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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4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4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方玉柱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緝字第18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方玉柱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前開宣告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方玉柱於民國108年6月10日某時,在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某處,拾獲馮已珈遺失之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後4碼1654號【其餘詳卷】,下稱本案信用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將之侵占入己。

二、方玉柱另持本案信用卡,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至4、編號6至35、編號37至132所示之時間、地點,佯裝為本案信用卡之真正持卡人,前往附表編號1至4、編號6至35、編號37至132所示之商店購物(簽帳單免簽名),致上開各商店之員工陷於錯誤,同意方玉柱以本案信用卡刷卡支付如附表編號1至4、編號6至35、編號37至132所示之金額,並由店員將各該商品交予方玉柱收受,方玉柱因而詐得如附表編號1至4、編號6至35、編號37至132所示共新臺幣(下同)25,670元價值之商品。

(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編號5所示之時間、地點,佯裝為本案信用卡之真正持卡人,前往附表編號5所示之商店購物(簽帳單免簽名),致該店之員工陷於錯誤,同意方玉柱以本案信用卡刷卡支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嗣因方玉柱取消交易而未遂。

(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附表編號36所示之時間、地點,佯裝為本案信用卡之真正持卡人,前往附表編號36所示之城市商旅站前館消費,致該店之員工陷於錯誤,同意方玉柱以本案信用卡刷卡支付如附表編號36所示之金額。嗣因該店員工要求方玉柱在簽單上簽名,方玉柱因不願簽名遂取消交易而未遂。

三、案經馮已珈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方玉柱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3192號卷【下稱偵卷】第6頁反面至7頁反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1889號卷【下稱偵緝卷】第17頁正反面),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馮已珈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見偵卷第4頁正反面),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1片暨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27張、被告為警查獲時之全身照片1張、花旗銀行客戶交易明細一覽表、花旗銀行109年3月10日(109)政查字第0000075859號函暨所附消費明細、簽單在卷可稽(見偵卷第9至18頁、第19至22頁,本院109年度簡字第48號卷【下稱本院卷】第25頁、第27至35頁、第37至167頁),是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7條固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施行生效,然該次修正僅係將罰金刑刑度修正為「1萬5千元以下」,與修正前之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後之刑度,並無差異,是就被告所涉本案犯行之法定刑度並未修正,且實質上並無法律效果及行為可罰性範圍之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先予敘明。

(二)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又發卡銀行與特約商店間訂有契約,特約商店依契約負有對持有發卡銀行所發信用卡之人刷卡購物時,交付財物或給予利益之義務,亦即特約商店須依發卡銀行之指示而交付財物或給予利益,特約商店亦可依契約向發卡銀行請領價款,嗣持卡人未依約於限期清償買賣價金,發卡銀行雖係被害人,惟特約商店因誤信冒用持卡人為真正持卡人,而交付一定之財物或給予利益,此財物交付或給予利益之本身,即使特約商店喪失財物持有或喪失利益,是刷卡者所詐得者,仍係財物或不法利益。是核被告就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就事實欄二、(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二、(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就事實欄二、(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事實欄二部分詳如附表所示)。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而言,若僅行為態樣有正犯、從犯之分,或既遂、未遂之分,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參照)。聲請意旨雖認事實欄一、(二)部分(即附表編號5部分)係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然此部分消費嗣因被告取消交易而刷退,有上開花旗銀行函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5頁),是此部分犯行僅屬未遂,聲請意旨尚有未洽,惟罪名並無變更,僅既遂、未遂之不同,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四)按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可具體指明之財物,後者則指前開財物以外之其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無法以具體之物估量者而言(如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而詐欺罪之規範目的,並非處理私權之得喪變更,而係在保障人民財產安全之和平秩序。簡言之,詐欺取財罪與詐欺得利罪最大之區別,在於詐欺得利罪原則上不涉及「實體物之交付」(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127號判決意旨參照)。聲請意旨雖認事實欄一、(三)部分(即附表編號36部分)亦係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然觀諸被告此部分消費之商店名稱為「城市商旅」,是被告此部分消費顯係欲獲得住房服務,而非實體物之交付,應屬詐欺得利罪之範籌,聲請意旨此部分所指容有誤會,惟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已載明此部分之犯罪事實,且與聲請意旨所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刑度相同,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此部分自在本院審理之範圍,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又此部分消費嗣因被告不願意簽名而取消交易,此有監視器翻拍照片8張、花旗銀行109年3月10日(109)政查字第0000075859號函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5至16頁反面,本院卷第25頁),其犯行應屬未遂,而如上述,此部分亦無庸變更起訴法條。

