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0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煙草壹包(驗餘淨重四點七三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民國107年2月22日緝獲來自比利時、收件人為「Theresa Pam」、收件地址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9」之郵包,夾藏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菸草,然該案之被告潘緣因犯罪嫌疑不足,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上開郵包內之菸草,既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而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 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107年2月22日緝獲來自比利時、收件
人為「Theresa Pam」、收件地址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9」之郵包,疑似夾藏大麻花而予以查扣,並報請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偵辦(下稱法務部基隆調查站),嗣法務部基隆調查站依該郵包收件人姓名、地址而移送之被告潘緣,因犯罪嫌疑不足,而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8年9月27日為不起訴處分(案列108年度偵字第13699號),是上開郵包查無真實收件人等情,有法務部基隆調查站刑事案件移送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7年2月22日北機核移字第1070100471號函文、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至2、7至8、54至55頁),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
㈡扣案之菸草1包(驗餘淨重4.73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
定後,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屬第二級毒品之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108年4月1日調科壹字第10823203570號鑑定書附卷可證(見偵卷第18頁)。是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毒品,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送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柔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正道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