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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單禁沒字第 3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2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176號、106年度他字第12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松山分關及基隆關於民國106年3月間查獲4件自荷蘭、1件自英國寄送之郵包內分別夾藏如附表所示之物,因未能查獲犯罪嫌疑人,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他字第12865號予以簽結,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古柯鹼、第二級毒品MDMA、大麻酊等成分,核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自明。又古柯鹼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MDMA、大麻酊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均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106年3月13日,稽查來自荷蘭郵包,發現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於106年3月20日,稽查來自英國郵包,發現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物;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106年3月21日,稽查來自荷蘭郵包,發現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物;於106年3月27日,稽查來自荷蘭郵包,發現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物,上開5件郵包之收件址均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2樓,嗣因均未能查獲犯罪嫌疑人,經聲請人以106年度他字第12865號予以簽結等情,經本院核閱卷宗屬實。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分別檢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第一級毒品古柯鹼、第二級毒品MDMA、大麻酊成分,有如附表各編號相關卷證出處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一、四、五所示之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第一級毒品、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第二級毒品,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上開說明,洵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包覆上開毒品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外包裝、外瓶,各自沾黏上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衡情均難與上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自當併予沒收銷燬之。另鑑驗用罊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相關卷證出處 一 含有第一級毒品古柯鹼成分之粉末1袋(驗餘淨重0.93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袋) 一、法務部調查局106年3月24日調科壹字第10623202920號鑑定書(見他字卷第24頁) 二、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見他字卷第43頁) 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 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見他字卷第7頁) 二 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結晶1袋(驗餘淨重10.19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袋) 一、法務部調查局106年3月23日調科壹字第10623202930號鑑定書(見他字卷第23頁) 二、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見他字卷第48頁) 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 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見他字卷第10頁) 三 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酊成分之液體1瓶(驗餘淨重7.58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瓶1瓶) 一、法務部調查局106年4月11日調科壹字第10623203360號鑑定書(見他字卷第22頁) 二、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見他字卷第43頁) 三、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 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見他字卷第19頁) 四 含有第一級毒品古柯鹼成分之粉末2袋(驗餘淨重1.75公克、純質淨重1.39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2袋) 一、法務部調查局106年3月31日調科壹字第10623203350號鑑定書(見他字卷第25頁) 二、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見他字卷第43頁) 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 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見他字卷第13頁) 五 含有第一級毒品古柯鹼成分之粉末1袋(驗餘淨重0.53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袋) 一、法務部調查局106年5月23日調科壹字第10623205320號鑑定書(見他字卷第21頁) 二、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見他字卷第43頁) 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 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見他字卷第16頁)

裁判日期:2020-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