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0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晶體壹包(驗餘淨重為壹點零肆壹捌公克,含包裝袋壹只)、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藍色錠劑貳拾伍粒(驗餘淨重為拾貳點肆伍零陸公克,含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毀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民國109年3月10日查獲來自斯洛維尼亞、收件人地址為「2F,No.20-2,Ln.156 Songjiang Rd. Zhongshan Dist.,Taipei City 00000 Taiwan」、收件人為「Wen Yu-Chi」之郵件,該郵件內夾藏有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之毒品,嗣該案因未能查獲犯罪嫌疑人,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簽結。惟上開郵件內之毒品,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自明。又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本案係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109年3月10日檢查自斯洛維尼亞來臺郵件(收件人:Wen Yu-Chi、收件地址「2F,No20-2,Ln.156 Songjiang Rd. Zhongshan Dist.,Taipei Ci
ty 00000 Taiwan),發現信件夾藏白色晶體1包以及藍色錠劑25顆。又上開扣案物,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經鑑定結果認該白色晶體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藍色錠劑則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此有該中心109年3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D/T CM 102616)在卷可憑,則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扣案之白色晶體(驗餘淨重
1.0418公克)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藍色錠劑(驗餘淨重12.4506公克)含MDMA成分,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自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即無庸再予宣告沒收。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本件單獨宣告沒收,經核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采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淑華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