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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審勞安訴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勞安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泰源建材有限公司被 告 兼代 表 人 吳清俊被 告 林于晴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楊金順律師

巫家佑律師上列被告因職業安全衛生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2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清俊、林于晴、泰源建材有限公司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等3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余欣璇法 官 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裁判日期:2020-09-10