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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單聲沒字第 1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3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巫春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811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仿冒「UNO」商標圖樣之商品共壹仟柒佰玖拾貳盒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巫春桐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8110號移送併辦,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1日以108年度智簡字第27號判決確定,扣案如該署109年度藍保管字第1010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仿冒「UNO」商標商品共1792盒,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巫春桐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811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聲請移送併辦,經本院以108年度智簡字第27號判決確定,惟被告於該案遭查扣之仿冒「UNO」商標之紙類玩具1,792盒部分,該判決漏未宣告應予沒收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在卷可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1197號卷第3至11、21至22頁)。又扣案之仿冒「UNO」商標圖樣之商品共1792盒,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乙節,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藍保管字第1010號扣押物品清單、台一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扣案物照片等件存卷可查,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蘇珍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亭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裁判日期:2020-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