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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交簡附民字第 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4號原 告 楊秉霖訴訟代理人 林炎臻律師被 告 羅錫平

指定送達:臺北市○○區○○○路0段000 巷00號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王興尉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74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1年台附字第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楊秉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請求賠償之醫療費用、看護費用、薪資損失精神慰撫金等尚須調查,而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請求車損費用部分,係不合法,則另以判決駁回,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鄧鈞豪法 官 吳玟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玟郁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2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