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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單禁沒字第 5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1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Nil(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菸草壹包(驗餘淨重為貳拾肆點捌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個),沒收銷毀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因查無收件人「Nil」之真實姓名年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予以簽結。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菸草檢品1包(驗餘淨重為24.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自明。又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本案係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108年9月10日檢查自捷克郵寄來臺郵件(收件人:Nil、收件地址:P.O. BOX 318Post Office PHUKET 83000, THAILAND),發現信件夾藏菸草1包。而該查扣之菸草1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認含有大麻成分(驗餘淨重為24.8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08年10月16日航基緝字第10853528500號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8年9月10日北機核移字第1080100959號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D/T CM 0000000)、法務部調查局108年9月26日調科壹字第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08年度青字第2226號扣押物品清單等在卷可佐。則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扣案之菸草1包(驗餘淨重為24.8公克),含大麻成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自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即無庸再予宣告沒收。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本件單獨宣告沒收,經核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亭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日期:20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