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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單禁沒字第 1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7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85號、109年度他字第17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大麻菸油拾瓶(淨重伍點參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民國108年6月3日在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郵件處理中心搜查郵包時,發現收件人記載為「IAN CHEN」之郵包1件,疑似夾藏大麻而予以查扣,移送法務部調查局偵辦,經該局鑑定該郵包內菸油黏稠檢品10瓶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5.35公克),惟因查無被告,據檢察官簽結在案等情,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8年6月3日北機核移字第1080100527號函、法務部調查局108年6月14日調科壹字第10823207660號號鑑定書及檢察官109年2月10日簽呈附卷可稽(見他字卷第9頁、第13頁、第43至44頁),是前揭大麻菸油10瓶乃無主物,且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2級毒品,為違禁物。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佳蒨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裁判日期:2020-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