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62號原 告 崔海燕被 告 游任興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請求賠償之醫療費用、工作損失、增加生活上支出、慰撫金等尚須調查而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鄧鈞豪法 官 吳玟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尚卿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