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審簡字第 253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審簡字第253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重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285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9年度審易字第2598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陳重安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履行如附表所示之負擔。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重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36至37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重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三、爰審酌被告並無還款意願,竟仍要求告訴人徐連壽允許賒帳並代為預約酒店包廂,使告訴人先行墊付上開款項予酒店,而受有新臺幣(下同)2萬6,225元之財產損害,被告並受有免除給付帳款之利益,所為實不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意,並與告訴人成立調解,有調解筆錄1份(見本院審易卷第41至42頁)在卷可憑,堪認其犯後態度尚可。

兼衡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告訴人於本院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審易卷第37頁),暨其犯罪動機、行為手段、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

四、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見本院審易卷第13頁)在卷可稽。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見悔意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願積極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故認其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再參以本案被告之犯罪情節及告訴人於本院表示之意見,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勵自新。又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是本院為兼以保障告訴人之權益,參照前揭規定,就緩刑之條件,諭知如主文所示,此部分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如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所定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五、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雖與告訴人達成調解,願給付告訴人2萬7,000元,然迄今仍未履行分文,難認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可認被告即未實際賠償告訴人等任何金錢,並無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等之情事,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復經核本案情節,宣告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揆諸前揭說明,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2萬6,225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對被告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嗣後如依調解內容履行,則於其實際償還金額之同一範圍內,既因該財產利益獲得回復,而與已實際發還無異,自無庸再執行該部分犯罪所得之沒收,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靜薰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倪霈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怡君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被告應給付告訴人徐連壽新臺幣(下同)2萬7,000元,共分5期,自民國110年1月起,按月於每月27日前給付,給付方式如下: ⒈第1至4期,每期給付告訴人5,000元;第5期,給付告訴人7,000元。 ⒉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