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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96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96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隗光耀選任辯護人 簡靖軒律師

趙元昊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續字第177號)暨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101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隗光耀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事 實

一、隗光耀與陳銘輔(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由檢察官另行通緝)為熟識之朋友關係,其明知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製造,亦明知陳銘輔欲請素不相識之洪元勛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洪元勛所涉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9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238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因陳銘輔對洪元勛尚無足夠之信任,隗光耀竟基於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之故意,自民國106年8月某日起至同年10月31日止,居於引見人之地位,於洪元勛需向陳銘輔報告、討論製毒事宜時,先與洪元勛約在某處見面,再帶同洪元勛前往桃園市○○街000號見陳銘輔。洪元勛嗣即依陳銘輔之指示,於106年9月1日前、後之某日開始承租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旁鐵皮倉庫(下稱上址鐵皮屋)作為製毒工廠,且至臺北市大同區長安西路、天水路附近,購入甲氧基苯丙酮、苯丙酮、甲酸、甲胺乙醇、鹽酸等製毒原料及化工器材與鍋具,並由蔣昭正指導製造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流程技術(蔣昭正所涉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4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51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洪元勛即在上址鐵皮倉庫製造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嗣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實施通訊監察,於106年10月31日持搜索票進入上址鐵皮屋查獲含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液體數桶,並於同日持拘票拘提洪元勛到案,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證人洪元勛於偵查中之證詞業經具結,並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到庭具結後進行交互詰問,足以保障被告隗光耀之反對詰問權,其偵查中與本院審理中所述相符部分,並無顯不可信之情形存在,具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與辯護人對錄音檔案「00000000 000000」雖曾主張因錄音中談話之人並非被告,該錄音之對話內容對被告而言均為傳聞證據,故無證據能力云云,惟被告與辯護人所提出之110年1月14日刑事綜合辯護意旨狀中,已明確陳述錄音中對話之人為被告本人,並就該次談話內容為說明(見本院卷二第286頁至第289頁),是可認被告與辯護人已不再爭執上開錄音之對話內容為傳聞證據。再查上開錄音檔案並無任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且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勘驗以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於該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審理中當庭勘驗,均製有勘驗筆錄附卷可考(見臺北地檢署108年度偵續字第177號卷【下稱偵續177卷】第342頁、本院卷二第335頁至第358頁【即士林地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號卷三第177頁至第200頁】),被告與辯護人亦具狀表示不請求勘驗上開錄音光碟(見本院卷一第459頁),復未爭執士林地院勘驗筆錄之證據能力,是本判決所引以上開錄音檔案內容所製作之士林地院勘驗筆錄內容具有證據能力。

三、本院用以認定被告犯有本案犯行之其餘供述證據資料,因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未爭執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事,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之規定,均得作為證據。至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詳後述),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應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對其與陳銘輔為朋友,其亦認識證人洪元勛,並曾與證人洪元勛一起在陳銘輔之處所等節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辯稱:我不知道證人洪元勛製造毒品的事,沒有帶證人洪元勛去向陳銘輔報告製毒事宜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稱:被告並無介紹證人洪元勛給陳銘輔認識,其不知證人洪元勛製造毒品的事,也沒有帶證人洪元勛去見陳銘輔;且相關案件之卷內資料顯示證人洪元勛等人本來是要做三級毒品咖啡包,是蔣昭正出現並給予指導後才改做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按應係「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證人洪元勛因本件製毒案被查獲後,被告雖有去看守所會見證人洪元勛,也有拿錢到證人洪元勛之父母家,但都是受陳銘輔所託云云。經查:

㈠被告與陳銘輔為朋友關係,被告亦認識證人洪元勛,且曾與

證人洪元勛一起在陳銘輔之處所聊天;證人洪元勛因本件製毒案被查獲後,被告多次去看守所會見證人洪元勛,也曾拿錢到證人洪元勛之父母家等情,據被告供陳在卷(見本院卷一第102頁至第104頁;本院卷二第315頁至第328頁),且經證人洪元勛、林玉未、洪英吉分別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二第141頁、第144頁至第146頁、第148頁至第150頁;偵續177卷第171頁至第173頁;108偵字第17411號卷一第147頁至第149頁、第175頁至第179頁),並有跟監蒐證照片、被告前往證人洪元勛父母住處之監視器畫面、107年7月16日法務部調查局聲紋鑑定書、法務部○○○○○○○○108年4月22日、5月6日函暨所附接見明細表、保管金登記單等資料、108年5月23日函暨被告於107年2月7日、22日、26日、同年3月1日、7日至臺北看守所之會客錄音檔案、士林地院當庭勘驗錄音檔案「00000000 000000」之勘驗譯文等附卷可稽(見臺北地檢署107年度他卷第5321號卷【下稱他5321卷】第2頁至第3頁、第93頁至第97頁、第101頁至第103頁、第118頁至第119頁反面;偵續177卷第77頁至第103頁、第189頁至第193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5511號卷三第47頁至第48頁;臺灣臺北地檢署偵查光碟存放袋;本院卷二第335頁至第358頁),足認為真。而陳銘輔出資請其原本不認識之證人洪元勛製造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證人洪元勛並於106年9月1日前、後之某日開始承租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旁鐵皮倉庫作為製毒工廠,且至臺北市大同區長安西路、天水路附近,購入甲氧基苯丙酮、苯丙酮、甲酸、甲胺乙醇、鹽酸等製毒原料及化工器材與鍋具,並由蔣昭正指導製造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流程技術,證人洪元勛與另案被告莊文耀、林宏盛即在上址鐵皮倉庫製造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業經本院與臺灣高等法院均認定在案,有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59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961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516號判決附卷可稽,亦堪認定。

㈡被告雖辯稱其不知道證人洪元勛製毒的事、沒有帶證人洪元

勛去見陳銘輔云云,惟證人洪元勛於108年4月25日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我於105年12月1日出監,獄友曾明輝載我到陳銘輔位於桃園的辦公室,當天在辦公室,曾明輝介紹我認識在場的陳銘輔與被告,陳銘輔問我有無地方住,我說要租屋,陳銘輔就給我現金10萬元,陳銘輔說之後我賺錢再還。

之後被告常常帶我到陳銘輔的辦公室,我直到被抓前,都沒有獨自去找過陳銘輔,都是透過被告帶我去找陳銘輔,在陳銘輔辦公室時,我就是坐在一旁沒有說話,都是陳銘輔與隗光耀在說話,講的話題就是毒品運輸、走私,被告都有發言,對話中提到的工廠就是製毒工廠。我有聽說有人幫陳銘輔製毒,之後陳銘輔拿走成品沒付錢,所以我每次隨被告到陳銘輔辦公室談事情時,都使用自己隨身的iPhone錄音,我原本是要扛主謀的,我為了證明自己所述為真,才提出為了自保的錄音檔等語(見偵續177卷第109頁至第110頁、第114頁至第116頁)。復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我是於105年12月1日透過之前的獄友曾明輝認識被告,我加入本案製毒集團是曾明輝引薦的,我有向陳銘輔報告製毒進度,而我跟陳銘輔見面都一定要透過被告,都是被告開車載我去見陳銘輔,我跟被告見面時會聊到製毒進度,且我向陳銘輔報告時被告也會在那裡跟陳銘輔聊天。我進入看守所後,被告有來看我幾次。因為被告在陳銘輔辦公室時,陳銘輔都會提到製毒的事,所以我認為被告是陳銘輔信任的人;其實這個行業,後面的主腦他們都會很小心,他們都盡量做斷點,被告就屬於斷點之一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41頁至第146頁、第149頁、第152頁、第164頁至第166頁、第170頁至第171頁)。再觀錄音檔案「00000000 000000」之對話內容(如附表所示),可見證人洪元勛與陳銘輔討論製毒工廠事宜時,被告也在場,被告不但有與陳銘輔討論運輸毒品之事,亦有參與討論製毒工廠之事,僅未明顯有下指令之情形,則證人洪元勛所稱其必須靠被告引見陳銘輔、向陳銘輔報告製毒進度時被告也在場一起聊等情,堪認屬實。依上開證人洪元勛證述與現場錄音內容,可認被告確為陳銘輔所信任之人,實際上負責運作製毒事宜的證人洪元勛必須透過被告引見,方能向陳銘輔報告製毒進度,則被告實屬在本件共同製毒案件中給予助力且無可替代性之角色。被告所辯,自不可採。

㈢辯護人雖為被告辯稱:證人洪元勛等人本來是要做三級毒品

咖啡包,是之後才改做第二級毒品,故被告不可能有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意云云。然證人洪元勛於107年6月13日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是要製造MMA(見他5321卷第65頁),此部分證述內容與證人洪元勛於107年4月19日調查員詢問時所述:陳銘輔要其製造主成分為MMA之咖啡包一節相符(見他5321卷第6頁反面),而MMA即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亦即證人洪元勛因本件製毒案遭查獲製造出之毒品,是本案難認有何臨時更改製作毒品種類之情形。況證人洪元勛向陳銘輔報告製毒情形時既均由被告帶同前往,且被告亦在場參與對話,被告自可得知最新製毒情形,是被告主觀上應知悉證人洪元勛與陳銘輔共同製造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情形,故被告以此節為辯,亦非可採。