(五)被告就事實欄二、(一)所示犯行,其中編號2至3、6至7、8至9、10至11、15至16、21至22、24至25、26至27、29至30、34至35、38至40、41至43、45至46、47至49、51至

52、53至56、58至60、62至64、66至67、68至69、70至73、75至78、82至84、89至91、93至95、99至101、102至10

4、105至106、107至109、114至115、116至118、121至12

3、124至125、126至129、130至132部分,各係出於同一盜刷告訴人名下信用卡之目的,於同日在同一商店先後為之,侵害同一財產法益,所為各該詐欺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六)被告所犯侵占遺失物罪及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各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七)被告就事實欄二、(二)及(三)所示犯行(即附表編號

5、編號36所示),持本案信用卡佯裝為本案信用卡之真正持卡人,向附表編號5、編號36所示商店購物、消費,分別已著手於詐欺犯行,惟因交易取消而未生犯罪結果,均為未遂犯,均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八)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拾獲告訴人之信用卡後,竟據為己有,擅自以該卡之購物、消費,迄今未能適當賠償被害人之損害,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衡以其於警詢中自陳其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目前待業中(見偵卷第6頁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告持本案信用卡盜刷之總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就侵占遺失物罪部分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及就附表所示各次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未遂罪、詐欺得利未遂罪部分量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拘役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附表「宣告刑」欄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並無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本院衡諸被告所犯附表「宣告刑」欄所示各罪之罪名,犯罪時間之密接程度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被告就事實欄一所示犯行所取得本案信用卡1張,固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然被告自陳已將該卡隨手丟棄乙情(見偵卷第7頁反面),且本案信用卡亦經告訴人向發卡銀行辦理掛失,此有花旗銀行109年7月30日(109)政查字第0000077833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7頁),是該卡已無財產上價值,實無宣告沒收之刑法上重要性,是不予宣告沒收。

