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0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驗餘淨重伍肆貳點伍參公克、純質淨重壹肆貳點參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民國109年2月20日稽查法國郵包,發現夾藏第二級毒品MDMA,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109年2月20日,稽查法國郵包,
發現夾藏第二級毒品MDMA,嗣因未能查獲犯罪嫌疑人,經聲請人以109年度他字第4163號簽結等情,經本院核閱卷宗屬實。
又扣案之郵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驗餘淨重542.53、純質淨重142.30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109年3月4日調科壹字第1092320239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第二級毒品,則聲請人就上開扣案之MDMA,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明,洵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罊之第二級毒品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錦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嘉玲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