人的店 就毀滅它 #二房東只是想請不繳租的房客離開而已 #到底犯了什麼滔天大罪店要被人砸成這樣 #連浴室馬桶隔間牆跟天花板都不放過 #要做瑤浴課程的橡木桶還不自己買,直接搬走我的 開花睫果光復店 事情經過 …… 房客楊政瑋 的回覆 …… TVBS新聞報導 …… #開花睫果/花結果/沃美生技/楊政瑋 #美睫美甲美容圈的超級沒天良 #請抵制去他們的店消費 #這個人沒有王法到了極點 #強盜+毀損+背信+侵佔+教唆+偷竊 #法律竟然不能保障我們受害者 #騙不到別人的店就毀了它! #這輩子沒遇過這麼惡劣的人 #四五年花800萬的心血兩三個小時全被毀滅了 #版主心情:這個感覺就很像我們去租飯店住宿,客人住的開心的話多給20%小費,住的不開心或繳不出房費的話,就把房間裡面的床棉被冰箱電視冷氣搬個精光+直接再把浴室玻璃馬桶隔間牆砸爛的狀況! #我會用盡我全部的力量讓你被關 #希望不要再有人受害了, 拜託拜託 #最誇張的事還有一些不知道狀況的人一直在幫他做壞事,一直在助紂為孽! #楊政瑋 的員工,阿娟+Emma+其他的美容師,尤其潘俞佑,妳還是楊政瑋 開花睫果的監察人,妳們也是我的加害者,妳們早就知道妳們老闆預謀犯案,妳們還助紂為孽,領薪水做事沒錯,但缺錢給你錢,你就可以幫忙去殺人放火了嗎?妳們難道沒有分辨是非黑白能力的腦袋,請你們不繳房租的老闆離開就好了, 不行嗎?妳們不會不知道店是我的,既然你們協助他來加害毀滅我,就要為自己的所做所為負責,我一定要告到底,如果你們老闆沒錢脫產了,我也會跟你們一起追討回屬於我的一切跟損失! …… 妳們公司才來入住繳租四個月給我而已,我建構一個案子花了那麼多心力跟資金的,你們不繳租竟然還覺得自己對,還把人家四五年的心血就這樣一夕毀了! #我損失的是錢財 #楊政瑋 損失的是完全扭曲的人格跟行為,他的家人一定會為了他感到羞愧跟丟臉 請大家幫我轉發!想肉搜知道他是何方神聖?什麼背景?怎麼敢這樣做?請好心聯繫私訊! 他9181卷第277至278頁 22 光復店Beauty salon 107年7月4日 …你硬要賴著不走,…你也真狠,才是流氓吧! 還把我的設備資產材料連夜竊盜偷走,你這種行為真的才是流氓行為到不行呀!現在還為自己的犯錯做的事找那麼多法律漏洞,… …… 你只要離開我這家店就好,我不反對,既然這家店超出你的能力範圍,你無法承受,你就離開就好,你硬要賴著不走,又不繳租,看我報媒體,俠怨報復直接把我店拆了,你也真狠,才是流氓吧! 你拆掉你一塊錢都沒出的店,你當然不心疼呀! 還把我的設備資產材料連夜竊盜偷走,你這種行為真的才是流氓行為到不行呀!現在還為自己的犯錯做的事找那麼多法律漏洞,你沒被制裁,我真的會完全不相信台灣的法律了!太誇張了! 他9181卷第279頁 23 光復店Beauty salon 107年7月4日 妳們這些進駐前,明明知道這家店原本就是我蘇子怡的店的人!現在所有開花睫果所有有參與戊○ ○ +竊盜+毀損+偽證+幫助犯罪事實的忠誠員工們,… 妳們這些進駐前,明明知道這家店原本就是我蘇子怡的店的人!現在所有開花睫果所有有參與楊政瑋 +竊盜+毀損+偽證+幫助犯罪事實的忠誠員工們,妳們協助楊政瑋犯罪的事實,侵占/背信/毀損/偷竊的事實及自願共犯結構+偽證,我一定也會跟妳們求償我的財務損害,告妳們告到底,妳們無法分辨是非黑白的腦袋跟能力,一定要讓你們明白知道我現在所遭遇到的痛苦跟全部一起連帶受到懲罰! …… 他9181卷第280頁 24 美睫新手技術交流討論區 107年7月5日 #奪不成別人的店就毀滅它 #美睫美甲美容圈的超級惡人 #這個人沒有王法到了極點/強盜+侵佔+偷竊行為 #騙不到別人的店就毀了它! #…,助紂為孽! #楊政緯的員工,…老闆預謀犯案,妳們還助紂為孽,… #楊政緯損失的是完全扭曲的人格跟行為他的家人一定會為了他感到羞愧跟丟臉 #…想肉搜他是… #要請欠租房客離開然後店就被砸爛了 #媒體報導後馬上俠怨報復7/2 #開花睫果/花睫果/沃美CEO/楊政瑋 #奪不成別人的店 就毀滅它 #關之琳是代言人 開花睫果光復店 事情經過 …… 房客楊政 瑋 的回覆 …… 然後7/3房客楊政瑋就把別人的店砸了拆了 新聞報導 …… #美睫美甲美容圈的超級惡人 #這個人沒有王法到了極點/強盜+侵佔+偷竊行為 #開花睫果/花結果/沃美生技/楊政 瑋 #法律竟然不能保障我們受害者 #騙不到別人的店就毀了它! #惡房客楊政 瑋 竟敢拆了別人的店 #還有把別人的傢俱設備材料全部偷竊搬走了 #這輩子沒遇過這麼惡劣的人 #800萬快五年的心血兩個小時全毀了 #我會用盡我全部的力量讓你被關 #希望不要再有人受害了,拜託拜託 #最誇張的事還有一些不知道狀況的人一直在幫他做壞事,助紂為孽! #楊政 瑋 的員工,妳們也是我的加害者,妳們早就知道妳們老闆預謀犯案,妳們還助紂為孽,領薪水做事,缺錢給你錢,你就可以幫忙去殺人放火嗎?妳們沒有分辨是非黑白能力的腦袋,就要為自己的所做所為負責,妳們幫他一起加害毀滅我,我也一定告到底,討回屬於我的一切! #我損失的是錢財 #楊政 瑋 損失的是完全扭曲的人格跟行為, 他的家人一定會為了他感到羞愧跟丟臉 #請問你們有人認識他嗎?想肉搜他是何方神聖?有什麼家人?什麼背景?請好心人士聯繫私訊! 他9181卷第261頁 25 爆料公社 107年7月6日 #…惡房客俠怨報復 #奪不成別人的店就毀滅它 #美睫美甲美容圈的超級沒天良 #這個人沒有王法到了極點 #強盜+毀損+背信+侵佔+教唆+偷竊 #惡房客楊政緯 … #…現行犯 #這輩子沒遇過這麼惡劣壞心腸的人 #楊政緯 的員工,…妳們老闆預謀犯案,妳們還助紂為孽,… #楊政緯損失的是完全扭曲的人格跟行為他的家人一定會為了他感到羞愧跟丟臉 #要請欠租的房客楊政 瑋 離開 #媒體TVBS報導他不付房租還佔店不走 #這位惡房客俠怨報復 #連夜大卡車將房東的所有家當搬走再把店砸爛了 #開花睫果/花睫果/沃美CEO/楊政瑋 #關之琳是他的代言人 #奪不成別人的店 就毀滅它 #二房東只是想請不繳租的房客離開而已 #到底犯了什麼滔天大罪店要被人砸成這樣 開花睫果光復店 事情經過 …… 房客楊政 瑋 的回覆 …… TVBS 新聞報導 …… #開花睫果/花結果/沃美生技/楊政 瑋 #美睫美甲美容圈的超級沒天良 #這個人沒有王法到了極點 #強盜+毀損+背信+侵佔+教唆+偷竊 #法律竟然不能保障我們受害者 #騙不到別人的店就毀了它! …… #惡房客楊政 瑋 竟敢拆了人家的店 #還有把房東的大型傢俱設備材料全部連夜載走 #載到開花睫果的台灣大道店完全就是現行犯 #這輩子沒遇過這麼惡劣壞心腸的人 #800萬快五年的心血兩個小時全毀了 #我會用盡我全部的力量讓你被關 #希望不要再有人受害了, 拜託拜託 #最誇張的事是他身邊還有一些不知道狀況的員工一直在幫他做壞事,一直在助紂為孽! #楊政瑋的員工,妳們也是我的加害者,妳們早就知道妳們老闆預謀犯案,妳們還助紂為孽,領薪水做事沒錯,但缺錢給你錢,你就可以幫忙去殺人放火了嗎?妳們難道沒有分辨是非黑白能力的腦袋,請你們不繳房租的老闆離開就好了不行嗎?妳們不會不知道店是我的,既然你們協助他來加害我,就要為自己的所做所為負責,我一定要告到底,妳們幫他一起加害毀滅我,如果你們老闆沒錢,我也會跟你們一起討回屬於我的一切跟損失!