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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單禁沒字第 5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8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案件(109年度他字第5120號、109年度聲沒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糖果壹罐(淨重三十點一五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民國108年5月17日緝獲來自美國、收件人為「CHEN MAI LING」、收件地址為「4F,NO.25 WANGIN Rd.TAIPEI,TAIWAN」之無人領取郵包,夾藏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糖果1罐,嗣該案因未能查獲犯罪嫌疑人,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簽結。惟上開郵包內之糖果1罐,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 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108年5月17日緝獲來自美國、收件人

為「CHEN MAI LING」、收件地址為「4F,NO.25 WANGIN Rd.TAIPEI,TAIWAN」之無人領取郵包,疑似夾藏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糖果1罐而予以查扣,並報請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偵辦(下稱法務部基隆調查站),惟上開郵包依一般郵務程序投遞及招領均無人收領,亦查無「CHEN M

AI LING」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該案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9年4月28日簽結在案,有法務部基隆調查站109年4月20日航基緝字第10953509170號函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8年5月17日北松郵移字第1080100373號函文、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上開簽呈在卷可稽(見他卷第3、9至13、43頁),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

㈡扣案之糖果1罐(淨重30.15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

後,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屬第二級毒品之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108年5月30日調科壹字第10823206680號鑑定書附卷可證(見他卷第7頁)。是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毒品,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送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柔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正道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日期: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