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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單禁沒字第 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8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姓名不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粉末檢品拾伍條(驗餘淨重參點壹伍公克,含不可析離之包裝袋拾伍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民國107年2月22日查驗國際郵包時,查獲寄自法國,收件人為Mickael Maderick,內藏第二級毒品MDMA之郵包1個,經偵辦後因查無積極證據足認何人涉有具體犯罪嫌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他字第665號予以簽結,惟上開郵包內藏之粉末檢品15條經送驗後,確均含有MDMA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作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所查獲之份末檢品15條,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以因無法查出實際寄件者及收件者而無從發現犯罪嫌疑人,而以109年度他字第665號予以簽結在案等情,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1月9日簽呈可稽。又查,扣案粉末檢品15條,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淨重3.23公克,驗餘淨重3.15公克,空包裝重0.45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107年3月14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再盛裝上開扣案之毒品之外包裝袋15只,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一併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因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20-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