妳們才來繳租四個月,我建構一個案子是要花心力跟資金的,你們不繳租還覺得自己對,還把人家四五年的心血就這樣一夕毀了! #我損失的是錢財 #楊政瑋損失的是完全扭曲的人格跟行為,他的家人一定會為了他感到羞愧跟丟臉 請大家幫我轉發!想肉搜知道他是何方神聖?什麼背景?怎麼敢這樣做?請好心聯繫私訊! 他9181卷第247頁 26 美睫美甲店面頂讓盤讓分租社團 107年7月14日 這種惡劣的人+偽基督 他還用關之琳的關係,誆騙了許多美睫師投資! 因為他比我懂法律,所以現在還硬拗店是他的,最後我的店還被搬個精光跟砸爛了! 明人不做暗事, 解開封鎖公開來辯論呀! 這種惡劣的人+偽基督,請上帝收了他! 有錢人絕對不會幹這種事 如果你認識戊○ ○ 這個人+他的同黨 希望你不要跟我發生一樣的事情! 原本單純想頂讓店出去,卻沒拿到半毛頂讓金,然後承租給他房子,東西都留給他用,結果還收不到租金! 案外案: 他還用關之琳的關係,誆騙了了許多美睫師投資! 因為他比我懂法律,所以現在還硬拗店是他的,最後我的店還被搬個精光跟砸爛了! 不管你相不相信! 我真心希望不要再有跟我一樣慘的人出現了! 每看一次以前的樣子跟現在的樣子,就難過一次! …… 他9181卷第49頁 27 美睫新手技術交流討論區 107年7月14日 …惡劣的人+偽基督 他還用關之琳的關係,誆騙了許多美睫師投資! 明人不做暗事,解開封鎖公開來辯論呀! 這種惡劣的人+偽基督,請上帝收了他! 有錢人絕對不會幹這種事 如果你認識戊○ ○ 這個人+他的同黨 希望你不要跟我發生一樣的事情! 原本單純想頂讓店出去,卻沒拿到半毛頂讓金,然後承租給他房子,東西都留給他用,結果還收不到租金! 案外案: 他還用關之琳的關係,誆騙了了許多美睫師投資! 因為他比我懂法律,所以現在還硬拗店是他的,最後我的店還被搬個精光跟砸爛了! 不管你相不相信! 我真心希望不要再有跟我一樣慘的人出現了! 每看一次以前的樣子跟現在的樣子,就難過一次! …… 他9181卷第263頁 28 美睫新手技術交流討論區 107年8月28日 今天跟開花睫果的大人物CEO"戊○ ○ "對簿公堂…最好不要再有人受騙了… 今天跟開花睫果的大人物CEO"戊○ ○ "對簿公堂 看到他今天被檢事官問到一直結巴了 就只有一個字形容"爽" 惡人一定會有惡報的, 時候一定會到! 最好不要再有人受騙了… 不要再拿錢去送他了(害怕貼圖)(害怕貼圖)(害怕貼圖) 投資別人,不如好好把辛苦賺來的錢放在自己身上 如果妳錢太多, 就去救濟窮苦家庭或孤兒更有意義… 他9181卷第265頁 29 美睫新手技術交流討論區 107年8月28日 …惡劣的事…,不是利用別人的錢過日子的,…,以後不要"貪"! 【Queenie Chuang】:Vivian真的很勇敢,並不是每個人都願意把這些事情攤在陽光底下讓大家評論的,事實上跟洋有糾紛的人很多,也包括我在內,但是他很懂得法鑽法律漏洞。願意在公開論壇評論很容易被他亂按罪名,誰都不想沒事跑法院,故意失聯、失去聯絡、讓人狗急跳牆,也是經常使用的模式,律師一看資料就說這是老手了!奉勸大家有經銷商餘額的趕快把貨拿一拿,有對話紀錄提前留存,關鍵時刻能為你討回一口氣,沒有瓜葛的就持續保持距離。 【被告】:法律漏洞就請他自己慢慢鑽,他對我做的惡劣的事,條條才真的都可以被我告了!妳只要行得正做的端,不是利用別人的錢過日子的,沒什麼好怕的!重點是要記取教訓,以後不要"貪"!貪字頭上一把刀! 【被告】:可以查查他呀! 他9181卷第266頁 30 美睫新手技術交流討論區 107年8月28日 他的模式: 1.