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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單禁沒字第 4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1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之結晶檢品壹包(驗餘淨重貳拾壹點零肆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查獲收件人名稱「HSIAO

TUNG CHEN」之包裹內含第二級毒品MDMA一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他字第3733號簽結,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6年10月24日北機核移字第1060101151號函、扣押物品收據及搜索筆錄、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呈在卷可參。

㈡、扣案疑似安非他命1包(淨重21.16公克,驗餘淨重21.04公克),經送具有專門鑑定毒品成分能力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6年11月3日調科壹字第10623212020號鑑定書在卷可佐,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規定,沒收銷燬之。另因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包裝上開MDMA之外包裝塑膠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並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 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文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裁判日期:20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