(三)又被告就事實欄二、(一)所示犯行取得如附表編號1至4、編號6至35、編號37至132所示共25,670元價值之商品,此部分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300條、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7條、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素霜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 間 地 點 詐得財物之價額 宣 告 刑 相關卷證位置 1 108年6月11日下午1時16分32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B1頂好We11come東光店 80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⒈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客戶交易明細一覽表(見本院卷第11頁) ⒉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月10日(109)政查字第0000075859號函暨所附消費明細及簽帳單乙份(見本院卷第25至77頁) 2 108年6月11日下午1時56分50秒 臺北市○○區○○○路00號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168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08年6月11日下午2時24分51秒 臺北市○○區○○○路00號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115元 4 108年6月12日凌晨0時45分0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康是美藥妝森北門市 200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08年6月12日凌晨1時0分36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B1頂好We11come東光店 942元(刷退)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08年6月12日凌晨1時38分38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家樂福-重慶店 395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108年6月12日凌晨2時9分8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家樂福-重慶店 663元 8 108年6月13日下午2時47分0秒 臺北市○○區○○路0段0號京站時尚廣場 152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108年6月13日下午2時52分34秒 臺北市○○區○○路0段0號京站時尚廣場 49元 10 108年6月14日下午1時22分16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遠東S0G0百貨臺北忠孝館 130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108年6月14日下午2時7分31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遠東S0G0百貨臺北忠孝館 399元 12 108年6月15日下午2時12分53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B1頂好We11come東光店 379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108年6月15日下午3時1分23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遠東S0G0百貨臺北忠孝館 160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108年6月17日下午5時1分8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萊爾富-北市正忠店 110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108年6月18日上午11時48分45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家樂福-重慶店 488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108年6月18日上午11時49分34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家樂福-重慶店 26元 17 108年6月18日上午10時4分0秒 臺北市○○區○○街0號OK超商-0691臺北鑫吉原店 215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108年6月19日晚間9時40分26秒 臺北市○○區○○路00號萊爾富-北市山寧店 55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108年6月19日中午12時28分0秒 臺北市○○區○○街0號OK超商-0691臺北鑫吉原店 35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108年6月20日下午4時13分57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家樂福-重慶店 390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108年6月20日上午10時41分0秒 臺北市○○區○○街0號OK超商-0691臺北鑫吉原店 113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108年6月20日上午10時46分0秒 臺北市○○區○○街0號OK超商-0691臺北鑫吉原店 45元 23 108年6月21日上午11時36分24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萊爾富-北市正忠店 55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108年6月21日下午2時24分13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家樂福-重慶店 474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108年6月21日下午2時49分25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家樂福-重慶店 591元 26 108年6月22日下午3時1分49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家樂福-重慶店 765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 108年6月22日下午3時2分25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家樂福-重慶店 99元 28 108年6月23日下午3時24分49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家樂福-重慶店 475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 108年6月24日下午3時29分25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家樂福-重慶店 799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⒈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客戶交易明細一覽表(見本院卷第12頁) ⒉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月10日(109)政查字第0000075859號函暨所附消費明細及簽帳單乙份(見本院卷第25至35頁、第79至121頁) 30 108年6月24日下午3時31分26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家樂福-重慶店 100元 31 108年6月25日下午4時25分22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萊爾富-北市正忠店 35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 108年6月26日上午10時29分01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粒粒鮮 260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 108年6月26日下午3時44分20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B1、B2愛買忠孝店 289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 108年6月27日下午1時53分38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家樂福-重慶店 767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 108年6月27日下午1時55分38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家樂福-重慶店 263元 36 108年6月27日晚間6時33分23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城市商旅站前店 499元(刷退) 方玉柱犯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拘役參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7 108年6月28日下午4時56分58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B1頂好We11come東光店 86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8 