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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金訴字第 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訴字第4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孟漢選任辯護人 劉仁閔律師

邱柏越律師林立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150號、107年度偵字第18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林孟漢經檢察官起訴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嫌,乃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琦

法 官 吳承學法 官 吳志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貽婷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日期:2021-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