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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金訴字第 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訴字第4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財產所有人 華夏大地旅行社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張瑋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46號被告張安樂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華夏大地旅行社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法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犯罪所得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張瑋、王姝茵共同基於使華夏大地旅行社公司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犯意聯絡,被告張安樂則基於幫助華夏大地旅行社公司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犯意,由被告張安樂指示被告王姝茵製作內容不實之張安樂於104至106年度之薪資明細,虛增華夏大地旅行社公司之營業費用,並使華夏大地旅行社公司逃漏104至106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情;公訴意旨亦認被告張瑋、王姝茵共同基於使華夏大地旅行社公司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犯意聯絡,而依被告張安樂指示,自104年10月29日起迄今,以華夏大地旅行社公司名義承租10台小發財車,並將租得之車輛無償交與統促黨黨員胡大剛調配各支黨部參與政治活動使用,被告王姝茵並將上開租車所開立之發票交付記帳業者,且告知該發票性質為公司租車費用,致不知情之記帳業者未能申報為捐贈支出,虛增華夏大地旅行社公司之租金支出,漏列捐贈支出,而以此方式逃漏華夏大地旅行社公司104、105、106、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一節;而上揭財產所有人華夏大地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具狀聲請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復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但書規定,向本院陳明對於沒收其財產將不提出異議。是為保障前揭財產可能被沒收之所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以保障其權利,本院認有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三、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46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定於民國110年12月8日上午9點30分、同日下午2時進行審理程序,參與人於審判期日得委任代理人到場、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勇如法 官 林彥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温偲含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裁判日期: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