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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單禁沒字第 20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0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145號、109年度他字第37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煙草貳包(含外包裝袋貳只,驗餘總淨重陸點捌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移送於民

國107年4月9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所扣押內存有經鑑定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煙草2包,乃違禁物,惟查無涉嫌人,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地檢署)檢察官簽結在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前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按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

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在案。

查臺北關於107年4月9日檢查郵件時,發現收件人記載為「CHO

DOW FU」之郵包1件,疑似夾藏大麻花而予以查扣,移送法務部調查局偵辦,經該局鑑定該郵包內所存煙草2包確含有大麻成分(驗餘總淨重6.85公克),惟因查無被告,據檢察官簽結在案等情,有臺北關107年4月9日函、扣押收據及搜索筆錄、法務部調查局107年4月25日鑑定書及檢察官109年3月27日簽呈可據(他卷第11-13、20頁),應認前揭扣案煙草2包乃無主物,且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2級毒品,而為違禁物。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扣案物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至於包覆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2只,自沾黏上開第二級毒品,衡情均難與上開第二級毒品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自當併予沒收銷燬之。另前開因鑑定耗盡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因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陸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閔翔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20-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