㈣被告於107年7月3日調查員詢問時陳稱:「第二次與李律師聯

絡時,李律師向我表示洪元勛的岳父生重病,希望我能幫忙借洪元勛老婆5萬元回大陸看父親,我便到看守所會見洪元勛,並告訴洪元勛我會想辦法,107年農曆年後因為我不知道要如何把錢給洪元勛老婆,又再次到臺北看守所會見洪元勤,洪元勛告訴我他位於宜蘭縣五結鄉的住址,我與我女朋友吳佩鈺到該址後見到洪元勛的母親並告知她此事」云云(見他5321卷第84頁反面),復於108年7月25日檢察官訊問時說:「我借款5萬元給洪元勛」、「我去探視洪元勛時,洪元勛說小馬欠他15萬元,請我去聯繫,之後我與小馬約在宜蘭,然後一起到洪元勛媽媽住處,小馬自行將15萬元交給洪元勛媽媽 」云云(見偵續177卷第234頁至第235頁),嗣於本院109年2月6日準備程序中當庭亦為與上開供詞相同意思的陳述(見本院卷一第103頁),然被告上開說法非但與證人洪元勛偵訊中所證稱:被告交付的5萬元為安家費,不是因為其妻姚瑤要回大陸而向被告借的等語(見偵續177卷第113頁至第114頁)以及於本院審理中所證稱:被告之前有向其借20萬元,被告拿去宜蘭的5萬元是否包含在這20萬元內,其不是很確定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48頁至第149頁)均不同,且卷內之看守所會客錄音內容並無證人洪元勛因為姚瑤要回大陸而向被告借5萬元之情節,亦無證人洪元勛提到「小馬」欠其15萬元,要被告幫忙聯繫等情(見偵續177卷第329頁至第337頁),難認所述為真。況被告與辯護人提出之109年1月14日刑事綜合辯護意旨狀中,就上開供述亦坦承係不實陳述,辯稱:被告於製作上開調詢、偵訊筆錄時確實是因「不好意思」說出陳銘輔,才為不實之陳述云云。惟被告自己因涉嫌製毒而遭調查,何以僅因「不好意思」即為不實之陳述?且經過1年7個月之久仍因「不好意思」而繼續為不實陳述,究竟是什麼原因或動機使被告「不好意思」講出陳銘輔要交給證人洪元勛5萬元及15萬元?未見被告說明。由上述證人洪元勛之證述及被告與陳銘輔、證人洪元勛之談話錄音內容,可認被告明知證人洪元勛與陳銘輔共同製毒,則其不提及交給證人洪元勛家人之金錢與陳銘輔有關,是否係欲掩護陳銘輔與製毒一事之關聯,顯非無疑,是被告辯稱其與製毒並無關聯云云,並非可採。

㈤辯護人又辯稱:107年2月26日在臺北看守所會客時,證人洪

元勛向被告表示:「我們也很好笑啊,跟我說三級,幹,結果是二級,我講我的案情給你聽」等語,由此亦可知被告確實沒有參與製毒,否則被告必知案情云云。然查,當日會客之對話內容為:「(證人洪元勛)我將(「講」之誤寫)我的案情給你聽,我就是被抓,我們3個也在討論啊,幹你娘,奇怪裡面其實很多東西,牽出來怎麼沒有很多,我沒在現場我不知道,我在家裏被抓,就覺得很奇怪,就光那個我們這次做的東西就覺得好像少了很多,他們兩個在工廠被抓的,所以他們兩個從頭看到尾,他們兩個看到,奇怪怎麼只拿走一點,剩的都還留在那,真的真的,你可以叫律師去問」(見偵續177卷第333頁),故證人洪元勛所謂「我講我的案情給你聽」顯然是指講述證人洪元勛與其他共犯被查獲時之情形,而非本案從頭到尾之案情,自不能以此段對話認為被告對本製毒案毫不知情。

