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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單禁沒字第 1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9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65號、108年度他字第11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成分之郵票壹包(內含貳拾張,淨重零點參肆柒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民國108年9月9日查獲由荷蘭寄送之郵包郵票上黏有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以收件人「Mick Wang」之名義、收件地址「Apt G, 2F, Numb

er 9, Lane 295, Dunhua South Road, Da'an District, Taipei 106, Taiwan」寄送至臺灣,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進行偵查,惟因上開收件地址並不存在,是無法執行搜索,亦無人前往管轄郵局領取包裹,無法查明被告之真實年籍資料,故扣案郵包之所有人或持有人均不詳。惟查,扣案郵包上之郵票20張(淨重0.3475公克)經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10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足稽,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扣案之收件人為「Mick Wang」之郵件袋內置有郵票1包(共計20張,淨重0.3475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認含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10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8年9月9日北機核移字第1080100958號函、照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在卷可佐,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宋雲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麗英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裁判日期:2020-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