告訴你他很多厲害的人脈跟關係跟企劃書 2.說服你投資他或借錢給他 3.時間到要他還錢的時候,電話不接,簡訊已讀不回,問還錢時間嗎?永遠是模糊焦點 4.然後FB封鎖你,開始在自己的群裡跟圈子裡,開始說妳的不是,如何過分,如何態度不好,或對他不好 【Queenie Chuang】:把這些問題公開來,不為什麼,只是希望不要再有人受騙! 【被告】:他的模式: 1.告訴你他很多厲害的人脈跟關係跟企劃書 2.說服你投資他或借錢給他 3.時間到要他還錢的時候,電話不接,簡訊已讀不回,問還錢時間嗎?永遠是模糊焦點 4.然後FB封鎖你,開始在自己的群裡跟圈子裡,開始說妳的不是,如何過分,如何態度不好,或對他不好 【被告】:總之千錯萬錯就是他沒錯 …… 他9181卷第266頁 31 光復店Beauty salon 107年10月5日 自己是超惡劣房客… …完全沒有做錯事跟抱歉的心態這個人只有惡劣跟囂張可以形容了… …說謊成性/愛謊編故事/到處騙別人投資… (他岳父跟老婆跟老師,在崇光女中教國文) 然後事後還大言不慚不知悔改… 他詐欺別人反過來說人家詐欺他… 吸金/詐欺/強盜/偷竊/毀謗/毀損/教唆/公然侮辱/加重毀謗/毀損商譽/散佈文字毀謗/侵權/侵犯肖像權/背信/誣告 超級世界宇宙無敵的惡房客 戊○ ○ 不起訴書的事實出來了,應該很不爽我的貼文… 然後就繼續更用力的睜眼瞎話編故事+公然毀謗我…反正你就繼續給我你毀謗我的資料素材,我會好好留著存證,交給律師檢察官跟法官去處理 反正我跟你一定告到底,跟你我絕對不會休戰跟喊累… 自己是超惡劣房客,生意明明每個月才2-7萬塊,然後一直放話口口聲聲說生意做起來了?何來?給我看的營業報表都是造假的嗎? 然後騙不到其他人的錢投資 就沒錢繳租金了,房東催繳他不爽,繳不出房租所以房東不租他了,然後漂亮門面就不能借他包裝繼續去騙錢了,就把人家租給他的店砸了,還編一大堆想狡辯的理由,完全沒有做錯事跟抱歉的心態,這個人就只有惡劣跟囂張可以形容了… 說一堆他編造的別人的壞話之後, 最後還敢搬基督徒出來講 我的媽呀~耶穌有他這種說謊成性/愛謊編故事/到處騙別人投資的錢之後就耍賴不還的門徒,耶穌真的也是很倒楣,也應該要生氣為何沒有教育好他口德/人格/操守/品行 沒有一項厚道跟合格… (他岳父跟老婆張老師,在崇光女中教國文也應該要好好管他這個女婿跟老公一下了) 然後事後還大言不慚不知悔改… 媽呀,還繼續要一派胡說八道編故事… 他詐欺別人,反過來說人家詐欺他,真是離譜… 自己敢寫出來,卻不敢讓人留言,好笑了~ (笑臉貼圖) 我們已經共8個人一起正在告他(快要湊成10個了) 然後他不怕嘛!很好… 我們就是一群被你欺負詐騙無賴的傻女人+氣炸… 一定告你告到底… 吸金/詐欺/強盜/偷竊/毀謗/毀損/教唆/公然侮辱/加重毀謗/毀損商譽/散佈文字毀謗/侵權/侵犯肖像權/背信/誣告 …… 他9181卷第281頁 32 爆料公社 107年10月6日 今天我的惡房客戊○ ○ 來爆料公社Po文顛倒是非 #這位惡房客俠怨報復 #奪不成別人的店就毀滅它 #美睫美甲美容圈的超級沒天良 #這個人沒有王法到了極點 #強盜+毀損+背信+侵佔+教唆+偷竊 #這輩子沒遇過這麼惡劣的人 #希望不要再有人受害了… #…一直在助紂為孽! #楊政瑋的員工,…妳們老闆預謀犯案,妳們還助紂為孽,… #楊政瑋損失的是完全扭曲的人格跟行為他的家人一定會為了他感到羞愧跟丟臉 今天我的惡房客戊○ ○ 來爆料公社Po文顛倒是非 所以我再整理一次事情的經過,做一個懶人包給大家評評理 (懶人包一) #要請欠租的房客楊政瑋離開 #媒體TVBS報導他不付房租還佔店不走 #這位惡房客俠怨報復 #連夜大卡車將房東的所有家當搬走, 再把店砸爛了 #開花睫果/花睫果/沃美CEO/楊政瑋 #關之琳是他的代言人 #奪不成別人的店 就毀滅它 #二房東只是想請不繳租的房客離開而已 #到底犯了什麼滔天大罪店要被人砸成這樣 #連浴室馬桶隔間牆跟天花板都不放過 #要做瑤浴課程的橡木桶還不自己買,直接搬走我的 #開花睫果/花結果/沃美生技/楊政瑋 #美睫美甲美容圈的超級沒天良 #請抵制去他們的店消費 #這個人沒有王法到了極點 #強盜+毀損+背信+侵佔+教唆+偷竊 #法律竟然不能保障我們受害者 #騙不到別人的店就毀了它! #這輩子沒遇過這麼惡劣的人 #四五年花800萬的心血兩三個小時全被毀滅了 #版主心情:這個感覺就很像我們去租飯店住宿,客人住的開心的話多給20%小費,住的不開心或繳不出房費的話,就把房間裡面的床棉被冰箱電視冷氣搬個精光+直接再把浴室玻璃馬桶隔間牆砸爛的狀況! #希望不要再有人受害了, 拜託拜託 #他還找了很多美睫師投資他的開花睫果店,全部都是女生,金額從50-600萬都有,這些女生目前錢都要不回來了!現在加上我共八個人在告他,但應該還有更多,據我所知前陣子又出現了一個300萬的苦主!如果都是別人的錯,他沒有問題,為何那麼多人要告他! #最誇張的事還有一些不知道狀況的人一直在幫他做壞事,一直在助紂為孽! #楊政瑋的員工,阿娟+Emma+其他的美容師,尤其潘俞佑,妳還是楊政瑋開花睫果的監察人,妳們也是我的加害者,妳們早就知道妳們老闆預謀犯案,妳們還助紂為孽,領薪水做事沒錯,但缺錢給你錢,你就可以幫忙去殺人放火了嗎?妳們難道沒有分辨是非黑白能力的腦袋,請你們不繳房租的老闆離開就好了 不行嗎?妳們不會不知道店是我的,既然你們協助他來加害毀滅我,就要為自己的所做所為負責,我一定要告到底,如果你們老闆沒錢脫產了,我也會跟你們一起追討回屬於我的一切跟損失! 妳們公司才來入住繳租四次房租給我而已,我建構一個案子花了那麼多心力跟資金的,你們不繳租竟然還覺得自己對,還把人家四五年的心血就這樣一夕毀了! #我損失的是錢財 #楊政瑋損失的是完全扭曲的人格跟行為, 他的家人一定會為了他感到羞愧跟丟臉 …… 他9181卷第251頁 33 光復店Beauty salon 107年10月6日 #這位惡房客俠怨報復 #奪不成別人的店就毀滅它 #強盜+毀損+背信+侵佔+教唆+偷竊 #這輩子沒遇過這麼惡劣的人 #…助紂為孽! #楊政緯的員工,…妳們早就知道妳們老闆預謀犯案,妳們還助紂為孽,… #楊政緯損失的是完全扭曲的人格跟行為他的家人一定會為了他感到羞愧跟丟臉 今天我的惡房客楊政緯來爆料公社Po文顛倒是非 所以我再整理一次事情的經過,做一個懶人包給大家評評理 (懶人包一) #要請欠租的房客楊政瑋離開 #媒體TVBS報導他不付房租還佔店不走 #這位惡房客俠怨報復 #連夜大卡車將房東的所有家當搬走,再把店砸爛了 #開花睫果/花睫果/沃美CEO/楊政瑋 #關之琳是他的代言人 #奪不成別人的店 就毀滅它 #二房東只是想請不繳租的房客離開而已 #到底犯了什麼滔天大罪店要被人砸成這樣 #連浴室馬桶隔間牆跟天花板都不放過 #要做課程的橡木桶還不自己買,直接搬走別人的 #開花睫果/花結果/沃美生技/楊政瑋 #美睫美甲美容圈的超級沒天良 #請抵制去他們的店消費 #這個人沒有王法到了極點 #強盜+毀損+背信+侵佔+教唆+偷竊 #法律竟然不能保障我們受害者 #騙不到別人的店就毀了它! #這輩子沒遇過這麼惡劣的人 #四五年花800萬的心血兩三個小時全被毀滅了 #版主心情:這個感覺就很像我們去租飯店住宿,客人住的開心的話給妳好評價!