㈥被告於本案審理中一再否認上開「00000000 000000」錄音中

對話之人為其本人,甚至連法務部調查局聲紋鑑定已有「所得之語音特徵相似值為74分,研判待鑑聲音與隗光耀本人聲音相似」之結論,仍以相似值僅74分為由,爭執該被證人洪元勛指證為被告之人不是其本人。然上開110年1月14日刑事綜合辯護意旨狀中,被告又明確陳述錄音中對話之人為其本人,並就該次談話內容為說明(見本院卷二第286頁至第289頁)。若非此段錄音對話之人確為被告,被告當不至於在多次否認、極力爭執之後,又突然自行承認其為對話者,並說明當下對話之意義以圖撇清自己與證人洪元勛製毒之關係,是上開錄音之對話者確為被告無誤。被告於本案遭查獲後一再否認自己就是在此段錄音中與陳銘輔、證人洪元勛對話之人,還以不合理之辯詞爭執之,顯見被告欲隱瞞其與陳銘輔、證人洪元勛共同製毒一事之關聯,而未陳述實情,其所辯自不足採。

㈦起訴意旨雖主張「被告與洪元勛、林宏盛、莊文耀、蔣昭正

等4人,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由隗光耀於105年12月間居間聯繫,引介洪元勛與陳銘輔、李紹豐認識,由陳銘輔負責提供資金、李紹豐提供製毒機具、原料、交通工具等物、洪元勛負責設置製毒工廠」,因認被告涉有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嫌。惟證人洪元勛於107年7月12日調查員詢問時雖稱:「當初係隗光耀介紹我與陳銘輔認識」云云,惟證人洪元勛於107年4月19日調查員詢問時係稱:「我於105年12月1日出獄的第一天獄友曾明輝就派小弟載我前往陳銘輔位於桃園市大興西路的辦公室,當天就認識陳銘輔及隗光耀」等語(見他5321卷第4頁反面),另於108年4月25日檢察官訊問時亦具結證稱:「105年12月1日我自雲林第二監獄出監,獄友曾明輝載我到陳銘輔位於桃園的辦公室,當天在辦公室,曾明輝介紹我認識了在場的陳銘輔、隗光耀」等語(見偵續177卷第109頁)。其於本院審理中具結作證時,亦證稱:我出獄那天是曾明輝是叫他的兩個朋友開車來載我到陳銘輔桃園辦公室那邊,那時我門一打開,我就先看到曾明輝,曾明輝就跟我介紹陳銘輔」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55頁),可見證人洪元勛就其究竟是經由何人引薦而認識陳銘輔一節,說法不一,復無其他客觀證據可認證人洪元勛前述「隗光耀介紹我與陳銘輔認識」一節符合事實,自無法僅以證人洪元勛此次證述逕認被告確有居間牽線使陳銘輔得以認識證人洪元勛,並進而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檢察官復未具體說明被告就本案製毒另有何參與行為,證人洪元勛於本院審理中並證稱:被告就本案製毒並未出資、未購買原料、器材,亦未出面洽談承租工廠房屋、未到工廠參與製毒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55頁),目前全案卷證亦乏證據可證明被告確有為製造第二級毒品構成要件之行為,或與共犯確有共同謀議並分工之情形,自無法認定被告有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

㈧綜據上情,被告與辯護人所辯各節均非可採,被告確有居於

引見人之地位使實際負責製毒之證人洪元勛得向出資製毒之陳銘輔報告製毒情形,而幫助遂行製造第二級毒品,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於109年1月15日

修正公布,並於同年7月15日生效施行,規定之構成要件雖未修正,但修正後法定刑提高,是修正後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上開規定。

㈡按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與證人洪元勛、另案被告林宏盛、莊文耀、蔣昭正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等語,容有未洽,然正犯與幫助犯、既遂與未遂,犯罪之態樣雖有不同,惟其基本事實均相同,自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意旨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0142號併辦意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與原起訴書所載被告之犯罪事實相同,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被告以幫助陳銘輔、證人洪元勛等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㈢被告曾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

年度訴字第8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於102年8月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於104年12月5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未執行之刑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理由書之意旨,審酌被告所構成累犯之前案為運輸第三級毒品罪,與本案所犯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均屬毒品案件,可見被告於毒品前案刑之執行後,仍未悔改,又犯本案,其自我控管能力不足,對刑罰反應力顯然薄弱,爰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加重其刑。被告有以上所述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依法先加重後減輕。

