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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單禁沒字第 3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1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HANNAH PENG(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109 年度聲沒字第19

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褐色膏狀物壹包(淨重壹拾壹點肆玖參公克,另含不可析離之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民國109年2月25日查獲自英國寄送國內之郵包,發現夾藏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嗣因未能查獲犯罪嫌疑人而予以簽結,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他字第2910號卷證可證。惟前開扣案物,經送驗認係四氫大麻酚,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09年3月5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109年2月25日上午10時許,在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之郵件處理中心,查獲寄自英國,收件人為「Hannah Peng」(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國際郵包,疑似夾藏大麻膏而予以查扣。嗣經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前開扣案之褐色膏狀物檢出四氫大麻酚成分(驗前重量11.499公克,鑑驗使用0.006公克,驗餘淨重11.493公克),惟因查無犯罪嫌疑人,業據檢察官簽結在案等情,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2月25日函、扣押收據及搜索筆錄、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09年3月5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及檢察官109年4月16日簽呈在卷可稽(他字卷第7至8頁、第30至32頁背面)。基此,足認前揭扣案褐色膏狀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2級毒品,而為違禁物,且乃無主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就該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該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解怡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佩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裁判日期:202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