108年6月29日下午1時37分38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遠東S0G0百貨臺北忠孝館 160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9 108年6月29日下午2時14分53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遠東S0G0百貨臺北忠孝館 58元 40 108年6月29日下午2時26分43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遠東S0G0百貨臺北忠孝館 331元 41 108年6月30日中午12時2分0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遠東S0G0百貨臺北忠孝館 140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2 108年6月30日中午12時43分2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遠東S0G0百貨臺北忠孝館 98元 43 108年6月30日中午12時59分25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遠東S0G0百貨臺北忠孝館 511元 44 108年6月30日晚間8時38分0秒 臺北市○○區○○街0號OK超商-0691臺北鑫吉原店 135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5 108年7月1日下午3時35分18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遠東S0G0百貨臺北忠孝館 218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6 108年7月1日下午4時22分2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遠東S0G0百貨臺北忠孝館 105元 47 108年7月2日下午5時25分38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遠東S0G0百貨臺北忠孝館 180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8 108年7月2日下午5時50分5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遠東S0G0百貨臺北忠孝館 80元 49 108年7月2日晚間6時18分11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遠東S0G0百貨臺北忠孝館 179元 50 108年7月2日上午11時35分0秒 臺北市○○區○○街0號OK超商-0691臺北鑫吉原店 128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1 108年7月3日中午12時13分17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B1頂好We11come東光店 480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2 108年7月3日中午12時27分58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B1頂好We11come東光店 142元 53 108年7月3日晚間6時56分0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遠東S0G0百貨臺北忠孝館 170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4 108年7月3日晚間7時7分54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遠東S0G0百貨臺北忠孝館 80元 55 108年7月3日晚間7時22分21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遠東S0G0百貨臺北忠孝館 30元 56 108年7月3日晚間8時1分14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遠東S0G0百貨臺北忠孝館 154元 57 108年7月3日晚間10時50分0秒 臺北市○○區○○街0號OK超商-0691臺北鑫吉原店 20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8 108年7月4日下午1時4分2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遠東S0G0百貨臺北忠孝館 160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9 108年7月4日下午1時36分49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遠東S0G0百貨臺北忠孝館 75元 60 108年7月4日下午1時58分39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遠東S0G0百貨臺北忠孝館 285元 61 108年7月5日凌晨0時31分11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B1頂好WELLCOME重慶店 156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2 108年7月5日下午4時29分34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遠東S0G0百貨臺北忠孝館 115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3 108年7月5日下午4時29分54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遠東S0G0百貨臺北忠孝館 80元 64 108年7月5日下午5時57分50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遠東S0G0百貨臺北忠孝館 140元 65 108年7月5日下午7時23分59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康是美藥妝延吉門市 176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6 108年7月5日晚間10時59分45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家樂福-重慶店 706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7 108年7月5日晚間11時0分42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家樂福-重慶店 493元 ⒈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客戶交易明細一覽表(見本院卷第13頁) ⒉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月10日(109)政查字第0000075859號函暨所附消費明細及簽帳單乙份(見本院卷第25至35頁、第123至159頁) 68 108年7月7日中午12時29分2秒 臺北市○○區○○路00號家樂福-桂林店 607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9 108年7月7日中午12時36分45秒 臺北市○○區○○路00號家樂福-桂林店 61元 70 108年7月8日下午3時45分50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遠東S0G0百貨臺北忠孝館 180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1 108年7月8日下午4時19分45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遠東S0G0百貨臺北忠孝館 15元 72 108年7月8日下午5時8分4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遠東S0G0百貨臺北忠孝館 81元 73 108年7月8日下午7時16分53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遠東S0G0百貨臺北忠孝館 90元 74 108年7月8日中午12時9分0秒 臺北市○○區○○街0號OK超商-0691臺北鑫吉原店 40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5 108年7月9日下午2時42分39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遠東S0G0百貨臺北忠孝館 180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6 108年7月9日下午2時59分40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遠東S0G0百貨臺北忠孝館 15元 77 108年7月9日下午3時11分26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遠東S0G0百貨臺北忠孝館 80元 78 108年7月9日下午3時44分48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遠東S0G0百貨臺北忠孝館 153元 79 108年7月9日晚間11時33分17秒 臺北市○○區○○路00號家樂福-桂林店 677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0 108年7月9日上午9時36分0秒 臺北市○○區○○街0號OK超商-0691臺北鑫吉原店 68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1 108年7月10日下午2時2分46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遠東S0G0百貨臺北忠孝館 90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2 108年7月11日下午1時59分32秒 臺北市○○區市○路00號B1 101美食街 120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3 108年7月11日下午2時23分23秒 臺北市○○區市○路00號B1 101美食街 130元 