㈣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有害於人體,竟仍幫助友人與他人共同

製造毒品以牟私利,所為恐助長毒品之氾濫,顯有戕害他人身心健康之虞,殊不足取,犯後復矢口否認犯行,以不合理之辯詞試圖卸責,並無悔意,兼衡被告本案之犯罪手段、所生危害、國中畢業教育程度、月收入約3、4萬元、無人需其扶養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名駒偵查起訴、檢察官蔡正雄移送併辦,檢察官劉承武、程秀蘭、葉芳秀到庭實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陳翌欣法 官 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 欣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00000000 000000」錄音檔案勘驗譯文節錄)(前面對話省略) 陳銘輔:電動牌說誰人要綁,綁那個樁腳,電,電動牌就是地 方政府 隗光耀:可是要有資金我不知道 陳銘輔:不用啊! 隗光耀:三五支應該可以啊,你用不了那麼多支! 陳銘輔:當然他要給你那麼多支 隗光耀:新北市我們不可能啊,那個地方你說整個是三五支還 差不多 陳銘輔:(模糊難以辨識)那每一個縣市是,我要給你不給你 ,當然有牽連到利益的時候,大家互相交換,對吧? 看到電動牌有沒有講話阿 隗光耀:我今天本來要拿給那個小馬,原本那個矮子啊 陳銘輔:阿你沒有阿? 隗光耀:我就沒錢我怎麼買那個,我就說我現在身上剩不到30 萬,弄一弄我現在身上剩下不到二十二、三萬,我又 叫(模糊不清)去貸一台,去貸款,我不知道怎麼突 然叫我拿回來我不知道,因為我最近在聯絡那個大樹 的事情阿,大樹跟那個的事情阿(電話響起) 洪元勛:大哥啊那個工廠的事情差不多何時 陳銘輔:很快很快,我等一下聯絡一下,叫他先去看地方 (省略) 隗光耀:我的意思是說,你要我幫你載可以,但是你要幫我開 ,我不要只賺你的交通,我賺你的交通幹嘛?我一定是這樣跟他講,你了解意思嗎?因為我現在不想跟他講大話,你要載沒關係,我甚至先幫他載5個3個都可以,載回來之後我就可以載了嘛,他現在東東那裏不知道出甚麼狀況,東東那裏好像不幫他載東西回來,好像,他現在一直在找其他人幫他載東西你知道嗎,他們剛好最近的活動範圍都在虎門、深圳這一帶,剛好我這個朋友的公司在虎門跟深圳廈門都有辦法收,他只有一個要求,像是美女說要帶那個大麻回來,他就傳一個照片他說你去買這個咖啡機或是這個攪拌機,買完之後全部拆開,裡面東西拿走,然後還特別跟我交代喔!你不要把它破壞,機器寄回來之後我在幫你幫這些心寄回來,你還可以把它裝回去後把這些貨底賣掉,你聽懂嗎?人家就是這樣子在做事情很那個,向上次要寄板子,從頭到尾一直在催,然後我們公司一直在跟他講那麼多事情一直都沒有做,他就在講現在到底是你們不給我載還是你們沒東西可以載?我說幹你靠杯你娘,第一次開15萬去日本,你媽機歪阿包裝都怎樣都包嗎?沒有嘛!我說你會做中國大陸跟那個,不能我跟你說日本有沒有人,你說日本報關行你有,我就問你說,你懂我意思嗎?不能說我邊教你邊會,幹你娘,邊回來跟我開價,你啥小,像去馬來西亞他也是跟我說4塊去中國大陸他也說4塊,然後大副叫他幫他接東西2萬,本來開5萬,我就問他是甚麼積八毛開的 陳銘輔:他一次要多少?10萬20萬過去? 隗光耀:他3萬5萬10萬他都幫我載他都幫我載 陳銘輔:那就先把10萬顆弄過去啊 隗光耀:可以啊,10萬個誰接?我們自己人接? 陳銘輔:我們自己人接 隗光耀:那沒問題啊 陳銘輔:深圳歐 隗光耀:他說要過去的眠要射哪裡這樣就好了,地址給他我人 到我就知道那批貨有沒有被盯 陳銘輔:阿邦對多少 隗光耀:阿邦沒有跟我講對多少,阿邦只有跟我講那邊現在只 有20出頭塊,他說鬼頭只能對20塊給你歐,我說很低 耶,他說不是啦!