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單禁沒字第 5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1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案件(109年度他字第4387號、109年度聲沒字第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LSD成分之印有臉部線條之紙片肆佰捌拾張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民國109年2月11日稽查波蘭郵包,發現夾藏第二級毒品LSD紙片500張(驗餘480張),該郵包收件人為「LIN SHIN HEN」、收件地址為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5樓,嗣因查無收件人真實姓名、年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簽結在案。惟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LSD紙片,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復有明文。

三、經查: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查獲收件人名稱「LIN S

HIN HEN」之包裹內含第二級毒品LSD一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他字第4387號簽結,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2月11日北機核移字第1090100425號函、扣押物品收據及搜索筆錄、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簽呈在卷可參。

㈡扣案之印有臉部線條之紙片500張,隨機取樣20小張以氣相層

析質譜儀(GC/MS)法,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LSD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3月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證(見臺北地檢署109年度他字第4387號卷第9頁),堪認上開物品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趙書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俶伶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日期:20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