住的不開心或繳不出房費的話,就把房間裡面的床棉被冰箱電視冷氣搬個精光+直接再把浴室玻璃馬桶隔間牆砸爛的狀況,然後再到處毀謗這個飯店有多爛,多糟糕,都是飯店沒有利用價值了,所以要帶走等值的物品以彌補房費+外加要把房間用力的毀損掉,以表不爽! #我個人完全覺得這個人的神邏輯,瞎爆了… #希望不要再有人受害了,拜託拜託 #他還找了身邊很多美睫師投資他的開花睫果店,這個圈子全部都是女生,投資金額從5/10/25/50/100/300/600萬都有,這些女生目前錢都要不回來了都跟我樣正在跟他打官司,目前加上我共有八個人在告他,但我覺得應該還有更多受害者! #據我所知前陣子又出現了一個300萬的苦主! #如果都是別人的錯,他是沒有問題的人,為何會有那麼多人要告他! #最誇張的事是他身邊還有一些不知道狀況的員工一直在幫他做壞事,一直在助紂為孽! #楊政瑋的員工,潘俞佑+阿娟+Emma+Teresa Mao,尤其潘俞佑,妳還是楊政瑋開花睫果的監察人,妳們更是我的加害者,妳們早就知道妳們老闆預謀犯案,妳們還助紂為孽,領薪水做事沒錯,但缺錢給你錢,你就可以幫忙去殺人放火了嗎?妳們難道沒有分辨是非黑白能力的腦袋,請你們不繳房租的老闆離開就好了 不行嗎?妳們不會不知道店是我的,既然你們協助他來加害毀滅我,就要為自己的所做所為負責,我一定要告到底,如果你們老闆沒錢脫產了,我也會跟你們一起追討回屬於我的一切跟損失! #妳們公司才來入住繳四個多月+只給了四次房租,我建構這一個案子花了五年跟那麼多心力跟資金的,你們不繳租竟然不覺得不對,還把人家四五年的心血就這樣一夕毀了,妳們一點認知感跟良心都沒有嗎?妳們的爸媽是這樣教育妳們完全是非不分嗎?妳們也是要這樣教育妳們下一代的孩子嗎? #我損失的是錢財 #楊政瑋損失的是完全扭曲的人格跟行為,他的家人一定會為了他感到羞愧跟丟臉 …… 他9181卷第283至284頁附表二:

編號 臉書社團專頁 張貼時間 張貼資料內容 對應起訴書編號/卷證頁碼 備註 1 美睫新手技術交流討論區 107年6月28日 張貼被告與告訴人間之iMessage、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他9181卷第299至301頁 ①內有告訴人之姓名、相貌特徵、社會活動等足以識別其個人之個人資料 ②起訴書誤載張貼時間為107年6月27日,應更正如前 ③依該對話內容形式,可認係被告自其與告訴人間私人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蒐集(他9181卷第299至301頁) 2 爆料公社 107年6月28日 張貼被告與告訴人間之iMessage、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他9181卷第291至292頁 ①內有告訴人之姓名、相貌特徵、社會活動等足以識別其個人之個人資料 ②依該對話內容形式,可認係被告自其與告訴人間私人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蒐集(他9181卷第291至292頁) 3 爆料公社 107年7月3日 張貼內有告訴人影像之錄影影片 起訴書漏載/他9181卷第309頁 ①內有告訴人之相貌特徵、社會活動。