我帶帳總要讓我賺一點吧!他說我 帶帳總要讓我賺一點吧 (一陣沈默,僅聽到背景有電視之聲音) 洪元勛:他那個東西要進去,機械會很多嗎? 陳銘輔:有一些啊,有大電嗎? 洪元勛:大電是220的 陳銘輔:一定要叫水電的進去拉好,一定要有大電 洪元勛:水電的我會 隗光耀:他就水電的啊 陳銘輔:到時看多少錢你就留下來 隗光耀:大富越跟他相處你就越覺得這個人顛顛的你聽懂嗎, 我真的感覺他顛顛,我這幾天幫他接一件事,差點出事情,要是我沒幫他接就出事情了,怎樣你知道嗎,有一個人頭的公司的老闆有夠,中間還他在聯絡,你跟他問這個人吃藥你竟然不知道他吃藥,他跟他講,這個老闆很難對付,很難聯絡,要回不回,這都沒關係,找就找,那天我去找他,因為火燒屁股了,國外的公司他們進了2貨櫃的垃圾,結果你媽機巴你聯絡的台商居然不知道貨出來了,國外廠商也沒有講貨寄出來了,結果我一跑去我就講說這樣不行這樣可能會出事喔,我就打給這個老闆幫我連絡他,打了沒接,結果發簡訊在我們面前硬按,結果發射沒幾分鐘,電話來了,幹!沒一分鐘幹你娘電話來了,涂仔就酸他不是很難聯絡,下午再打,馬上回,可是為什麼我開始知道他吃藥你知道嗎?因為那一天我們下去宜蘭找人頭去拿地址拿電話號碼,就光這件事情聯絡人聯絡兩個禮拜聯絡不出來,我去一個下午就處理完回來,這個人在車上你知道怎樣,看電話看到這樣 洪元勛:度估 陳銘輔:吃硬的 隗光耀:幹你娘!吃藥,吃硬的,正常人睡著不是就睡了,吃 硬的人特性就是這樣,起來後又這樣,回來以後我跟他講,我說兄弟,100公斤的大麻花給你這樣搞真的會出事,你跟台商講看可不可以直接跟我聯絡,你退出,這事過了我一樣給你錢,可是你這是不能再這樣連絡會死人,可是台商一直不要,後來我電話直接把他接來,我說大哥我們這個年輕人他不懂國際貿易,我就問他了你的Invoice,Parking list,跟Item detail,貨品細項他都完全不知道,這樣講,你們這樣搞很容易出事,後來他說那好你好像懂國際貿易那他跟我聯絡,後來我又去找我這個廠商,我問他甚麼時候出貨的,我這邊的Email時間都列出來給你,我都沒有收到你的郵件,你的細項都沒有給我發票也沒有給我,你說你寄出來,我說我是收到美國總統貨輪公司打電話給我說貨26號到,今天幾號了我還沒收到東西我要怎麼報關,我不知道裡面甚麼東西耶,然後你裡面已經塞了100公斤大麻在裡面,好笑啦!我就問這個台商,問他你們一次寄貨櫃都進幾個,他說正常進貨櫃都要進8-10個貨櫃才有利可圖,幹你娘你寄兩個!那不就此地無銀三百兩嗎?是甚麼樣的東西寄2貨櫃(電話中)結果去問一問,問題出在國外,國外要硬拼,當初這個台商就有跟國外的公司說是不是先做幾個貨櫃過來,錢我幫你付,等於跟你買貨嘛,你要叫我夾貨沒關係我幫你們夾,要給我多少錢都沒關係,至少要給我的本業要有賺錢,譬如說本來17塊,你們賣我15塊,我們去補中間誤差,後來用到兩個櫃子來我問一問,這會死人,結果越問到最後出大包了 (省略) 隗光耀:那天你看,我跟大富講,美女不是說要幫他出五個的 錢叫他不要先付,我就說不行,一定要拿現金,我就回去跟大富講我要現金,可是我先跟你講美女說要給你插,我自己在那邊講說我不要插,我回來問你有沒有錢有錢我們就上,沒錢就不要上了,然後他就說沒錢,講都不要想了後來過一陣子之後不是為了日本那事在那邊轉,誰誰有錢,我就跟他講說美女跟我講說大麻花要走了,我就叫人家去跟我那個交通朋友講,我那朋友就說好,他把機器都用開給我們了,結果操他媽開完之後又沒有走了,又不走,我跑去找大富,大富說我有錢了,你去問多少錢,我一問,美女又說不知道多少錢,要不要走,又不走了,幹你娘,那個交通會被我氣死真的,我真的不知道到底在想什麼,那交通不能這樣玩你懂我意思嗎?