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原 告 劉佳寧訴訟代理人 高振格律師被 告 鄭惠升
周建國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108年度醫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黃柏家法 官 張谷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鈺馨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