綜合告訴人同篇貼文所發表關於告訴人姓名、職業、社會活動之言論,屬足以識別告訴人個人之個人資料 ②起訴書雖漏載被告此部分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行為,惟此部分為起訴效力所及,應併予審究 ③被告供承雙方因本案房屋發生糾紛之際,其以攝影機錄製影片蒐集(本院卷二第288頁) 4 爆料公社 107年7月5日 張貼被告與告訴人間iMessage之對話紀錄擷圖、告訴人之個人名片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他9181卷第294頁 ①內有告訴人之姓名、職業、聯絡方式、社會活動等足以識別其個人之個人資料 ②起訴書誤載張貼時間為107年7月3日,應更正如前 ③起訴書漏載被告張貼告訴人個人名片之行為,惟此部分為起訴效力所及,應併予審究 ④依該對話內容形式,可認對話紀錄係被告自其與告訴人間私人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蒐集;而個人名片係由告訴人提供被告而蒐集(他9181卷第294頁) 5 爆料公社 107年7月6日 張貼被告與告訴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個人與結婚照片、臉書基本資料首頁擷圖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他9181卷第295至297頁 ①內有告訴人之姓名、學歷、職業、家庭、相貌特徵、社會活動等足以識別其個人之個人資料 ②起訴書漏載被告張貼告訴人之臉書基本資料首頁擷圖之行為,惟此部分為起訴效力所及,應併予審究 ③依該對話內容、臉書基本資料首頁擷圖之形式,可認對話紀錄係被告自其與告訴人間私人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蒐集;臉書基本資料首頁係被告自行搜尋告訴人臉書帳號擷圖蒐集(他9181卷第295、297頁) ④被告供承雙方因本案房屋發生糾紛之際,其以攝影機拍攝蒐集告訴人之個人照片;另以Google網路搜尋方式蒐集告訴人之結婚照片(本院卷二第288至289頁) 6 光復店Beauty salon 107年7月6日 張貼被告與告訴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他9181卷第303至306頁 ①內有告訴人之姓名、相貌特徵、社會活動等足以識別其個人之個人資料 ②依該對話內容形式,可認係被告自其與告訴人間私人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蒐集(他9181卷第303至306頁) 7 光復店Beauty salon 107年10月8日 張貼告訴人於爆料公社臉書社團專頁留言擷圖、被告與告訴人間之Messenger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他9181卷第307至308頁 ①內有告訴人之姓名、相貌特徵、社會活動等足以識別其個人之個人資料 ②起訴書漏載被告張貼告訴人於爆料公社臉書社團專頁留言擷圖之行為,惟此部分為起訴效力所及,應併予審究 ③依該對話及留言內容形式,可認係被告係自其與告訴人間私人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臉書網站上擷圖蒐集(他9181卷第307至308頁)

裁判日期:2021-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