價錢都開給你了,你知道我朋友開多少錢嘛?6萬,一公斤6萬,最大吞吐量50公斤,成功率有多少?89成,怎麼走,他直接跟我講快速通關,他裡面有人,就這樣 (省略) 隗光耀:我朋友說他最多,我跟他說連那個電波阻斷器也在大 陸買一買寄回來,來的時候就開著就上車,一直開到公司來,全部倒完處理沒問題在打開你聽懂嗎,他還跟我說如果可以的話一個人到大陸去做一模一樣的箱子,回台灣做一模一樣的袋子在公司放好放在公司一個角落,寄會來之後領回來之後就先放在公司,然後想辦法把上面的LABAL對調,對調完之後換過來,然後不知不覺就把這個貨載出去,如果來查的時候就說或在這邊啊就這箱貨,啊查不到東西啊,啊GPS我就不知情第三者,我那知道你裝甚麼小,我從頭到尾都沒東西,啊你GPS是沒電還是怎樣那是你家的事情啊,我確實東西在這邊啊,啊你說在這個過程當中是不是在海關有人換掉我怎麼會知道,我只是去清關而已啊,我這兩三次遇到的這兩三組人馬都蠻金剛的,像這個台商就一直很注意所有文件,一直在交代我們,剛還沒講完,我要的是HDPE化學塑膠桶,你一定要找到這個品項,你擠下去就對了,絕對沒有人會去查,貨櫃你就進5-8櫃都沒關係,多的我們公司付給你,如果錢不夠你給我時間我把他轉成廢料賣完以後再馬上把貨底的錢給你們,你們這樣夾100公斤進來看不到,因為他說一個貨櫃幾噸啊!你再裡面藏100公斤,真的除非有線報,如果6.7個貨櫃進來,一般來講他會對這個公司抽檢,他不會通通開,他只會中間拆幾個來拆,那你又是在後面的東西,他說那個東西很重耶,而且那個味道不好聞,一般來講如果沒有特別情資真的就是抽檢而已,他說這個過關性就非常的高,那你們要做甚麼他可以配合,只要把人頭甚麼弄清楚,有人來簽約,我公司有攝影機有業務有電話,媽的真的是比我們做壞事的人還想的多欸!出了事情你們該給人家的給人家,就去服刑,從頭認到尾,幹比我還專業,從頭認到尾最多關幾年幾年這樣子,我們公司的牌也不會因為這樣子開花,人家都想得清清楚楚,結果問題就出在中間這個王八蛋,亂聯絡,好險我們中間又開始介入,要不然又把一塊好好的牌弄壞掉,真的就是這樣子,這個報關行也是一樣,那天在做這個同一趴更好笑,大富本來叫他把這批貨接下來,結果我那個朋友他一聽我們講完就說他不接,我就問他說為什麼不接,他說第一個兄弟不是我不接,他不會跟他拼,包裝不是我的,我到現在還沒看到Invoice,沒有看到Parking list,我也不知道他的貨是不是都跟聯絡人聯絡好,確定這貨是沒問題的貨,就是說文件審文件都沒問題了我不敢接,可是東西你給我按照我給你的機具把他打包,我就有相當的把握把他帶回來,貨都把你領光,結果你們不是啊他也說,去日本也是啊,他說去日本也不是你們說過就過,他說第一個他也問我同樣問題,這公司是不是第一次跟日本合作,是不是一直都跟日本做,做甚麼品項,數量有沒有特別多或特別少,都沒有都正常正常這樣,他說那這個過的機率就很大,他又講白了,我只能幫你幹嘛?從這邊發出去之後,日本收到,是我們的人,去拖關的人他知道裡面是甚麼東西,他會去拖,拖完之後有沒有人找麻煩,出去我可以給你車號,你們自己曰本安排人,跟車,看你們要跟到甚麼地方去,確定沒有那個的時候就看趕快引導到甚麼地方去,我台灣公司這邊可以幫你搖控日本的報關行,說現在這個貨要送到那邊去,貨主怎樣怎樣,這個司機一定聽公司調度,就送到那裏去,他說這個事情可成功率,出了事情的折損率就很低囉 陳銘輔:你們還是一定要去,立哥他們這次去日本 隗光耀:報銷這條 陳銘輔:他們平均進去 隗光耀:四個月不是 陳銘輔:那天我去澳門跟米糕,米糕在聯絡,進去已經進去好 幾個月了,換好幾個地方,現在價格 隗光耀:拖出來處理,700啊700多阿 陳銘輔:確定要(模糊)結果第二天我回來 隗光耀:爆掉? 