84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85) 108年7月11日晚間8時52分52秒 臺北市○○區市○路00號B1 101美食街 170元 85(原起訴書附表編號84) 108年7月11日下午4時52分47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遠東S0G0百貨臺北忠孝館 282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6 108年7月11日晚間9時32分17秒 臺北市○區市○路00號B1 JASONS臺北101 28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7 108年7月11日上午10時33分0秒 臺北市○○區○○街0號OK超商-0691臺北鑫吉原店 20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8 108年7月12日下午2時55分51秒 臺北市○○區市○路00號B1 101美食街 198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9 108年7月12日下午5時3分57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遠東S0G0百貨臺北忠孝館 140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0 108年7月12日晚間6時4分48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遠東S0G0百貨臺北忠孝館 90元 91 108年7月12日晚間6時42分42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遠東S0G0百貨臺北忠孝館 90元 92 108年7月12日上午10時59分0秒 臺北市○○區○○街0號OK超商-0691臺北鑫吉原店 51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3 108年7月13日上午11時8分24秒 臺北市○○區○○路00號家樂福-桂林店 736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4 108年7月13日上午11時10分2秒 臺北市○○區○○路00號家樂福-桂林店 747元 95 108年7月13日上午11時10分27秒 臺北市○○區○○路00號家樂福-桂林店 35元 96 108年7月14日下午4時2分35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遠東S0G0百貨臺北忠孝館 90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7 108年7月14日晚間9時39分46秒 臺北市○○區○○街00號萊爾富-北市台泥店 100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8 108年7月14日上午11時52分0秒 臺北市○○區○○街0號OK超商-0691臺北鑫吉原店 45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9 108年7月15日下午3時49分41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遠東S0G0百貨臺北忠孝館 357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 108年7月15日晚間7時14分40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遠東S0G0百貨臺北忠孝館 180元 101 108年7月15日晚間7時33分30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遠東S0G0百貨臺北忠孝館 109元 102 108年7月16日下午2時36分6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遠東S0G0百貨臺北忠孝館 180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 108年7月16日下午3時5分44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遠東S0G0百貨臺北忠孝館 75元 104 108年7月16日下午3時45分34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遠東S0G0百貨臺北忠孝館 90元 105 108年7月16日晚間7時10分39秒 臺北市○○區市○路00號B1 101美食街 115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⒈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客戶交易明細一覽表(見本院卷第14頁) ⒉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月10日(109)政查字第0000075859號函暨所附消費明細及簽帳單乙份(見本院卷第25至35頁、第161至167頁) 106 108年7月16日晚間7時11分4秒 臺北市○○區市○路00號B1 101美食街 10元 107 108年7月17日下午1時34分37秒 臺北市○○區市○路00號B1 101美食街 198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8 108年7月17日下午1時38分58秒 臺北市○○區市○路00號B1 101美食街 40元 109(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10) 108年7月17日下午3時13分8秒 臺北市○○區市○路00號B1 101美食街 50元 110(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09) 108年7月17日下午2時37分15秒 臺北市○區市○路00號B1 JASONS 臺北101 89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 108年7月17日下午4時30分12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遠東S0G0百貨臺北忠孝館 356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 108年7月18日下午4時30分53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家樂福-重慶店 612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 108年7月19日下午3時31分24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遠東S0G0百貨臺北忠孝館 449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4 108年7月20日下午4時39分11秒 臺北市○區○○路00號新光三越百貨臺北信義店A11 229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5 108年7月20日下午5時53分31秒 臺北市○區○○路00號新光三越百貨臺北信義店A11 70元 116 108年7月21日下午2時58分53秒 臺北市○區○○路00號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信義店A11 170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7 108年7月21日下午3時7分56秒 臺北市○區○○路00號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信義店A11 150元 118 108年7月21日下午3時28分45秒 臺北市○區○○路00號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信義店A11 45元 119 108年7月20日上午9時42分0秒 臺北市○○區○○街0號OK超商-0691臺北鑫吉原店 93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0 108年7月21日晚間6時51分31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遠東S0G0百貨臺北忠孝館 90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1 108年7月22日中午12時4分12秒 臺北市○區○○路00號新光三越百貨臺北信義店A11 170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2 108年7月22日中午12時21分0秒 臺北市○區○○路00號新光三越百貨臺北信義店A11 40元 123 108年7月22日中午12時39分2秒 臺北市○區○○路00號新光三越百貨臺北信義店A11 65元 124 108年7月22日下午5時15分18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遠東S0G0百貨臺北忠孝館 125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5 108年7月22日下午5時21分10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遠東S0G0百貨臺北忠孝館 90元 126 108年7月23日中午12時36分22秒 臺北市○○區市○路00號B1 101美食街 300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7 108年7月23日下午1時0分57秒 臺北市○○區市○路00號B1 101美食街 20元 128 108年7月23日下午1時32分53秒 臺北市○○區市○路00號B1 101美食街 85元 129 108年7月23日下午1時38分47秒 臺北市○○區市○路00號B1 101美食街 60元 130 108年7月23日晚間8時20分24秒 臺北市○區○○路00號新光三越百貨臺北信義店A11 254元 方玉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1 108年7月23日晚間8時34分52秒 臺北市○區○○路00號新光三越百貨臺北信義店A11 40元 132 108年7月23日晚間8時51分48秒 臺北市○區○○路00號新光三越百貨臺北信義店A11 45元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