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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263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263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晨軒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40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晨軒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晨軒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役齡男子皆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為在國外就學、就業及生活,竟於出境後滯留國外不歸,破壞兵役制度之公平性,損及潛在之國防動員兵力,實有不該;惟念其前無經論罪科刑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3頁);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韋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梁夢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書珉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4043號被 告 黃晨軒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弄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晨軒原設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2樓,為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之出境國外就學役男(於98年9月26日出境),應於年滿33歲後之當年12月31日(即108年12月31日)返國服役,詎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屆期未返國,經臺北市大安區公所於108年10月25日公示催告後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黃晨軒經傳未到。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告之父黃勝熒於偵查中證述屬實,並有被告之兵籍表、歷次出入境紀錄表、臺北市大安區公所函及郵務送達證書、臺北市大安區公所公示送達證書、公告及公告貼示照片、徵兵檢查通知書、徵兵檢查醫院名冊、戶籍資料等影本各乙份在卷可稽,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劉 韋 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趙 珮 茹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裁判日期:2020-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