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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296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296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奕儒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57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奕儒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馨慧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附錄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5774號被 告 陳奕儒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奕儒係役齡男子,於民國100年1月5日出境國外就學後,迄今未返國,已逾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2項第2款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出境就學最高年齡限制,明知其依規定至遲應於所核准之就學最高年齡24歲即102年12月31日以前返國服役,卻屆期未歸,經其戶籍所在地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已於102年2月5日以遷出國外之特殊記事逕為遷出登記)之臺北市信義區公所於108年10月8日以北市信兵出境字第00000000000號函催告其返國履行兵役義務,該函以公示送達程序張貼公告於臺北市信義區公所公布欄,另以郵務送達程序於108年10月14日送達至陳奕儒原戶籍所在地,由其父陳進崇簽收並轉告陳奕儒知悉。經催告屆滿3個月後,臺北市信義區公所復於109年7月30日以北市信兵檢字第0000000000號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安排陳奕儒應於109年8月24日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婦幼院區(婦幼))二醫療大樓7樓接受徵兵檢查,該徵兵檢查通知書除於109年8月7日以公示送達程序張貼公告於臺北市信義區公所公佈欄,另以郵務送達程序於109年8月5日送達至陳奕儒原戶籍所在地,由其父陳進崇簽收並轉告陳奕儒知悉,然陳奕儒基於避免徵兵處理之意圖,仍滯留海外不返國,迄今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陳奕儒經傳未到。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告之父陳進崇於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被告之兵籍表影本、內政部移民署線上應用服務系統旅客入出境紀錄清單及100年1月5日出境資料、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臺北市信義區公所108年10月8日北市信兵出境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公文郵務送達證書、公示送達證書、公告張貼於臺北市信義區公所公佈欄照片、109年7月30日北市信兵檢字第0000000000號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及公文郵務送達證書、公示送達證書、公告張貼於臺北市○○區○○○○○○○○○○○○○○○○○○○○○市○○區○○路000巷00弄0號(現戶全戶含非現住人口、除戶全部)影本、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內政部移民署109年10月30日移署北北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被告申請出境就學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檢 察 官 樊家妍

林晉毅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淑菁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裁判日期: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