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3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包(驗餘淨重伍拾貳點陸伍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民國107年11月8日,檢查自德國郵寄來臺郵包經投遞招領而無人領取,準備退回德國時,發現郵包內夾藏第二級毒品MDMA1包,然因查無積極證據足認何人涉有具體犯罪嫌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7月27日簽結。扣案之MDMA1包(淨重53.09公克,驗餘淨重52.65公克),屬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出具之鑑定書1份附卷足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之MDMA1包(驗餘淨重52.65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 只,保管字號為109年度青字第0123號),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7年12月27日調科壹字第10723215400號鑑定書附卷可佐(見本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聲沒字第158號卷第5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茲因本件查無涉案之人,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7月27日以108年度他字第8057號案件為行政簽結在案,有簽呈1份在卷可考,揆諸上開法條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1包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該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殷玉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