陳銘輔:已經進去好幾個月換了好幾個地方看他在那邊聯絡聯 絡,各方面該想的就要認真去應付,日本那方面要熟 啊 隗光耀:他也沒有甚麼比較熟不熟的啊 陳銘輔:像澳洲一樣,澳洲也常常這樣,東西給你進去,給你 拖到公司了,他們知道要來拆,就等你們來拆的時候, 抓起來 洪元勛:但是他們現在知道我們東西在那,他不管如何一定要 有車躲在那裏面,一定要人在車上,因為他這個24小 時 隗光耀:盯著你 洪元勛:所以有一個東西我也跟鬼頭講,紅外線感應器 隗光耀:熱感應器啦 洪元勛:譬如說,鬼頭交代我現在東西在那邊,我們今天可能 要去包裝,他叫我進去,我說不然這樣,鬼頭,東西在大陸,把這組東西買好,前一天你要是要給我知道東西在哪裡,就帶我去那邊繞一圈就好,繞幾圈,這個中心點在哪裡你帶我去那邊繞,尤其一定要半夜,半夜那個紅外線感應器,每一台車照下去,馬上就顯現了,車上有人沒人,他一定24小時,而且他一定是車子看得到的地方,他看不到啊,他會知道就是在這個的三樓,他一定會針對這一楝,他可能會在對面,近的有,遠一點的還有一層,近的他一定是看得到出入的這個門,絕對會看到,所以這個掃一下,幾天的時間都給他掃,確定都沒有,因為他在車上,隔熱紙貼起來跟本不知道到底有沒有在車上 隗光耀:像現在這些東西,譬如說剛剛講的訊號阻斷器,跟這紅外線這個,台灣現在都買不到,只能在大陸買 洪元勛:台灣買的到 隗光耀:誰去買啊?你要跟我講找誰買啊 洪元勛:光華商場好像就有,我找看看 隗光耀:像那個,你啦! 洪元勛:他一隻他一個四方型螢幕這樣 隗光耀:你現在沒有辦法的時候就他們去百度嘛,因為大陸有 在賣這些東西,像電波阻斷器,很多一根一根像天線那個,那個非常非常有用,他開下去整間都收不到,連甚麼竊聽器都不用玩了,因為他傳輸不出去,你說那東西我們公司竟然連買都沒有買,這很恐怖你知道嗎,因為公司又做那麼大的生意 洪元勛:這都一定要用的 隗光耀:那個一進來,像現在紅磷進來,上車就先把那個開著 啦,因為為什麼,我確定後面沒有人,結果機八GPS你還沒進到地下室的時候幹我就知道你在哪裡,搞個屁啊,我根本就不用跟你跟你幹嘛,這是一個風險問題那一台在大陸買不到5千塊,不到一萬塊,你說那東西我們不去買,像他講那紅外線也是啊,先掃 洪元勛:那個東西真的一定要買 隗光耀:問題是要去哪裡買 洪元勤:一隻沒多少,也是差不多一萬塊左右 陳銘輔:你們去看 洪元勛:我等一下離開這邊我就去看,你知道我在做事情都很 積極的,因為那個東西可以保密又可以讓我們知道 隗光耀:車上有人幾個人 洪元勛:那都不能唬爛的,那個東西險(應係「現」)在到這 了,現在就等人,因為他破東西一定要有人 隗光耀:銘國也真有趣,整台S拿去拆,幹你娘就買一台那個, 要出門開著就好,去拆車要幹嗎,真可愛,因為那個去拆以後完全沒有辦法收音,你要怎麼收,因為他不可能在你車上裝一個錄音機,他一定是用WIFI或是甚麼東西來收你現在講話的東西,怎麼可能幹你娘了,他很可愛真的 洪元勛:因為我出過事我有跟鬼頭在探討這些事情,現在一顆 就小小一個,比這個還小,然後它可以放在你車上放一年,他還可以澳洲,只要有網路一連線,馬上知道你在車上講甚麼,你要去哪去哪都知道 隗光耀:我是真的覺得那個阻斷器可以叫我那個貨運朋友,因 為台灣買不到,可以叫貨運行在大陸買好寄回來,車上一人就放一台要出去幹甚麼就開著,那有那個時間整天在抬車,真的 洪元勛:對啊 隗光耀:還是說朋友要上來,根本沒地方講,去咖啡廳又怕被 人家用喇叭嘴收音人家要上來要麼開下去講一講下車來走,你說人家盯我,我就在打開啊,你說我們怎樣,那很簡單啊,做這個行業就是諜對諜嘛,我就是不能有任何證據被你把到嘛,就像你講的那個東西,我會不會覺得誇張,聽了覺得很誇張,東西很小塞在你車上,收音效果好不好我們也不知道,那很簡單,就不要被他錄到,尤其是大哥這種的美女這種的被錄到就好笑了,跳到黃河都洗不清阿! 洪元勛:一組又沒多少錢,後來我就跟他講,都不要在車上講 ,電話也不要講就習慣,之前都上車講,要事電話對方打來剛好要講甚麼事情,就等一下,車停好下車,在打給對方繼續再講 陳銘輔:跟他用好,看先用10萬粒 (以下省略)

裁判日期:2021-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